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拆船協會

中國拆船協會

中國拆船協會(CNSA),於1991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記成立,是全國性唯一的拆船行業社團組織。協會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指導下開展工作,是政府與企業之間、國內與國際合作交流的橋樑和紐帶。

建設宗旨


中國拆船協會以為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服務,為國民經濟建設和地區經濟發展服務為宗旨;以幫助企業發展綠色拆船和循環經濟,加強國際合作,開拓國內外市場為中心任務,引導拆船業向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上規模、上水平方向邁進,推動中國船舶再循環工業持續穩定、協調健康地發展。

主要職責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拆船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
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拆船行業的狀況、企業的意見和要求,並積極向政府提出制定行業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建議;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本行業的技術標準;
組織技術、經營、安全、環保經驗交流,技術培訓,國內外展覽,促進技術進步;
努力了解國內外拆船動態,加強宣傳和信息交流,辦好本協會刊物;
按照財政部和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對拆船企業進口廢船退稅進行審核確認;
協調價格,避免惡性競爭,增加行業內部凝聚力;
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技術、信息、安全、環保、市場、諮詢、論證等服務,承辦會員單位委託事項;
加強同國內外相關行業民間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交流活動;
制定本協會行規、會約,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發展規劃


拆船業發展“十二五”規劃
依照國家“十二五”發展規劃和相關行(產)業的發展規劃,結合拆船業發展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劃。
一、“十一五”期間拆船業發展回顧
“十一五”期間,我國拆船業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循環經濟理念,以綠色拆船、規範發展為主線,把握國際經濟發展變化,抓住機遇,努力開拓國內外廢船資源循環利用市場,促進企業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國家經濟發展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一)循環利用廢船資源,促進節能減排
“十一五”期間,會員企業累計拆解進口和國內各類廢船1314艘,630餘萬輕噸,拆解量超過“十一五”目標的14.5%。貿易額約115億元人民幣。為節能減排所做的貢獻是:節約725萬噸精礦粉,減少1845萬噸原生鐵礦石開採;節約15萬噸標煤、水耗約1184萬噸、溶劑(石灰石)118萬噸;減少廢渣25萬噸;節省近8000萬噸運力;減少769萬噸二氧化碳排放。
(二)明確產業定位,規範行業發展
2009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頒布,使拆船業成為循環經濟組成部分有了法律依據。2009年2月,國務院在《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明確提出“規範發展拆船業,實行定點拆解”。同年12月,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和海關總署等八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發展拆船業的若干意見》。2009年11月,經國家統計局批准,拆船業納入國家統計報表制度序列。2010年9月,環境保護部頒布了《進口廢船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及文件的出台,為拆船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環境。
(三)稅收政策支持,促進企業發展
“十一五”期間,拆船業享受了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給予拆船業廢船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17%后返8%的優惠政策;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給予拆船業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再按規定比例後退政策。這些政策的實施,調動了企業的積極性,循環利用的國內外廢船資源大增,為國家擴大了稅收。
(四)推進規範管理,創建綠色拆船企業
1.組織實施綠色拆船企業評審認定工作。根據《綠色拆船通用規範》(WB/T1022-2005)的要求,在全行業內啟動創建綠色拆船企業活動。共有9家企業被評審認定為首批相應等級的綠色拆船企業。
