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駕照

一種執照

《遊艇駕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海事局(主管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廣東水上安全監督規則》的規定,對於滿足遊艇駕駛員通過主管機關規定的培訓,並通過主管機關考試,才能取得主管機關簽發的證書。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遊艇駕駛員的技術素質,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的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廣東水上安全監督規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海事局管轄的遊艇俱樂部、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和遊艇駕駛員。
遊艇駕照 2張
遊艇駕照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海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第四條遊艇駕駛員必須通過主管機關規定的培訓並通過主管機關考試,取得主管機關簽發的《遊艇駕駛員證》。
第五條申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的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並按要求報備主管機關。

第二章

申請培訓、考試和發證
第六條申請遊艇駕駛員證書者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年滿十六周歲至六十五周歲;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行業標準海船船員體檢要求》(港監字〔1994〕208號)標準,特別是要符合視覺、聽覺和會話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條申請遊艇駕駛員考試者報名時應遞交以下資料:
(一)本人身份證護照(或複印件);
(二)《遊艇駕駛員考試、評估、發證申請表》;
(三)體格檢查表;
(四)四張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
(五)有效的船艇駕駛證書(如適用)。
第八條申請遊艇駕駛員證書者,必須參加遊艇駕駛員的培訓,並經主管機關頒布的《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所規定的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理論考試滿分為100分,70分合格,實際操作評估分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由主管機關另行頒布(見附件一)。
第九條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均合格才視為培訓合格。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不合格者,允許其在一年內補考二次,否則必須重新培訓。
第十條考試合格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遊艇駕駛員證》,主管機關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簽發《遊艇駕駛員證》。
第十一條《遊艇駕駛員證》等級分為:
(一)A級遊艇駕駛員證書:適用於機帆一體的遊艇;
(二)B級遊艇駕駛員證書:適用於普通的機動遊艇。
第十二條申請A級遊艇駕駛員證書者,必須參加遊艇駕駛員的培訓,並經主管機關頒布的《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附件一)所規定的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
第十三條申請B級遊艇駕駛員證書者,必須參加遊艇駕駛員的培訓,並經主管機關頒布的《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附件一)所規定第1部分至第7部分內容的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
第十四條持B級遊艇駕駛員證書申請A級遊艇駕駛員證書者,只須參加主管機關頒布的《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附件一)所規定第8部分至第11部分駕帆部分遊艇駕駛員的培訓,經考試合格。
第十五條持異地(含境外)遊艇駕駛員證書者,經主管機關認可后,通過港口情況和法規培訓及主管機關要求其他必要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可換髮主管機關簽發的《遊艇駕駛員證》。
第十六條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者,經《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規定的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可申領《遊艇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遊艇駕駛員證》由主管機關統一製作,有效期為六年。
第十八條《遊艇駕駛員證》的基本內容:
(一)證書編號;
(二)持證人姓名、國籍、身份證(或護照);
(三)發證日期和終止日期;
(四)主管機關印章和主管機關正式授權官員的簽名;
(五)持證人審驗、再有效換證等有關信息;
(六)適用航區:廣東海事局管轄的水域。

第三章

審驗和再有效換證
第十九條《遊艇駕駛員證》的審驗及再有效換證,由遊艇俱樂部或遊艇駕駛員本人到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第二十條《遊艇駕駛員證》每二年審驗一次。持證人應在審驗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到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第二十一條凡申請《遊艇駕駛員證》再有效者,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遊艇駕駛員證》的再有效換證。
第二十二條凡申請《遊艇駕駛員證》審驗、再有效換證者,須安全記錄良好,參加法規知識更新培訓,且考試合格。
第二十三條《遊艇駕駛員證》審驗或再有效換證需交驗以下資料:
(一)《遊艇駕駛員證》;
(二)體格檢查表;
(三)《遊艇駕駛員審驗/換證申請表》;
(四)兩張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
第二十四條主管機關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遊艇駕駛員證》的審驗或再有效換證。
第二十五條《遊艇駕駛員證》逾期未審驗的,持證人除應進行法規知識更新培訓外,還需進行實際操作評估,合格後方可申請《遊艇駕駛員證》的審驗。
《遊艇駕駛員證》逾期十二個月未審驗的,按規定須重新培訓考試。
第二十六條《遊艇駕駛員證》有效期屆滿后,未申請辦理再有效換證的持證人除應進行法規知識更新培訓外,還需進行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後方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遊艇駕駛員證》再有效換證。
《遊艇駕駛員證》有效期屆滿后超過十二個月未再有效換證的,按規定須重新培訓考試。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申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的機構,應滿足《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資質標準》要求,相關材料報備主管機關。
第二十八條從事遊艇駕駛員培訓的教員,須滿足《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所要求的知識及技能,實操訓練教員還須滿足不少於60小時遊艇駕駛資歷,同時應將個人信息、履歷等有關資料事先報備主管機關。
第二十九條符合《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資質標準》(附件二)要求,申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的機構,需向主管機關遞交以下資料:
(一)載明符合《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資質標準》全部內容的書面申請;
(二)機構的營業執照等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培訓機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時,在培訓開班前報備主管機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機關可責令其限時整改。
(一)未滿足《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資質標準》;
(二)不按《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培訓規範進行培訓和弄虛作假;
(三)教員不符合培訓的要求;
(四)隨意改變或調整培訓計劃;
(五)違反其它有關培訓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遊艇駕駛員駕駛遊艇時,應隨身攜帶《遊艇駕駛員證》,否則視為無證駕駛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定義是:
(一)“遊艇”系指長度≥5米並以休閑、娛樂為目的的非營運性機動(或機帆一體)船艇
(二)“遊艇駕駛員證”系指持證人業經相應的培訓、評估、考試達到《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要求,具備駕駛遊艇能力的證書。
第三十四條遊艇駕駛員依據本辦法申請考試、評估和發證及審驗、再有效換證,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課程大綱


【理論培訓】:
1.港口情況,有關港章:航行規則及相關航行法規
2.遊艇常識及航行基本安全知識
3.遊艇操縱基本知識
4.遊艇航行避碰技術
5.遊艇機械推進動力裝置基本知識
6.遊艇水上生存技能
7.維修保養和故障的處理
【駕駛實操培訓】:
1.機械推動動力裝置的啟動與關閉
2.靠,離碼頭
3.駛進和系,離浮筒
4.錨泊作業
5.航行(加速,變向和高速定向航行)
6.蛇航繞標(5個標)
7.救助落水人員
8.基本急救
9.救生與消防設備的使用
10.常用繩結打法
11.駛帆,帆纜索具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