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
專利侵權糾紛
專利侵權糾紛是指專利權人與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人發生的爭議。這類糾紛較為普遍,處理方式也與其他糾紛不同。
專利侵權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
這裡所說的“實施”針對不同性質的專利,其含義也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比較隱蔽,有時是改頭換面,將原來專利進行非實質性改動,看似不同,實則沒有新內容;有時只是部分侵權,侵權人的產品可能比原專利技術更進步,效果更好,但確實使用了他人專利,不論使用的程度有多大,都構成侵權。對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2.假冒他人專利的侵權行為
假冒他人專利是指在非專利技術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註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被假冒的專利是客觀存在的有效專利,因此這種行為直接危害專利權人的利益,欺騙消費者,擾亂了專利管理秩序,它比第一種專利侵權行為情節更為嚴重。
一、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一)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模式
1.當事人協商解決
專利侵權糾紛是民事糾紛,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有利於平息紛爭,化解矛盾。修改後的《專利法》第57條首先提倡這種解決方式。但是協商解決不是請求處理或者起訴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模式一般有協商解決、行政處理、司法解決和訴前臨時措施前提條件。當事人不願意協商的,可以直接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處理侵權糾紛。
2.行政處理
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是實現專利權保護的重要途徑。依《專利法》第57條規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時,有權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專利管理機關也可以對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問題進行調解。但損害賠償屬於典型的民事救濟方式,專利管理機關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不作處理決定。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的民事訴訟。
3.司法解決
所謂專利權糾紛的司法解決是指為了有效地對侵犯專利權行為予以制裁,給權利人以適當的補救,維護市場秩序,司法機關給予專利權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濟。當專利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能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4.訴前臨時措施
訴前臨時措施,是指在訴訟開始之前,為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所採取的措施。修改後的我國《專利法》新增的第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上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至第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措施,在英美法和大陸法系中被稱為“臨時性禁令”,TRIPs協議第50條稱之為“臨時措施”。訴前l臨時措施可以理解為專利權人在尋求法律保護中特殊的司法救濟方法。一方面,權利人還沒有實際的損害後果;另一方面,行為人的實施行為卻受到了人民法院的禁止。這種保護方法援引了民法上對物權的保護防衛性理論①,法律允許專利權人在其權利實際受到侵害之前請求司法機關制止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可以有效地防止即發侵權後果的產生,起到了權利的防衛作用。因為專利權具有無形性,它不能像有形財產那樣為所有人通過佔有的方式來保護,它較其他財產權更容易受侵害,因此,對專利權侵權行為的規制,僅局限於侵權行為開始之時,往往會使權利人陷入被動的局面,一旦受到侵害,可能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而從事後救濟轉向事前防衛,則能更為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二)專利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一般情況下,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根據我國《專利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當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時,舉證責任發生轉移,由製造同樣產品的被告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能證明其產品是用專利方法以外的方法獲得的,侵權行為不成立。反之則推定其侵犯了專利權。
對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糾紛,新的《專利法》也增加了專利權人提供證明的義務,以防止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過於輕率地提出侵權訴訟,新《專利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檢索報告用以確定該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實質要件,是人民法院審理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