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
經濟學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種觀點,認為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或者說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則無法避免表達偏差。
關於科斯定理,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並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麼,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
(一)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
(二)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配置界定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
(三)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不同的權利界定和分配,則會帶來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所以產權制度
的設置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達到帕累托最優)。
在現實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財產權的明確是很困難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為零,有時甚至是比較大的。因此,依靠市場機制矯正外部性(指某個人或某個企業的經濟活動對其他人或者其他企業造成了影響,但卻沒有為此付出代價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難的。但是,科斯定理畢竟提供了一種通過市場機制解決外部性問題的一種新的思路和方法。在這種理論的影響下,美國和一些國家先後實現了污染物排放權或排放指標的交易;
關於科斯定理,此定律與我們的社會生活密切相關,它不僅適用在狹小的範圍,在我們生活中的諸多社會現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來解釋,他的出現為我們的生活添了光,使我們對社會的解釋更加深刻。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的兩個前提條件:明確產權和交易成本 鋼鐵廠生產鋼,自己付出的代價是鐵礦石、煤炭、勞動等,但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廢渣,則是社會付出的代價。如果僅計算私人成本,生產鋼鐵也許是合算的,但如果從社會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於是,經濟學家提出要通過徵稅解決這個問題,即政府出面干預,賦稅使得成本高了,生產量自然會小些。但是,恰當地規定稅率和有效地徵稅,也要花費許多成本。於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確產權就可以了。如果把產權“判給”河邊居民,鋼鐵廠不給居民們賠償費就別想在此設廠開工;若付出了賠償費,成本高了,產量就會減少。如果把產權界定到鋼鐵廠,如果居民認為付給鋼鐵廠一些“贖金”可以使其減少污染,由此換來健康上的好處大於那些贖金的價值,他們就會用“收買”的辦法“利誘”廠方減少生產從而減少污染。當廠家多生產鋼鐵的盈利與少生產鋼鐵但接受“贖買”的收益相等時,它就會減少生產。從理論上說,無論是廠方賠償,還是居民贖買,最後達成交易時的鋼產量和污染排放量會是相同的。但是,產權歸屬不同,在收入分配上當然是不同的:誰得到了產權,誰可以從中獲益,而另一方則必須支付費用來“收買”對方。總之,無論財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與否,只要劃分得清楚,資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會生產那麼多鋼鐵、排放那麼多污染,而用不著政府從中“插一杠子”。那麼政府做什麼呢?明確產權,並且有效地保護產權。
科斯定理表明,市場的真諦不是價格,而是產權。只要有了產權,人們自然會“議出”合理的價格來。
但是,明確產權只是通過市場交易實現資源最優配置的一個必要條件,卻不是充分條件。另一個必要條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簡單地說是為達成一項交易、做成一筆買賣所要付出的時間、精力和產品之外的金錢,如市場調查、情報搜集、質量檢驗、條件談判、討價還價、起草合同、聘請律師、請客吃飯,直到最後執行合同、完成一筆交易,都是費時費力的。就河水污染這個問題而論,居民有權索償,但可能會漫天要價,把污染造成的“腸炎”說成“胃癌”;在鋼鐵廠有權索要“贖買金”的情況下,它可能把減少生產的損失一元說成十元。無論哪種情況,對方都要調查研究一番。如果只是一家工廠和一戶居民,事情還好辦。當事人的數目一大,麻煩就更多,因為有了“合理分擔”的問題。如果是多個廠家,誰排了污水、排了多少,他們如何分攤賠償金或如何分享“贖買金”就要先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戶居民,誰受害重誰受害輕,怎麼分擔費用或分享賠償,也可打得不可開交。正是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說的那種由私人交易達到的資源配置無法實現——或是大家一看有這麼多麻煩,望而卻步。