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萬曆癸丑(1613年)由選貢為
新泰縣令。時福藩王田派在新泰者有百餘頃,看到鄰縣封地還在加倍,應修委曲故請,均攤從輕。乙卯(1615年)大旱,勸諭富戶貸麥種於貧民,設處官牛一百四十隻助貧耕種。因米價騰漲,臨時籌措帑金五百,到豐收之地兌換雜糧千餘石,設粥廠三十餘處。單人騎馬到處檢視,發現草中有遺棄嬰兒,即通報全縣:凡能收養者,多贈糧食予以獎勵。立保赤局(即保育機關,后專指對兒童的保健養育)。設
義倉,仿
常平倉(常平,古代一種調節米價的方法。築倉儲谷,谷賤時增價而糴,谷貴時減價而)制:夏貸秋收。新泰之民甚為便利。五年任期已滿,升
濱州知州。新泰人為之立祠。王工詩,有詩載清《
新泰縣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