計劃監督

計劃監督

計劃監督是社會主義國家通過計劃的制訂、審批和執行情況的檢查所進行的監督。它既是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社會與經濟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計劃監督主要表現在:(1)制訂計劃的過程中,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對國家及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審批及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來全面行使計劃監督權; (2)各級計劃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通過指導和審批所屬單位及企業的計劃,使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並負責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和必要的調整;(3)對計劃執行結果進行考核,監督、檢查其是否達到了計劃預定的目標,明確經濟責任,分析計劃完成好壞的原因,為正確制訂下期計劃提供依據; (4)企業內部亦通過計劃的制訂、審批和計劃執行、完成情況等一系列的檢查、考核、分析等,實現計劃監督。如此形成的社會主義計劃監督體系,才能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優越性。

主要內容


計劃監督包括以下幾個主要內容:
檢查監督執行計劃過程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的情況;檢查監督計劃指標的完成情況,檢查監督計劃執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檢查監督計劃與實際之間的差異,對計劃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計劃監督是實現計劃的重要保證,它可以及時發現計劃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及時加以解決,保證計劃的全面完成。同時,它可以發現計劃編製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錯誤,不斷地改進計劃工作,提高計劃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監督方式


目前,我國的計劃尚存在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兩種形式,這兩種計劃的監督內容各有不同。
1.指令性計劃。首先,監督指令性計劃的範圍。指令性計劃的範圍要適當,數量不能過多,範圍不能過大;其次,監督計劃的合理性和科學性。計劃在制訂中必須依據經濟規律和國民經濟的具體情況,使計劃指標符合實際,具有科學性,以防給經濟發展造成重大損失;再次,監督計劃的執行,監督計劃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是否要修改等。
2.指導性計劃。首先,監督計劃執行單位的計劃安排落實情況。對於國家指導性計劃,企業在充分考慮其指標要求的同時,還要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的變化以及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計劃。在指導性計劃下,國家與企業的經濟聯繫,一般是通過簽訂經濟合同進行的。因此,國冢為實現指導性計劃,主要通過監督,促進企業履行經濟合同。

監督機構


行使國家計劃監督職能的機構,從性質上看可以區分為三類。一類是政權監督機構;另一類是行政監督機構,還有一類是業務監督機構。這三類監督機構都有權對計劃的執行情況實行監督,而監督的內容各有側重。
1.政權監督機構。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最高決策機關,負責審查和批准全國的計劃,人大常委會有權批准和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同時也有權對全國計劃的編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行使計劃監督的權力機關,有權對同級和下級的計劃執行單位進行檢查和監督。
2.行政監督機構。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是行使計劃監督的行政監督機構。國務院是國家計劃管理的最高行政機關,負責領導編製、執行和管理全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有權對全國各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的計劃執行單位實行計劃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本地區的計劃執行單位進行計劃監督。
3.業務監督機構。是指國家計委,統計、審計、財政,財務、稅務,銀行,物價,工資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業務機構。國家賦予這些機構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各單位計劃執行情況實行計劃監督的權力。這些單位,對於違反國家計劃法規、破壞國家計劃的行為,有權給予警告,通報、經濟制裁或提交有關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或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