所以說,科斯定理的“逆反”形式是: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產權明確,私人間的交易也不能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科斯定理的兩個前提條件各有所指,但並不是完全獨立、沒有聯繫。最根本的是明確產權對減少交易成本的決定性作用。產權不明確,後果就是扯皮永遠扯不清楚,意味著交易成本無窮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產權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們在一方面可以通過交易來解決各種問題,另一方面還可以有效地選擇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給從未涉及過科斯定理的學生上科斯定理課的教師,都親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驚嘆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卻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樣的,或成了同義反覆。被稱作科斯定理的命題或命題組,源於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樣一直拒絕把他初始論文中的論點加以廣泛地推廣。正如法官的言論一樣,對於他論文中的每一個解釋,都有另外一種似乎說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終結論,但我願談談幾種對科斯定理的傳統解釋,並用科斯的幾個例子之一來加以闡明。經過20多年的爭論,傳統的解釋似乎已經窮盡了科斯定理含義。
微觀經濟學的一個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換往往使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這種情況下,資源配置被認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除了資源所有權外,法律還規定了其他許多權利,諸如以某種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免於騷擾權、意外事故要求賠償權或合同履行權。可以這樣認為,科斯概括的關於資源交換的一些論點適用於關於法定權利交換的種種論點。根據這種看法,科斯定理認為,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上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自由交換。換句話說就是,由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權利分配不當,會在市場上通過自由交換得到校正。
這種觀點認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對法定權利自由交換的障礙。含糊不清常常損害法定權利,使其難於得到正確估價。此外,法庭也並非總是願意強制履行法定權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據“自由交換論”,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確法定權利並強制履行私人法定權力交換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科斯定理的經濟分析
正如物理學中的無摩擦平面,無成本交易只是一種邏輯推理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這一點后,根據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論所引申的政策結論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這些成本。根據這種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權利,立法者更傾向於通過促進這種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過鼓勵人們達成涉及法定權利交換的私人協議而避免訴訟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論”把注意力集中在對法定權利交換的某些障礙上,特別是談判和履行私人協議的成本。當人們給“交易成本論”下一個相當謹慎的定義時,除了交易成本外,還存在著對私人交易的成本加以區分。科斯定理強調這種“市場機制失靈論”,因而可以被認為說的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夠在完全競爭的市場進行交換。”這種觀點認為:保證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證有一個法定權利交換的完全競爭市場。完全競爭的條件包括。要存在許多買主和賣主,沒有外來影響,市場參與者們有關於價格和質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沒有交易成本。