2.推進環境、安全、健康、質量體系建設。“十一五”期間,先後有18家企業通過了ISO14001和 OHS18001管理體系認證,7家企業通過了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3.開展循環經濟試點工作。江門市新會雙水拆船鋼鐵有限公司是國家開展循環經濟首批試點單位,該公司認真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探索發展循環經濟模式,開拓新的經濟增長點,得到全國人大環資委、國家與地方有關部門的肯定。
4.拆船工程監理得到重視。江陰市夏港長江拆船廠、江門市中新拆船鋼鐵有限公司嘗試廢船拆解第三方監理模式,在建立有害物質甄別和去除、嚴格拆解工藝流程等方面積澱了經驗。
(五)加強國際交流,促進全球綠色拆船
“十一五”期間,中國拆船業積極參與了國際海事組織(IMO)有關制定國際公約的各項活動,兩次協辦了“IMO地區拆船研討會”,參與組織公約研討會、文本起草和實地考察測評等活動,為IMO通過 《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做出努力。期間,還參加了BIMCO航運論壇、IMO拆船外交大會、TradeWind迪拜和北京拆船論壇。接待了國外相關機構的代表團來訪,出訪了十餘個國家和地區,開展了交流,增強了互信,推進了合作。
(六)強化服務,重視協會自身建設
“十一五”期間,中國拆船協會確定了“服務、創新、提高、和諧”的工作方針,注重提升服務功能和秘書處自身建設。
1.加強行業宣傳。制定《加強拆船業宣傳工作若干意見》和《宣傳與信息(統計)工作實施細則》。辦好會刊,利用有關報刊、網路媒體,報道反映拆船業發展情勢。完成了《船舶工業年鑒》、《再生資源行業年度報告》和《循環經濟年鑒》中各年度拆船業發展的報告。參加了全國人大、有關部委和協會組織的各類研討會(論壇)。協辦了“中國廢鋼鐵大會”、“中國廢鋼鐵電子交易論壇”和“TradeWinds北京拆船論壇”,設置展位,專題演講,推介行業,擴大影響。
2.為會員服好務。“十一五”期間,中國拆船協會組織開展走訪調研活動,取得明顯成效。組織開展的國內廢船拆解現狀、廢船氟利昂回收、拆船業產排污係數等課題研究,得到國家有關部門重視,有的作為法律法規制定的依據,有的被有關部門審核確認或列為合作項目,《廢船拆解環境無害化管理研究》還榮獲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2006年度科技進步獎二等獎。期間,協助會員企業解決了通關、納稅、監管碼頭設置、增容環評、到岸商檢、申請受信額度證明以及申請進口許可證等各類問題。還舉辦了多期安全環保專題研討班,以及測爆、動火審批崗位培訓。
3.完善建立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和諧公約》,創建服務型團隊。2009年,協會被民政部評為AAA協會。
二、“十二五”期間拆船業面臨的基本形勢
“十二五”時期,不僅是金融危機后的全球經濟發生深刻變化的時期,也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相關市場形勢發生新變化,出現新特點的重要時期。我們必須密切研究分析與拆船業發展相關領域的發展動態,增強抓住機遇、抵禦風險的意識和能力,積極適應政策和環境的新變化、新要求,推動行業發展再上新台階。
(一)綠色發展成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十二五”期間,國家明確提出綠色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強調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健全資源循環利用回收體系,推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築鏈接循環產業體系。確立了資源綜合利用、廢舊商品回收體系示範、“城市礦山”示範基地、再製造產業化等循環經濟重點工程建設方向。
拆船業是我國發展循環經濟重要組成部分。拆船業與造船業、航運業構成船舶循環產業鏈,是實現廢舊船舶資源循環利用、促進航運業發展及造船工業調整振興的重要環節。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十二五”期間,必將成為拆船業實現規範發展,實行定點拆解的關鍵時期。
(二)國際社會積極推動安全環保拆船
2009年5月,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誕生。目前,IMO將繼續制定公約各項技術導則,並推動國際公約的儘早生效。
隨著宣貫國際拆船公約的深入,會有越來越多的國際組織、政府間組織和NGO組織,以及拆船、航運、造船的國家政府部門、法律機構和相關企業,關注船舶的安全環保拆解問題。我國拆船業一貫倡導綠色拆船,安全環保和職業健康管理能力日益提高,已得到國際社會各界的肯定,並引起廣泛關注。
(三)相關市場預測
據中國廢鋼鐵應用協會估算,中國每年廢鋼鐵資源需求缺口超過1000萬噸。按《廢鋼鐵業“十二五”規劃建議》所提出的,中國鋼鐵產業的年廢鋼供應量應達到1億—1.6億噸以及廢鋼比超過20%。由此廢鋼鐵資源缺口會更大。
據中國鋼鐵工業協會預測,目前,我國國內鐵礦石資源保障能力快速下降,鐵礦產量低於煉鐵產量增長需求,對國外鐵礦石依賴度高。缺口約有一半以上的鐵資源需要由進口的鐵礦石、廢鋼或鋼材補充。
后金融危機時期,由於世界經濟仍存有不確定性因素,專家認為,造船市場可能長期面臨有效需求不足局面,全球造船能力過剩已成定局。干散貨和油船運力過剩日益嚴重,預計到2013年底,名義運力過剩率分別約為22%和21%。隨著新船成交、運輸市場的變化,運力更新將會加快,仍有老舊船舶將進入報廢市場。在我國,有35%以上運營船舶船齡超過25年。2010年6月,交通運輸部等四部委就落實國務院《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制定了促進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的實施方案。
