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邊

支援邊疆建設

支邊,即支援邊疆建設。幾十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援藏、援疆和支邊幹部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大家,尤其是大學生之支邊。

詞語


示例:《人民日報》1983.12.26:“支邊人員在幫助當地企業解決具體技術、管理問題的同時,注意培訓人才,保證支邊人員離開后,他們的工作仍將繼續發揮作用。”
《人民日報》1984.7.4:“開拓邊疆,振興中華,北師大十名畢業生主動支邊。”

有關政策


幾十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援藏、援疆和支邊幹部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優惠措施,主要包括:
給予一定的優惠待遇
1986年7月,《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中規定:鼓勵科技人員到邊遠地區工作;邊遠省、自治區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政策範圍內給予一定優惠待遇。1995年3月和1996年10月,中組部、人事部分別下發了《關於做好為西藏、新疆選派幹部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定期輪換進藏、進疆的幹部,除和派出單位同類同級幹部一樣享受在內地的住房、工資福利等各項待遇外,還可享受一次性的補貼。他們在藏、在疆工作期間,享受所在地區同類人員的地區津貼和其他各項待遇。休假和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可合併使用,一年一次,往返路費由派出單位承擔。醫療費用的報銷,採取在西藏、新疆治療的,由西藏、新疆所在單位報銷;在內地治療的,由派出單位承擔,等等。
規定服務年限並加強管理
(1)從沿海內地省市、中央部門分配、調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區的大中專畢業生、科技人員(不包括按協議支援的人),服務期限為8年。(2)90年代以來選派進藏、進疆的幹部只轉組織關係和行政關係,不轉戶口和工資關係,實行雙重管理,以西藏、新疆地方黨委管理為主。(3)90年代選派進藏的幹部,定期輪換的時間原則上定為5年。根據實際情況和西藏的工作需要,以及進藏幹部所擔任的職務,分片負責的省(市)和對口支援的部委,在10年之內,可以分2批或3批輪換進藏幹部。選派到新疆工作的幹部,在新疆工作時間為:黨政幹部5年,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年。
表彰先進
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表彰支援邊遠地區的模範、先進科技人員工作者,肯定他們的業績和貢獻,也鼓勵更多的人到民族地區建功立業。
返回內地安置
(1)從沿海內地省市、中央部門分配、調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區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科技人員(不包括按協議支援的人),工作滿8年後,除自願留下者外,可以調回沿海、內地。對已在西藏、青海高原地區工作滿20年,要求回沿海或內地的科技人員,可以有計劃地將他們分期分批調回原派出單位或地區,也可以調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區工作。50年代支援邊遠地區(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區)年滿55歲的科技人員,可先回內地落戶。體弱多病,身體不能適應邊遠地區工作的,可提前退休、離休。過去從沿海內地省市、中央部門支援邊遠地區的科技人員,達到退休、離休年齡時,允許他們回到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除京、津、滬從嚴控制外,其他地區應准予落戶並給予方便。(2)選派到西藏、新疆工作的幹部和工人期滿后,由西藏、新疆自治區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安排他們回內地,由內地派出省市和部委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在西藏、新疆所擔任的職務和表現情況,妥善安排工作。內調的各級領導幹部應平職安排,職數已滿的,可採取先進後出的辦法解決。如原為正職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可安排為副職,保留原正職待遇。專業技術幹部要安排相同或相近的專業崗位,並按其在藏、在疆的技術職務予以聘任。對在西藏、新疆表現優秀的,可提拔使用。凡是自願延長在西藏、新疆工作時間或要求長期留在西藏、新疆工作的幹部,應大力提倡和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