科斯提到的一個著名的歷史例子可以說明這三種看法。火車燒柴和煤常常濺出火星,引燃農田。每一方都可採取防備措施以減少火災的損失。要說明這點,農民可以停止在鐵軌邊種植和堆積農作物,而鐵路部門可裝置防火星設施或減少火車出車次數。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採取防備措施的動力,因此,法律決定了火災引起損失的次數。要知道,禁令是財產法中制止妨害行為發生的傳統手段。如果農民有權指揮鐵路部門,直到不濺火星才允許鐵路通車,那麼,火星就幾乎不會引起什麼火災損失。反過來,如果鐵路部門不受懲罰地營運,那麼,就會引起大量的火災損失。根據科斯定理,這些現象會把人引入歧途,因為雖然法律規定了權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場卻決定著最終分配。須知,如果農民有權禁止鐵路部門運營,那麼,他們就可以出售這一權利。具體說就是,鐵路部門支付一筆錢給農民,以換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一一不禁止鐵路運營。反過來說,如果鐵路部門有權不受懲罰地濺出火星,那麼,它就可以出售這一權利。具體說就是,農民可以支付一筆錢給鐵路部門,以換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減少火星的濺出。
假定一個工廠周圍有5戶居民戶,工廠的煙囪排放的煙塵因為使居民曬在戶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戶損失75美元,5戶居民總共損失375美元。解決此問題的辦法有三種:一是在工廠的煙囪上安裝一個防塵罩,費用為150美元;二是每戶有一台除塵機,除塵機價格為50元,總費用是250美元;第三種是每戶居民戶有75美元的損失補償。補償方是工廠或者是居民戶自身。假定5戶居民戶之間,以及居民戶與工廠之間達到某種約定的成本為零,即交易成本為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規定工廠享有排污權(這就是一種產權規定),那麼,居民戶會選擇每戶出資30美元去共同購買一個防塵罩安裝在工廠的煙囪上,因為相對於每戶拿出50元錢買除塵機,或者自認了75美元的損失來說,這是一種最經濟的辦法。如果法律規定居民戶享有清潔權(這也是一種產權規定),那麼,工廠也會選擇出資150美元購買一個防塵罩安裝在工廠的煙囪上,因為相對於出資250美元給每戶居民戶配備一個除塵機,或者拿出375美元給每戶居民戶賠償75美元的損失,購買防塵罩也是最經濟的辦法。因此,在交易成本為零時,無論法律是規定工廠享有排污權,還是相反的規定即居民戶享有清潔權,最後解決煙塵污染衣物導致375美元損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這樣的解決辦法效率最高。
通過以上例子就說明,在交易成本為零時,無論產權如何規定,資源配置的效率總能達到最優。這就是“科斯定理”。
從“科斯定理”本身也許你看不出中國經濟學家成天鼓噪的“產權”有多重要,相反,在“科斯定理”中你甚至看出,在交易成本為零時,有明確的產權界定很重要,但是將產權歸屬於誰一點也不重要,因為它根本不影響效率。如果你有這種感覺,你就對了。因為張五常也這麼說:交易成本為零時,產權界定根本就不必要。但是,你要知道,在現實世界中,從來都存在交易成本。所謂交易成本為零,是一個假設出的靜態的理想化世界。而一旦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現實世界,產權界定就變得極其重要,因為它直接決定效率高低。
還是上述的例子。現在假定5戶居民戶要達到集體購買防塵罩的契約,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暫不考慮其他交易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規定工廠享有排染權,那麼居民戶會選擇每戶自掏50美元為自己的家庭購買除塵機,不再會選擇共同出資150美元購買防塵罩了。因為集體購買防塵罩還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意味著每戶要分擔55美元(買防塵罩30美元加交易成本25美元),高於50美元。如果法律規定居民戶享有清潔權,那麼,工廠仍會選擇出資150美元給煙囪安排一個防塵罩。
由此可看出,在存在125美元的居民戶之間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權利如何界定直接決定了資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界定工廠享有排污權,消除外部性的總成本為250美元(即每戶居民選擇自買除塵機);而如果界定居民戶享有清潔權,消除外部性的總成本僅為150美元。在這個例子中,法律規定居民戶享有清潔權,資源配置的效率高於法律規定工廠享有排污權。
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現實世界中,產權如何界定的重要性通過上述例子就清楚了。
產權界定的功能是節約交易成本。在上述例子中,產權規定居民戶享有清潔權,就可以節省下125美元的交易成本。當然,你可以將上述例子做各種變通。比如,你假定那是一個國有工廠,因為官僚與腐敗十分嚴重,買一個150美元的防塵罩,需要到各種政府衙門蓋一百個以上的圖章,交易成本極其昂貴,遠高於居民戶之間達成買防塵罩合約所需要的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在這種情況下,產權規定工廠享有排污權,相比較產權規定居民戶享有清潔權,更能節省交易成本,因而也更有助於提高效率。
產權規定越清楚,節省的交易成本可能會越多。比如,一個殘疾人考上了大學但大學卻以其身體有缺陷為理由不錄取他,如果法律本身沒有作出相關規定,“產權不清楚”,那麼,這個殘疾人為了能上大學也許就要與這所大學陷入無休止的扯皮之中,但現在法律有規定,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這個青年就可以憑此“說法”與高校“談判”;如果法律有更清楚的規定“只要是生活能夠自理,任何高校都不得拒收已符合其他錄取條件的殘疾人”,這個青年就根本無須與大學扯皮。所以,產權規定得越清楚,扯皮的必要性就越小,交易成本也就越低。