因此,我國拆船業在“十二五”發展期間,既有許多發展機遇,也有諸多挑戰。
三、“十二五”時期拆船業的發展
(一)指導思想
“十二五”期間,中國拆船業將依照商務部等八部委所確定的規範發展拆船業的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以實現綠色拆船為目標,以進一步提高拆船業安全環保能力和職業健康水平為重點,以拓寬廢船再生資源用途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堅持循環經濟理念,切實把拆船業的發展納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生產發展和環境保護並重的科學發展軌道。通過拆船業發展,改善航運業供需結構,帶動造船、航運業復甦和發展。
(二)發展目標
加強立法建設,規範廢船流向,實行定點拆解,杜絕非法拆船;實施綠色戰略,開展清潔生產,推進綠色拆船品牌建設;積極宣傳,推進循環經濟,建設利於拆船業發展的平台和網路體系;加快行業勞動崗位體系建設和培訓步伐,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注重國內外廢船拆解循環利用,提高廢船資源供給能力和高值利用水平。力爭實現拆解廢船總量500萬—600萬輕噸目標。
(三)任務和措施
1.切實落實國務院規範發展拆船業的要求,推進產業化發展進程。積極協助政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拆船活動,杜絕私拆亂拆;確定行業准入條件,推進定點拆解工作;引導拆船業逐步形成合理布局和規模,避免重複建設和產能過剩;推動區域性廢船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
2.繼續推動國家加快拆船業立法進程,制定廢舊船舶回收拆解循環利用管理辦法(或條例),強化對廢舊船舶流向的監管,確保安全環保拆解。
3.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努力創造並形成行業發展的政策環境,組織開展國內外船舶拆解政策和廢船物資循環利用研究,繼續爭取國家稅收、補貼政策或基金扶持。
4.加強行業建設的信息服務和宣傳工作。探討建立行業信息服務網路體系,及時反映行業動態、企業訴求和行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1)創造條件,提高行業相關數據採集和統計分析能力,適時建立行業統計直報體系。
(2)嘗試建立拆船行業年度報告制度。
(3)研究廢舊船舶淘汰和拆解市場的特點,探討建立市場變動指數定期公報制度可行性。
(4)建立行業信息平台,發揮網站、簡報作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供相關市場動態,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5)舉(協)辦適合行業發展和企業需要的國內或國際性的研討會、展示會和商貿洽談會,為行業宣傳、企業生產服務。
(6)進一步擴大媒體的交流和互動,宣傳我國倡導的綠色拆船理念,擴大行業的社會影響。重點宣傳典型或優秀的企業,曝光非法拆船現象,樹立和維護拆船業的產業地位和良好形象。
5.強化整個行業隊伍建設。“十二五”期間,要組織研究拆船行業勞動崗位責任特點,建立拆船行業重點崗位責任、規範和上崗條件標準,推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崗位培訓,每年舉辦1—2期國內外業務培訓班,力爭行業內各有關崗位的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6.積極創造條件,會同有關機構,有選擇地組織開展廢舊船舶的機電設備和零部件再製造的研究,解析再製造的技術、工藝和管理的條件,為提高廢船資源的高值利用積澱經驗。
7.積極推進綠色拆船形象和品牌建設。
(1)繼續推動企業開展質量管理、環境管理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
(2)繼續宣貫《綠色拆船通用規範》,開展創建綠色拆船企業活動,做好綠色拆船企業評審認定工作。
(3)總結拆船工程監理模式,積極引進或研發新型拆解技術工藝和裝備。
(4)探討制定《拆船企業社會責任規範》,儘早確立拆船企業社會責任目標和誠信體系。
8.密切跟蹤、推動國際拆船公約生效進程和技術導則制定。繼續加強與國內、國際有關政府部門、組織和相關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參與研討,維護權益;積極開展國際公約宣貫工作,努力推進IMO在我國進行國際公約試點立項,為履行國際公約做準備;堅持“走出去、請進來”的方針,努力拓寬貿易、培訓和技術等方面的合作領域,與國內外相關機構建立中長期合作關係。
9.加強行業發展的基礎建設。
(1)推進標準化建設,組織新的標準、規範的編製工作。
(2)積極組織行業發展課題研究工作。力爭1-3個部委級課題立項。開展與有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合作,就行業發展中的一些專項問題開展調研。通過課題研究,為爭取政策、加強規範管理和解決行業(企業)的突出問題,提供科學依據。
(3)研究構建公平、規範、有序的廢船交易和拆解市場環境及運行體系。推進建立廢船電子信息交易平台,引導廢舊船舶的合理流向和環保拆解。
(4)結合行業特點,討論制定拆船業行規行約。積極創建拆船業社會誠信信用體系。
