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特殊保護
女職工特殊保護
女職工特殊保護又稱為女職工在勞動方面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女職工身體結構、生理機能的特點以及撫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勞動方面特殊權益的法律保障。
我國對女職工特殊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其內容為:《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②男女就業平等,企業招工時不得歧視婦女。《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③禁止安排婦女從事高勞動強度的工作。《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根據《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④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禁止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變化過程進行保護一般是指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對這些問題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