需要注意的是,產權清晰有利於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有利於交易的雙方。所有的產權清晰過程,都是權利再分配的過程,因此,必定是有利於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團,而不利於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團。由於主流經濟學家強大的話語霸權,已經在經濟學界以及整個知識界造就了一種“產權崇拜”:大家不去具體分析產權改革有利於誰、不利於誰,而是一聽到“產權改革”,就莫名其妙地跟著叫起好來。而實際上,在中國社會階層分化如此之快、既得利益集團如此強大、社會底層如此弱勢的時候,包括“產權改革”在內的任何一項具體改革都不會是利益均沾,而是有人得利,有人失利;有人多得,有人少得。在此形勢下,經濟學家以及整個知識界如何選擇的確很重要。
無論權利最初分配如何,農民和鐵路部門都樂於繼續權利交換,只要這種交易有利可圖。正如普通商品一樣,法定權利交易的好處只有等到每種權利由認為其價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時才會喪失。所以,如果農民有權免於火星之苦,而有權濺出火星對鐵路部門比有權免於火星之苦的農民更加重要的話,那麼,農民向鐵路部門出售權利會使雙方得益。當權利得到有效分配時,那麼,交易的潛在好處也就喪失殆盡。因此,當市場正常發揮作用時,法定權利的均衡分配是有效率的。
對科斯定理的這三種說明,對於市場發揮正常作用所需條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
根據“自由交換論”,如果法定權利是明確規定的,並且交換法定權利的合同能夠強制履行,則法定權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在上述例子中,當農民具有禁止妨害行為的權利,或當鐵路部門具有不受懲罰地濺出火星的權利時,“自由交換論”的條件顯然就得到滿足了。因此,根據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換論,農民是否有權禁止鐵路部門或鐵路部門是否有不受懲罰而污染環境的權利,從效率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
“交易成本論”所得出的效率結論就不同了。如有許多農民,那麼,同他們進行談判和履行協議的成本很高,當個別的農民堅持多佔利益時尤其如此,所以,權利最初分配的低效率可能會長期存在,儘管有達成一些私下協議的機會。另一方面,如果農民很少,鐵路部門同他們進行談判和履行協議的成本會很低,科斯定理預言,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定權利的均衡分配將是有效率的。
再來看看第三個說明。根據“完全競爭論”,如果法定權利交易市場上完全競爭這一條件得到滿足,那麼,法定權利的均衡分配就將是有效率的。在鐵路部門和農民這個例子中,只存在著一條鐵路,所以市場的特點是壟斷,而不是完全競爭。此外,不具備完全競爭的條件還有其他表現形式。比如農民對火星造成損失的情況可能會比鐵路部門了解得多,而鐵路部門對減少火星的技術要比農民了解得多。鑒於這些事實,農民和鐵路部門之間的法定權利交換將遠不是完全競爭條件下的交換,因此,市場可能無法糾正法定權利最初分配中的低效率。
當然從收入分配的角度來看,權利的最初分配一直是舉足輕重的。因為,如果效率要求鐵路部門不受禁令約束,那麼,要給予農民放棄這種禁止的權利以補償,這會促使鐵路部門購買這種權利。這項交易是鐵路部門的支出和農民的收入。反過來說,給予鐵路部門不受懲罰的權利,將會使其節省了這種購買權利的支出,而剝奪了農民出售這種權利的收入。正如稀有資源一樣,稀有的立法權利也是值錢的。
以出生於英國的美國經濟學家科斯(Coase)為代表的產權經濟學家指出,只要明確了產權界定,經濟行為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就可以有效地解決外部性問題。
明晰產權與規範政府
科斯認為,一旦產權明晰,若交易費用為零,市場交易可以確保有效率的結果,產權分配方式不影響經濟效率,僅影響收入分配。這就是科斯定理(Coase’stheorem)。
二、正交易費用與產權分配原則
但是交易費用為零的假定是很不現實的。為了進行市場交易,有必要發現交易對象,有必要交流交易的願望和條件,以及通過討價還價的談判締結契約,特別是督促契約條款的嚴格履行,等等。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極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會使許多在0交易費用體制中可以進行的交易化為泡影,特別是當交易涉及到很多方時,尤其如此。
合同
科斯定理是真理還是謬誤?在經濟學中,一個證明是從一些普遍接受的行為假設派生的。正如我要說明的,以科斯定理的這三條說明中任何一條來確定科斯定理,都會碰到障礙,這些障礙表明,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錯誤的或僅僅是同義反覆。
最脆弱的定理形式聲稱:法定權利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下得到有效分配。當阿羅(Arrow)研究了與科斯討論過的那些外在性相似的外在性時,他表明,效率條件可以被看作是外在性權利交換的一個競爭市場中的均衡條件。但是,正如阿羅以及其他人(斯塔雷特(Starrett))所指出的那樣,這種正規聲明毫無實際價值,因為就本質來說,種種外在性具有阻礙競爭市場形成的特點。
為說明這一點,我們可以假設,除了持有政府發行的可買賣的允許污染票券持有者之外,污染行為是完全禁止的。每一個持有這種票券的受污染者要阻止污染行為,而每個獲得了這種票券的污染者則要利用它去增加污染。顯而易見,被污染者個人持有這種票券的社會利益大於他的個人利益,因此他們會大量拋售這種票券。同樣地,污染者獲得這種票券的社會成本高於其個人成本,因此,他們會大量收購這種票券。個人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異本身就是一個外在性。所以,試圖通過建立污染票券交易市場來消除外在性,只能產生新的外在性。事實上並不存在科斯討論過的這種外在性的完全競爭市場,並且,這種市場似乎也不可能通過私人協議而自發地產生。政府可能有辦法建立一個虛假的市場,但沒有一個市場真正建立起來。