10.加強協會自身建設,提高行業凝聚力。堅持按章程辦事,完善民主辦會制度;重點抓好觀念和內部機制轉變,逐步調整隊伍的專業結構、年齡結構和知識結構;發展會員,積極搭建會員交流平台,增強交流,增進友誼,活躍生活;推進品牌建設工作,不斷提升服務行業能力,提高協會為政府、行業、會員服務水平,力爭進入民政部AAAA級協會行列。
總之,“十二五”時期是拆船業實現規範發展的重要時期。我們必須按照國家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積極應對世界經濟和國內經濟建設形勢的新變化、新特點,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創新產業,增強實力,在行業內開展樹立綠色拆船品牌形象活動,開創拆船行業實現綠色發展、規範發展、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和持續發展的新局面。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拆船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SHIPRECYCLING ASSOCIATION。縮寫:CNS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國廢舊船舶回收、拆解企業以及從事廢船貿易、拆船材料加工、流通、運輸、冶金、鑄造、有關研究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地方同業社團組織、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受國家法律保護,負有民事責任。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熱心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通過為政府、為社會、為會員提供雙向服務,成為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通過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等提出行業的意見;制定行業內自律性規範,提升行業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開展清潔生產和綠色拆船,減少和避免二次污染,保護環境,保障安全生產和人員健康;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引進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促進企業經濟、技術進步;按照國家加快發展循環經濟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基本要求,推動我國拆船業穩定、協調、健康地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拆船行業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對涉及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建議,參與並協助政府制定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及重大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
(二)根據國家制定的國民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結合拆船行業發展的實際狀況,組織制定本行業的發展規劃;
(三)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組織會員企業開展自律性的管理活動,加強行業規範,自覺約束企業行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加強行業(企業)文化建設,提升行業(企業)精神、品位,推動行業(企業)創新發展,增強行業(企業)形象力、創新力和核心競爭力;
(四)加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提高安全環保意識,引導拆船企業開展環境管理及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體系的認證工作;貫徹實施《綠色拆船通用規範》,引導拆船企業不斷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環境友好率,創建綠色拆船行業(企業);
(五)組織、開發、引進、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工作;注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組織參加各類科技進步獎項申評工作;引導拆船企業提高安全生產、拆解工藝技術水平,不斷增強競爭實力;
(六)組織本行業業務、技術、管理等經驗交流活動和各類人員的國內外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
(七)受政府部門委託,依法進行行業統計工作;積極推進拆船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信息化建設;編印行業簡訊等出版物,不斷完善拆船行業網站,收集、整理、分析、發布拆船及相關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為會員單位提供各種諮詢服務;
