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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義民
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委原書記
王義民,男,曾任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委書記。
2020年2月,經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紀委監委對王義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王義民開除黨籍處分、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曾任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原縣委書記。
2011年起任河北省淶水縣委書記。
2019年10月18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委消息:淶水縣委書記王義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2月1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委原書記王義民(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河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義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0年2月12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經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紀委監委對淶水縣委原書記王義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義民背離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巨額財物。
王義民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河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河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義民開除黨籍處分;由河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十一屆保定市委委員職務,終止其保定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淶水縣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2月28日,河北省淶水縣委原書記王義民(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邢台市橋東區人民檢察院向邢台市橋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義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義民,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邢台市橋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義民利用擔任河北省雄縣縣委副書記、縣長、曲陽縣委書記、淶水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1年,中國檢察網公布了河北保定淶水縣委原書記王義民受賄案起訴書,王義民被控受賄2200餘萬元,其中一房企老闆曾行賄1000萬元。王義民在淶水縣委書記任上曾兩次因土地問題被處分,他被查處后不到一年,與他搭班子的縣長主動投案。
2020年2月,被免去第十一屆保定市委委員職務,被終止保定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淶水縣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