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於1949年10月1日成立。
1953年1月14日,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海關總署劃歸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領導,成為對外貿易部的組成機關,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海關總署。
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於1949年10月1日成立。
新中國海關的第一個工作方針是“改造、利用”。
新中國海關的隸屬關係是中國海關直屬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國務院下設海關總署,海關總署管理全國海關,全國各海關隸屬海關總署。
新中國海關成立后第一部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1951年5月1日頒布實施,1987年7月1日廢止。
新中國海關成立后的第一個正式刊物叫《人民海關》。
毛澤東主席1949年3月,在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第一次為建立新中國海關作出了“立即統制對外貿易,改革海關制度,這些都是我們進入大城市時必須首先採取的步驟”的指示。
新中國海關是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的。“中國海關”四字由周恩來總理題字,新中國海關的誕生標誌著徹底結束了由西方列強控制中國海關長達90年的屈辱歷史;標誌著中國海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時期。海關總署正式成立及頒布海關總署第一號通令是新中國海關正式成立的最主要標誌。
關徽由商神手杖與金色鑰匙交叉組成。商神手杖代表國際貿易,鑰匙象 征海關為祖國把關。
關徽寓意著中國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監督管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1950年5月,由金鑰匙和商神杖交叉的圖案被選定為中國海關關徽。(據《中國海關》2003年第10期)
提及新中國海關關徽的由來,一位老海關關員給我講述了這麼一個古希臘神話。據說赫爾墨斯出生在阿卡狄亞的塞里勒山頂,還只是嬰孩的赫爾墨斯就機智過人。在他出生第一天,他發明了七弦豎琴,傍晚時分他偷走了哥哥阿波羅的神牛。赫爾墨斯把神牛送回希臘藏了起來,還細心地掩蔽了牛群的足跡。當阿波羅指控赫爾墨斯時,他們的母親瑪利亞為赫爾墨斯辯護說他整晚都在她身邊,不可能偷走神牛。然而,宙斯得知爭論后,指出赫爾墨斯確實偷了神牛並要求他把牛歸還。爭論之中,赫爾墨斯奏起了他的七弦豎琴,悠揚悅耳的琴聲令阿波羅頗為沉醉,於是他同意用神牛來交換這個美妙的樂器。後來,阿波羅成為了著名的樂器之神,而這支七弦豎琴也成為了他標誌性的象徵。赫爾墨斯還在他看守羊群時,用葦桿做出了類似笛子的管樂器-排簫,他還發明了飽受讚揚的長笛。阿波羅也很喜歡這個樂器,於是他與赫爾墨斯商討后決定以自己的金手杖作為交換,後來成為了赫爾墨斯御用的傳令神杖。神杖通常有兩條白色的緞帶纏繞在長長的手柄上,後來逐漸演變成兩條蛇相互盤結成數“8”字形狀纏繞著有雙翅依附的手杖。於是宙斯任命赫爾墨斯作為自己的傳令使者的“信使之神”。赫爾墨斯肩負數職,他作為旅行道路之神、幸運之神、音樂之神、雄辯之神、商業交往之神、青年之神以及騙盜之神。
纏繞雙蛇的商神杖逐漸被引申為“國際貿易”的含義。
當年劉少奇講話
當我們佩戴著這一神聖的關徽,在國家大門口執行公務時,心中永遠鐫刻著祖國人民賦予我們的光榮使命——
在祖國的關境線上,恪盡職守,守衛國門!
根據1949年12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十三次政務會議批准的《海關總署試行組織條例》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行政機關,統一掌管全國一切海關事宜。
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領導和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指導,並在實際工作中與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保持密切聯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政策法令所頒布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的決定。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十七次政務會議通過了《關於關稅政策和海關工作的決定》。
同年3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出《關於海關總署直接領導全國各地海關的通知》。
同年12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出《關於設立海關原則和調整全國海關機構的指示》,對海關的任務、設關的原則及條件和海關的組織體系、設關的審批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決定暫時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地方海關(或關)26處,分關9處,支關35處,並列出了名稱及隸屬系統。
1951年3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七十七次政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並於當年9月1日正式施行。《暫行海關法》以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成立后,政務院及下屬的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出的有關海關工作的條例、決定、通知、指示等為基礎,對海關工作進行了全面的立法。《暫行海關法》的實施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垂直體系。
根據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的職權為:
2、研究海關政策問題,參與制定有關海關稅則問題的國際條約和協定草案;
3、擬定海關業務法規草案,參與制訂海關稅則並決定實施方案;
4、督促全國海關執行國家政策法令,關務訓令及規章,規定各地海關按期向海關總署報告工作和情況,檢查審核各地海關的工作;
5、審核各地海關對於走私及違反海關章程事件的處理情況,以及關於上述問題對海關所提出的申訴;
6、管理海關總署以及各地海關公務人員編製,財政預算,並指導各地海關的會計出納事宜;
7、遴選配備獎懲調遣全國海關公務人員,培養訓練幹部,提高海關公務人員的政治和業務水平;
8、編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海關統計,指導全國海關統計工作;
9、依法管理保護一切海關財產。
孔原(任職1949年10月-1953年1月)
孔原,化名田夫、田心。江西省萍鄉縣人。早年就讀於萍鄉中學,失學後學徒當手工工人,參加工人運動。1924年加入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次年轉入中國共產黨。1927年任江西省總工會組織部部長。1945年後,任中共瀋陽市委、撫順市委、吉林市委書記,延邊地委書記兼延邊軍分區政委。建國后,任海關總署署長。1951年主持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海關法。后歷任對外貿易部副部長、國務院外辦副主任、總參謀部二部政委、總參顧問、解放軍軍人協會副會長。 1990年9月21日因病在北京逝世。是中共七大代表,中共第六、八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第十一屆中央委員,中顧委委員,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第三、五屆全國政協常委。
1953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一百六十六次政務會議決定,為了迎接國家大規模經濟建設和擴大對外貿易的任務,進一步貫徹對外貿易政策,全國對外貿易的管理監督工作必須在領導上、組織上加以統一領導,因此決定將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劃歸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領導,成為對外貿易部的組成機關,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海關總署。
1953年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了政務院關於海關與對外貿易管理機關實行合併的決定。海關總署在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的領導下,仍依據《暫行海關法》和《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組織和管理全國海關組織以及相關任務,并行使其他應有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