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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 婚外性行為

通姦

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通姦(A徠dultery)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違背各自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依照我國現行法律,除特殊情況外,通姦不觸犯刑法。我國現行的《刑法》及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

在我國古代以及現代國外的一些國家通姦被視為犯罪,《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明刑律》規定:“凡和姦,杖八十,男女同罪。”美國許多州都將通姦認定為是犯罪行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訴。在那些採取過錯離婚制的州,通姦可構成足夠的離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時也會將通姦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可能會授予過錯一方配偶較少的財產。

出處


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春秋時代,諸侯各國公卿大夫貴族之間私通淫辟事件層出不窮,甚至常有尊卑親屬相奸等亂倫行為。公元前407年,魏國李悝以“淫奢逾制”極力主張用刑罰加以制裁,他在《法經》中規定了雜律一篇,內有“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
《史記·始皇本紀》說:“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秦代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也合法。漢朝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而漢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殺頭,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而對於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差別不是很大。
自唐以後,歷代法律對通姦行為都從嚴處刑。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還規定,因奸罪而名譽受害的家庭的成員均有權捕捉姦夫淫婦送官,其拒捕而殺之者免刑或減輕刑罰(《唐律》卷二十六)。從元律開始,刑律中增加了“殺死姦夫”一條,規定:“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姦之夫,並不坐。”明刑律也規定:“凡和姦,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大明律》卷二十五)。這也許是後世習俗中所謂“捉姦捉雙”的由來吧。
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清刑律·人命篇》)。
可見在古代,這一方面的道德觀念還是相當強的。以至於政府也明確立法,對通姦做出嚴厲的懲罰。

基本解釋


【名稱】:通姦
【拼音】:tōng jiān
【注音】:ㄊㄨㄙ ㄐㄧㄢ
[commit adultery;be in lewdness with] 沒有夫妻關係的男女(多指其中一方或雙方已婚)發生性行為。
亦作“通姦”。
(1)互相勾結做壞事。
漢王符《潛夫論·述赦》:“又重饋部吏,吏與通姦。”《陳書·文學傳·褚玠》:“縣民 張次的、王休達 等與諸猾吏賄賂通姦,全丁大戶,類多隱沒。”《明史·張居正傳》:“左右亦浸言 保 過惡,而四維門人御史李植極論徐爵 與 保 挾詐通姦諸罪。”
(2)男女雙方沒有夫婦關係(多指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而發生性行為。
《京本通俗小說·菩薩蠻》:“你這賤人!與個窮和尚通姦,他的度牒也被追了,卻那得錢來替你還府中?”《金瓶梅詞話》第三三回:“叔嫂通姦,兩個都是絞罪。”馬識途《夜譚十記》第六記:“女人凡犯了族規,和人通姦,被雙雙捉住,照規矩就是沉河。”

社會危害


在對待性的問題上,人類表面上的理性和骨子裡的情感竟然會發生如此尖銳的對立,明明知道女性(成年婦女)的性資源不會因遭受強姦而產生瑕疵,但在心理深處卻難以擺脫這種觀念的糾纏。為什麼?原來是性嫉妒在作怪,擁有某個女性性資源的男子,絕不會讓其他男子享用自己所擁有的特定的性資源,除非這個男人性功能有障礙或根本無能。既然如此,通姦更有理由被視為犯罪,與強姦不同,與妻子通姦的那個男人通常會對妻子擁有強大的性吸引力。
妻子與他人通姦會對丈夫構成實實在在的“性盜竊”,其妻子在這一犯罪中屬共犯,可視為“監守自盜”。再有,通姦的社會危害性在某種程度上比強姦更為嚴重。在現實生活中,因通姦釀成的血案不乏其例。丈夫一旦發現妻子與他人通姦,或妻子一旦發現丈夫與她人通姦,一般情況下,丈夫或妻子要麼報復與妻子或丈夫通姦的男子或女子,要麼報復妻子或丈夫。一句話,做丈夫的或做妻子的是不會忍氣吞聲的,都會採取一定的報復手段。這樣既破壞了雙方的家庭,又容易引發嚴重的刑事犯罪。
現實社會,通姦已擺脫了刑事處罰,在社會中居支配地位的男性,為了自己的利益,有更多的機會與那些女人共謀享用他人的“性資源”,而忽視了對受害男人和受害女人的保護。當然,不把通姦確定為犯罪可能出於各種考慮,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將國家有限的暴力資源用來懲罰那些數量之多,雖不合法但卻是自願的一種性行為,並且監控起來又是如此麻煩,這樣既不划算,又不體面。
因此,通姦是否入罪有待商榷。通姦是有配偶者與他人或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相互自願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通姦是否構成犯罪,歷來見解不一,爭議甚多。主張把通姦規定為犯罪的主要理由,一是通姦破壞了他人的家庭團結和睦,矛盾容易激化,造成姦情殺人,社會危害性比較大。

特定情況


一般情況下,通姦不定為犯罪。但是在以下的情況下,無論你有多少理由,還是有罪的: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就是說無論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願意還是不願意發生性行為,都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備條件


中國對“落馬”官員的表述從“與多名女性發生或保持不正當關係”,到“生活糜爛”,“亂搞兩性關係”,“玩弄女性”,以及更具體的說法“包養兩名情婦”等,再到2014年以來的“通姦”。通姦一詞成網路熱詞。
2014年6月5日,中紀委首次在通報落馬官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副總經理戴春寧”的問題時,使用了“與他人通姦”的措辭,並在2014年6月7日專門刊登了一篇名為“從一個熱詞看黨紀嚴於國法”的文章,回應出現的“與他人通姦”的措辭。
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其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非配偶的男女雙方發生了不正當性關係。二是不正當性關係必須是男女雙方自願發生的。三是造成了不良影響。“不良影響”,是指通姦行為給行為人自身的名譽、各自的家庭、所在的組織造成的不好影響。

法律規定


韓國憲法法院2015年2月26日對共17件通姦相關案件進行統一審理並裁決,韓國刑法第241條規定處罰通姦者違背憲法(韓國刑法第241條規定,有配偶而通姦者和通姦對象,均可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認為,國家用法律來處罰通姦行為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由此,有關法律規定在憲法法院宣判后立即失效,這條規定在制定后時隔62年被廢除。
根據憲法法院的此次裁決,憲法法院2008年10月30日宣判有關規定合憲后因通姦嫌疑被起訴或被判刑的約5000人將不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