(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與國際同行業間開展經濟、技術、貿易的交流與合作,參加國際組織召開的有關拆船方面的國際會議;依據世界各主要拆船國的同行業協會關於籌建“世界船舶再循環工業聯合會”所達成的共識,承擔並完成其秘書處的各項任務;
(九)加強國內行業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協調本協會各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方面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內外的合作與發展,構建和諧的行業協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必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的範圍,依法向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按期繳納會費,並自願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必須從事本行業和相關行業,對行業發展有一定貢獻,並能熱心、積極參加行業活動,自願申請入會,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三)對從事拆船行業多年並有過貢獻的個人和熱心支持幫助本行業發展的學者、知名人士、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可由本協會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同時提供本單位(本人)的基本情況;
(二)由秘書處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批准后,申請入會的單位(個人)填寫會員登記表,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即成為本協會會員;
(四)單位會員原則上由本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委派一名現職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本協會活動。如法人代表或被授權人更換時,會員單位應及時書面報告本協會秘書處;
(五)如會員企業因重組、改制等,使其企業名稱、性質、經營範圍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會員企業應及時書面報告本協會秘書處,以便重新確認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自覺遵守協會章程、行規、行約;
(三)按時、按要求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個別會員繳納會費有困難,可向本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緩繳、減繳或免繳。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本協會規定的自律性行規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討論決定協會的重大方針、政策和主要工作任務、行業發展規劃等;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長助理、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通過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人中選舉產生。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協會秘書處徵得有關單位和本人同意后推薦。理事在任職期內,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脫離現工作崗位的,由理事單位書面推薦變更理事人選,報理事會研究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和決策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辦事公正,具有較高的道德修養、業務水平和開拓進取精神;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會長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以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會長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協會工作,並組織年度工作計劃的實施;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會長助理的聘用。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協助會長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籌備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和會員大會;協助會長督促檢查對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會長會議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預決算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企業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規定和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收費標準,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6年10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草案


