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姆拉條約
西姆拉條約
《西姆拉條約》是1914年7月3日,中英兩國和西藏地方代表西姆拉會議后,英國代表麥克馬洪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倫興夏托拉擅自簽訂的條約。
清朝末年,英國加強侵略西藏。辛亥革命爆發后,英國策動西藏部分反動分子叛亂,企圖搞所謂西藏“獨立”。在英國要挾下,1913年10月,北洋政府派代表到印度西姆拉參加“中英藏會議(西姆拉會議)”。英國代表麥克馬洪提出一個所謂的解決方案,規定中國不得駐兵西藏,“西藏內政暫由印度政府監督”。對此,中國政府拒絕接受。後來英國和西藏地方代表私自簽訂《西姆拉條約》。
1914年7月2日,出席西姆拉會議的英國代表通告中國代表次日簽約。英代表重複以前的威脅:如不簽約,中國將失去在西藏的一切權利。陳貽範奉命拒絕簽字。3日,英國代表只能與“西藏代表”自行簽訂《西姆拉條約》。該條約基本同於3月11日英國提出的“調停約稿”。
陳貽範聲明:“凡英藏本日或他日所簽之約,或類似之文件,中國政府一概不能承認。”6日,中國政府又向英駐華公使朱爾典,並通過中國駐英公使劉玉麟向英國政府聲明:“中國政府不能擅讓領土,致不能同意籤押,並不能承認中國未經承諾之英藏所簽之約或類似之文牘。”西姆拉會議結束后的7月10日,英國外相格雷在議會演說時,再次要求中國簽字,並威脅說:“只要中國不這樣做,……後果對中國來說一定是災難性的。”
中國歷屆政府均不承認該條約,故其在國際法上無效。
會議於1913年10月~1914年 7月在印度的西姆拉(今喜馬偕爾邦境內)召開。與會者包括中國中央政府的代表、西藏宣撫使陳貽範,中國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十三世達賴特使倫欽夏托拉,英國政府代表、英印殖民政府外交政務秘書H.麥克馬洪。
基於策劃西藏獨立的目的,麥克馬洪在會議期間提出劃分“內藏”、“外藏”和中國內地與西藏之間的界線問題,即所謂“中藏邊境事宜”。會議期間,麥克馬洪和倫欽夏托拉背著中國中央政府代表私自商討西藏同不丹和緬甸間的中印東段邊界走向。麥克馬洪提出一條邊界線,畫在比例為1英寸等於8英里的兩張地圖上。1914年3月24日,倫欽夏托拉背著中國中央政府的代表在印度德里同麥克馬洪秘密換文,接受了麥克馬洪提出的上述邊界線。秘密換文中未就麥克馬洪線走向作任何文字說明,亦未提出劃線依據。
西姆拉條約
中國政府代表拒絕簽字,會議破裂。以後的中國歷屆政府,也從未承認過這個條約。因此,這個所謂《西姆拉條約》,是完全非法的。至於在會議期間,英國和西藏地方代表,背著中國中央政府,在秘密換文中,擅自劃定所謂“麥克馬洪線”,即中印東段邊界,更是悍然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毫無法律效力。中國政府代表在7月3日即已聲明,斷然否認所謂“麥克馬洪線”。實際上,在西姆拉會議上,從未正式討論過中印邊界問題。
1911年中國辛亥革命爆發后,十三世達賴喇嘛在西藏召集西藏地方頭人代表開會,徵求對西藏今後應採取的方針的意見,結果有很多人特別是下層的僧俗群眾不贊成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斷絕聯繫。加上四川、雲南派出的軍隊就在工布江達以東地區,這又使達賴喇嘛受到種種制約,在與中央的關係上處在徘徊猶豫的狀態中,不敢下決心去實行完全脫離中國的“西藏獨立”。英國不願意看到它極力推動的“西藏獨立”停頓下來,又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策劃召開“三方談判”。中、英、藏三方會議在印度的西姆拉召開,這就是所謂的西姆拉會議。
會議一開始,英國就唆使倫欽夏扎提出“西藏獨立,西藏不能承認1906年的中英條約"、“西藏的範圍包括昆崙山與安定塔以南的新疆部分,青海全部,甘肅與四川的西部、打箭爐及雲南西北部的阿墩子”、“華官華兵不準入藏,華商入藏須領有西藏政府發給之護照”等無理要求。
在中央代表據理駁斥並提出“訂明西藏為中國領土完全之一部分”、“中國可派駐藏長官駐拉薩”等條件后,英國代表麥克馬洪和顧問柏爾竟然以支持和幫助西藏反對中國、取得“獨立”為誘餌,哄騙和逼迫倫欽夏扎進行私下交易,在麥克馬洪所畫的印度和西藏分界的地圖上畫押,製造了所謂的“麥克馬洪線”,將一直屬於中國西藏管轄的9萬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划給英屬印度。這筆骯髒的交易英國方面多年不敢公開,幾十年後才悄悄塞進英國出版的地圖中,而倫欽夏扎也不敢正式報告十三世達賴喇嘛,西藏方面也沒有批准過這一非法的領土交易。
