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貿易
國營貿易
國營貿易所屬現代詞,指的是國家(政府)所出資設立的或所經營的並具有進出口權的貿易企業所從事的具有強烈行政色彩的貿易活動。
國營貿易(State Trading)
國營貿易是指國家(政府)所出資設立的或所經營的並具有進出口權的貿易企業所從事的具有強烈行政色彩的貿易活動,這裡所指的進出口權是指由國家對國營貿易企業所特別授予的一種特權,具有排他性和壟斷性。
現代意義上的國營貿易制度出現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戰後農產品價格下跌,農業受損、農民生活窘迫成為當時歐洲諸國和其他英聯邦國家(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等國)面臨的嚴峻問題。由國家設立的一系列農產品營銷局(marketing boards)應運而生,成為國營貿易企業的雛形。這些機構作為農產品市場上強有力的交易主體,致力於恢復疲軟的農業經濟,維持社會穩定。此後,20世紀 30年代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大蕭條使西方自由市場經濟理論遭到了挑戰。危機讓統治者意識到國家干預的必要性,主張進行國家干預經濟的凱恩斯主義得到政府的認可。國營貿易做法在各國迅速推廣開來,並逐漸發展成為國家對特定產品的貿易權管制制度。國家通過法律賦予國營貿易企業經營特定商品的進出口貿易權,實質上保證了政府對這些企業貿易活動的間接控制。這個做法在實踐中一旦被濫用,便成為各國推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阻礙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工具。因而當初西方國家在起草國際貿易組織憲章(ITO憲章)時,專門加入了“限制性貿易行為”一章,將國營貿易制度視作與關稅、數量限制、補貼、海關手續並列的五種貿易壁壘之一加以規範。該章雖然隨著ITO憲章的胎死腹中而未生效,但它的主要內容——GATT 17條——因為關貿總協定(GATT)的臨時適用而生效至今,並被其後成立的WTO所認可和沿用。
國營貿易與政府採購的區別是,對於政府採購而言,政府機構購買本國產品或進口產品是為了自己使用或消費;而在國營貿易中,進口產品是用來在國內市場上銷售,購買本國產品也是為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對外國市場出口。世貿組織對國營貿易企業的主要要求是,在進行有關進出口的購買或銷售時,應只以商業上的考慮作為標準,並為其他成員企業提供參與這種購買或銷售的充分競爭機會。
關鍵字 國營貿易,State Trading,State trading,國家壟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