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代表大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每屆任期五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職權:
一、在浙江省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審查和批准本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省人民政府的省長、副省長;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並有權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聽取和審查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聽取和審查本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三、撤銷本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四、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五、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六、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七、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