在玩弄了這一套陰謀之後,英國代表又以調解人的面目出現,在會議上提出了一個所謂的“折中方案”,把整個藏族地區劃分為內、外藏,外藏包括阿里、衛藏和大部分康區,其餘藏區為內藏,中國在內藏享有若干主權,外藏實行自治,中國只有名義上的“宗主權”。在英國代表的恫嚇、威脅之下,1914年4月,中國代表陳貽範在說明只是草簽需中國政府批准才能正式簽字后,在草約上畫了押;但是全國各界民眾強烈反對這一草約,袁世凱政府也不敢批准這一條約,中國代表沒有在條約的正式文本上簽字,並聲明中國絕不承認這個條約。拖到當年7月時因第一次世界大戰在歐洲爆發,英國無力東顧,西姆拉會議宣布無限期休會,英帝國主義的陰謀以破產告終。
由於這一原因,所謂的“西姆拉條約”雖然有英國和西藏代表的簽字,但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就是英國政府也沒有正式公布過這一條約,只是到20多年以後,1938年才在英印政府的“外務大臣”編纂的一本英印政府的條約集中將“西姆拉條約”悄悄塞進去,而“麥克馬洪線”的地圖也仍然不敢收入,直到1960年才由印度在地圖冊中收入,可見英印政府本身對這個非法的條約和地圖也是理虧心虛的。
《西姆拉條約》 (1914年西姆拉)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不列顛海外自治領聯合王國國王和印度皇帝陛下,中華民國總統閣下,西藏的達賴喇嘛聖者,誠摯地希望彼此訂立協定,以確定各方關於亞洲大陸各國的利益,因而已決定締結一項《條約》,為此,特委派各自的全權代表。
即大不列顛及愛爾蘭、不列顛海外自治領聯合王國國王和印度皇帝陛下特派功賜佩帶維多利亞皇家勳章印度寶星印度帝國勳章、印度政府外交和政治部秘書麥克馬洪爵士;
中華民國總統閣下特派功賜佩帶喜禾勳章陳貽範先生;
西藏的達賴喇嘛聖者的全權代表倫欽夏札·班覺多吉;
他們各自都享有交涉的全權,並且找到了達成共識的友好而適當的方式,因而結如下《條約》,共十一款:
第一款在本款《條約》“附件”中詳細說明,除非本《條約》與該《條約》的其他條款不相吻合或前後矛盾可以加以修改,否則將繼續對締約雙方起約束作用。
第二款大不列顛和中國政府承認中國在西藏享有主權(有文章認為是“宗主權”,需查原文核對),並且還承認“外藏”自治,允諾尊重該地區的領土完整,不干涉“外藏”的行政事務(其中包括達賴喇嘛的認定與坐床),“外藏”的行政事務將仍由拉薩的西藏政府掌管。
中國政府允諾不把西藏變成其一個行政省,大不列顛政府允諾不吞併西藏或佔領其任何部分。
第三款承認大不列顛的特殊利益,考慮到西藏的地理位置,為了確保一個有效的西藏政府的存在,維護鄰國印度的邊境和其相鄰的國家的和平和秩序,中國政府承諾,除了該《條約》第四款的規定外,不得向“外藏”派遣軍隊,不得派駐文武官員,不得在該地區設立中國的殖民地,倘若在該《條約》簽訂之日中國還有軍隊或官員駐紮在“外藏”,那就將在3個月之內撤離。
大不列顛政府允諾不向西藏派駐文武官員(英藏雙方於1904年9月7日所訂《條約》的規定除外),不派駐軍隊(商務代表的護衛人員除外),也不得在西藏建立殖民地。
第四款上款所載並不會妨礙中國駐藏的高級官員像從前那樣率領適當的衛隊常駐拉薩,可是,無論在什麼情況下,上述衛隊都不得超過三百人。
第五款中國和西藏政府約定,雙方將不同第三方或任何別的政府舉行有關西藏事務的磋商或簽訂與西藏有關的協定,而英藏之間依照1904年9月7日的《條約》的規定和中英之間依照1906年4月27日《條約》的規定進行磋商和簽約則不在此例
第六款1906年4月27日中英之間訂立的《條約》的第三款因此而作廢,不言而喻,1904年9月7日《中英條約》第九款第四條中的“外國政府”一詞並不包括中國。
英國所享受的商業最惠國待遇至少應當與中國或其他享受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相同。
第七款(1)1893年和1908年所訂立的《西藏商務協定》因此而宣告廢除。
(2)西藏政府允諾同英國政府磋商有關“外藏”的新的貿易條例,以使英藏之間於1904年9月7日所訂立的《條約》的第二、第四和第五款及時生效;除非得到中國政府的同意,否則該《條約》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修改。
第八款駐江孜的英國商務代表需要同西藏政府磋商1904年9月7日《英藏條約》所涉及的問題而又感到不能夠以信函或其他方式在江孜解決時,隨時可以帶著護衛人員訪問拉薩。
