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證后照
先證后照
先證后照:即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需要先到許可審批部門辦理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后,再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先證后照
而“先照后證”即先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許可事項容領取營業執照之後再行申請批准,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事項除外。我國現行公司登記制度改革即按照上述所稱之“先照后證”展開。
201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提出,改革的首要任務是工商登記制度的改革——采“先照后證”制而舍“先證后照”制;以認繳登記制替代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工商登記的其他條件也予以適當放寬。改革的目的在於降低“前置審批”與“註冊資本”這兩大門檻。此舉客觀上將對人們的創業積極性起到極大的激發作用。
新的創業高潮來臨的契機在2014年3月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全面實施的背景下誕生了——無經營場所限制、無註冊資金最低限額、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等規定的貫徹落實,使得新登記的企業數量劇增。
此次采“先照后證”制而舍“先證后照”制的做法真正實現了降低市場主體准入門檻的目的。此舉在實踐中落實后所帶來的變化表現在於:當創業者將要從事的是一般性的經營活動時,其僅需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若其在一般性經營外還想經營涉及需許可方能經營的活動時,則需向工商部門提出針對性的申請許可。
先證后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