從科斯定理中的完全競爭市場論轉到交易成本論,我們觀察到,當受影響的只有少數幾方時,比如說當相鄰的土地所有者就他們其中之一所引起的妨害行為進行談判時,私下解決可能會是有效率的。如果只涉及少數幾方,那麼,法定權利價格將由他們談判決定,而不是他們成了價格的接受者。這樣的話就違反了完全競爭的假設,但這種談判往往獲得成功。根據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論,影響少數人的外在性問題會有一些有效的解決方法。
雖然交易成本論作為一種粗估法是準確的,但它並不十分符合實際。它有賴於這樣的命題:談判和履行協議的成本為零時,談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結果。在實際中,少數人之間的談判有時以失敗而告終,如工會罷工、劫機者殺死人質、房地產經紀人由於價格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蝕本和訴之法庭,等等。與通訊和履行協議費用無關的基本障礙,在於談判策略的性質。就其定義而言,一項談判具有達成協議可產生利益的特點,但怎樣分配利益卻無協商一致的辦法。自私自利的談判者在不破壞合作基礎的前提下盡全力要求得到儘可能大的利益份額。用經濟術語來說就是,理性的談判者要求獲得每一個額外的美元,只要由此而引起的不合作可能性所產生的損失小於一美元。當談判者過低估計對手的決心,他們就會施加過大的壓力,談判也就無法達成協議,談判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
本著這種看法,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論犯了方向性錯誤,即過於樂觀地假設:只要談判無成本,合作就會誕生。
與其背道而馳的“霍布斯(Hobbes)定理”也犯了方向性錯誤,即過於悲觀地假設:分配利益的問題只能通過威脅,而不能通過合作來解決。現實是介於過於樂觀和過於悲觀之間,因為策略行為在有的情況下導致談判失敗,但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是如此。
科斯定理的這一說明對理論和經驗研究提出的挑戰,是要預計法定權利何時才能通過私下協議進行有效率的分配。為進一步展開辯論,要撇開廣義的“交易成本”和“自由交換”這類標籤,而代之以實在與詳細地對條件的描述,是這些條件使得有關法定權利的談判得以成功。幸運的是,近年來已出現了一種較令人滿意和較切合實際的談判理論。根據這種理論,談判在部分情況下可能由於策略原因而失敗。但在均衡條件下,沒有人對失敗發生的頻率感到驚奇(主要概念是貝葉斯一納什(Bayes-Nash)均衡。
在經濟學中,“經驗主義的驗證”就是預測和事實之間的比較。近來有些人試圖證明科斯定理,比如確定一些小集團通過談判達成有效協議所需的條件。對策論的一些新發展連同相關的經驗主義研究,使人們有希望最終對這些條件做出科學的闡述。如果具備這些條件,就能通過私下協議糾正法定權利的低效率分配狀況。
科斯定理具有什麼意義?庇古(Pigou)運用經濟學理論來捍衛如下習慣法原則:造成某種損害的一方應受指責,或被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庇古的論點,習慣法的這種規則通過社會成本內在化來促進經濟效益。在有些情況下,他發現習慣法中存在著種種缺口,這就需要補充立法,諸如對污染者徵收與污染的社會成本相等的稅款。
科斯的論文被認為是對庇古的損害法分析的一種進攻。科斯不同意這種結論:通過損害法或徵稅,政府的行動一般對實現效率是必需的。科斯定理認為,損害所代表的外在性有時,或可能常常會自我糾正。我認為,市場機制失靈的形式多種多樣,無法根據某種相當謹慎的交易成本概念對之加以總結。因此,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論應被看作是謬誤或一種同義反覆,其實外在性通過擴大交易成本的定義而獲得。雖然自發和私下解決種種外在性問題的障礙要比科斯定理所提到的更多,但政府在促進私人達成協議方面的作用(而不是發布命令),符合當代經濟學對政府調節作用的理解。
在政府必須採取行動糾正某種損害的情況下,科斯否定了庇方的如下看法:習慣法因果關係概念對確定責任是有用的指南。科斯認為,按習慣法原則判定的某人造成了某種損害,這一事實並不意味著能有效地使其受罰或指責他。在科斯看來,效率問題是由成本與效益相抵的差額來決定的,在這方面,因果關係的作用並非是決定性的。科斯認為,因果關係與跟無數法庭判決相矛盾的法律責任無關,並且它對法律的現實或理論顯然沒什麼影響。
西方學者認為,科斯定理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它的假設條件太苛刻。只有當交易成本為零,才能出現科斯定理所說的結果。而在現實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等於零。
其次,即使交易成本為零,現實中也存在西方學者所說的策略性行為。由於存在策略性行為,就不會出現科斯定理所說的那種帕累托理想狀態。這種策略性行為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們中國也有。比如在城市裡拆遷,經常碰到“釘子戶”,你不答應他的苛刻條件,他就是不搬遷。這種行為就是策略性行為。最後,科斯定理忽視了收入分配的效應。這是最重要的理由。科斯定理企圖論證的是:不同產權的分配方式不會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即:任何產權分配方式都會導致帕累托最優狀態。
科斯定理的數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