第九款為便於執行本《條約》,西藏疆域及內藏與外藏的分界,分別以紅藍線繪明於所附的地圖上。
本《條約》,不得損害西藏政府在“內藏’’所享有的固有權利,這包括各寺院堪布的選拔和任命權,並擁有處理影響到宗教機構和制度的一切問題的全權。
第十款本《條約》的英文、中文和藏文三種文本已經過仔細地核對,表明三者內容一致,但是,萬一各種文本之間存在歧義,將以英文文本為準。
第十一款該《條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如果各方全權代表都在該《條約》上簽名蓋章,將分別用英文、中文和藏文各複製三份作為副本保存。
公元1914年7月3日(中華民國三年七月三日、藏曆木虎年五月十日)訂立於西姆拉。
西藏全權代表倫欽夏札(簽名蓋章)
英國全權代表麥克馬洪(簽名蓋章)
控制著印度的英國政府,一直以來試圖將西藏地方變成所謂“阻止俄國勢力南下”的緩衝地,即英俄之間的“緩衝國”。1913年10月—1914年7月在印度召開的西姆拉會議,以及他們試圖促成的“西姆拉條約”,則是要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妄圖使其變成一個受英國實際控制的半獨立的國家。英國所使用的手法則是在中國內部利用並激化矛盾。英國代表麥克馬洪以調停之名,首次提出將藏區劃分為“內藏”(甘青川滇藏區)與“外藏”(西藏),並在地圖上標明界線。“英國和中國雙方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並承認外藏自治。”作為回報,英印政府要求西藏地方代表同意將傳統上西藏地方享有管轄權、稅收權和放牧權的約9萬平方公里領土劃歸印度。英方還不斷售賣軍火給西藏地方,鼓動其挑起川藏、青藏衝突,阻斷內地與西藏間的人員往來和經濟聯繫。與此同時,積極推動印度茶葉入藏傾銷,控制人員經過印度進入西藏的通道,從而達到全面控制西藏這一不可告人的目的。
“麥克馬洪線”
“麥線”位置
西姆拉會議以破產告終,“西姆拉條約”也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它卻在中國西藏地方的近代歷史中產生了巨大的消極影響。對於今天的人們也有很多深刻的教訓可以汲取。首先,殖民時代是一個弱肉強食的時代,英國侵略者在中國西藏地方就是強取豪奪,從武裝屠殺到挑撥離間,從扶持分裂勢力到非法侵佔藏南土地,一樁樁一件件,盡顯強盜本色。其次,晚清民國國力孱弱,外交乏力,備受屈辱。在國力衰退的條件下,民國政府面對英國強權採取了一味退讓、委曲求全的策略:原本堅持會議在英國倫敦或中國北京舉行,最後由英人決定在印度大吉嶺舉辦;談判代表原本確定張蔭棠,因英國人拒絕,改派由英人提名的陳貽範參加;陳的職銜原本是“西藏宣撫使”,后因英方要求改稱談判代表;原來堅持西藏地方代表只能作為中國代表成員與英方談判,因英方的反對而單獨參加會議,如此等等。
袁世凱政府為尋求國際認可和支持,對英無原則地妥協退讓,而陳貽範性格軟弱,面對英方與西藏分裂勢力的夾擊而備受屈辱。第三,西藏地方上層中的分裂勢力顢頇無能,遺患無窮。在英國支持和利益誘惑下,西藏地方上層的分裂勢力被英國許諾的“自治”所迷惑,被人利用,受人挾持,干出了非法割讓土地,損害國家利益,貽害子孫,又自尋屈辱的蠢事。後來他們甚至也直接危及到十三世達賴喇嘛本人。
1930年,走過彎路的十三世達賴喇嘛在會晤國民政府特使劉曼卿時透露心聲:“吾所最希求者即中國之真正和平統一……”“英人對吾確有誘惑之念,但吾知主權不可失,性質習慣不兩容,……中國只須內部鞏固,康藏問題,不難定於樽俎。”“對於西康事件,請告(中央)政府,……都是中國領土,何分爾我,倘武力相持……兄弟鬩牆,甚為不值。”應是箴言至理。最後,歷史不可復返、悲劇不能重演。2008年10月29日,英國外交大臣米利班德聲明,“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而英國過去的政策是“時代錯誤”。大家也清楚地看到,在中國最衰弱時期,由最強大的列強支持的“西藏獨立”活動仍以失敗而告終,在中國走向強大的今天任何分裂的圖謀都只能是一場黃粱美夢!過去、現在和將來,中國政府和各族人民都不會給西藏分裂分子留下任何空間。
西姆拉條約
當20多年後,英國政府正式把麥克馬洪線標入地圖和政府文書後,也遭到南京國民政府的反對。1947年,當剛獨立的印度在南京建立大使館時,國民政府也對印度代辦明確表示了不承認麥線的態度。
McMahon 一詞的發音並非“麥克馬洪”,而是“密克曼”,類似於Mik-Man。這可能是一個多年被廣泛沿用的不當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