拆船業安全與衛生指南草案
部分亞洲國家和土耳其拆船業安全與衛生區域間三方專家會議
曼谷,2003年5月20-27日
國際勞工局—日內瓦
前言
在2002年11月第285次會議上,國際勞工局理事會決定,於2003年5月20-27日在曼谷召開部分亞洲國家和土耳其拆船業安全與衛生區域間三方專家會議,以修改、審查和通過《拆船業安全與衛生指南7》。同時還決定將由下列國家的三方代表參加此次會議:孟加拉、中國、印度、巴基斯坦和土耳其。因此,參加會議人員的組成是:同上述國家的政府協商后,指派來自這些國家的5名專家;同理事會僱主組協商后,指派5名專家;同理事會工人組協商后,指派5名專家。同時還將邀請來自重要船舶國的技術專家,觀察員和國際機構參加。
在國際勞工組織體面工作議程的總體框架中,為確保拆船業安全工作提供指導而制定指南草案,這在該領域還是第一次。其目的是要為將主體為非正規的部門活動逐漸地轉變為更加正規的、有組織的經濟部門提供建議。
指南希望幫助拆船者和主管當局落實有關職業安全與衛生以及旨在能夠得到不斷改善的工作條件方面的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相關條款、實施準則和指導方針。指南中的實際建議是要為拆船操作中對職業安全和衛生負有責任的人員所用。指南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不是要取代國家法律、規定或已採納的標準。制定指南的目的是,在目前還沒有做這方面工作情況下,為那些從事制定有關條款和建立有效機制、程序和企業規章的人員提供指導。
實際應用這些指南將極大地取決於當地的實際情況,可獲得的財力、運作規模和技術可能。技術合作是促進應用指南的一個重要因素。開發其它支持性的材料可以針對專門的技術任務,以符合條款的規定要求。本指南草案所包括的要點來自於《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系統指南(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與衛生2001年)》,希望它們在職業安全與衛生運作不斷取得改進方面,能成為國家主管當局和拆船部門的實際工具。
指南將會同其它國際文書一起發表,包括國際海事組織(IMO)的文書、《控制有害廢物跨界流動和對其進行處理的巴塞爾公約》,1972年《倫敦公約》和國際船運商會(ICS)出版的《產業行為準則》。
目錄
前言
1 總則
1.1 目的
1.2 應用
2 產業特點
2.1 產業中存在的問題
2.2 職業危害
第一部分 國家框架
3 總責任、義務和權利以及法律框架
3.1 主管當局的責任和義務
3.2 法律框架
3.3 勞動監察員的義務
3.4 僱主的總責任
3.5 工人的總義務
3.6 工人的權利
3.7 供應商、製造商和設計者的總責任
3.8 承包者的總責任和權利
3.9 合作
4 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
4.1 引言
4.2 職業安全與衛生政策
4.3 初審
4.4 確認危害和評估風險,預防和保護措施
4.5 計劃和實施
4.6 緊急情況準備
5 報告、記錄和通告與工作有關的受傷和疾病、健康不良和事故
5.1 總則
5.2 企業一級的報告
5.3 企業一級的記錄
5.4 工傷通告
5.5 職業病通告
6 職業衛生服務設施
第二部分 安全的拆船操作
7 操作計劃
7.1 總要求
7.2 安全拆船計劃和進度
7.3 危害確認和風險評估
7.4 風險評估複審
7.5 回應危害和風險―預防和保護措施
8 一般預防和保護措施
8.1 總則
8.2 進入和離開的方法
8.3 道路、碼頭、廠院和其它地方
8.4 日常管理
8.5 腳手架和梯子
8.6 防範人員和材料的墜落
8.7 防火和消防
8.8 危險環境和封閉的空間
8.9 標牌、布告和彩色條形碼
8.10 防止未經批准進入
9 有害物管理
9.1 總則
9.2 評估
9.3 監督工作場所的化學危害
9.4 控制措施
9.5 化學品安全數據表
9.6 衛生監控
10 防止物理危害的措施
10.1 雜訊
10.2 震動
10.3 視覺輻射
10.4 灼熱壓力和潮濕條件
10.5 照射
10.6 電
11 預防生物危害措施
12 人機工程和心理社會危害
13 工具、機器和設備的安全要求
13.1 總要求
13.2 手用工具
13.3 電動工具
13.4 焊接和其它熱工作
13.5 汽缸
13.6 發動機
13.7 起重機和傳動裝置
13.8 吊繩
13.9 運輸設備
14 能力與培訓
14.1 總則
14.2 管理者和監督者的資格
14.3 工人的資格、培訓及其技能測試
14.4 承包者及其他第三方的資格
15 個人保護裝備和防護衣
15.1 總則
15.2 頭部保護
15.3 臉部和眼睛的保護
15.4 手及足部的保護
15.5 呼吸保護裝備
15.6 空氣導管或自備呼吸裝置
15.7 聽覺保護
15.8 防止輻射性污染的保護裝置
15.9 防止墜落
15.10 衣服
16 對意外事故和緊急事件的準備
16.1 總則
16.2 急救
16.3 營救
17 特殊保護
17.1 就業與社會保險
17.2 工作時間
17.3 夜班
17.4 童工
17.5 與酒-毒品相關的問題
17.6 艾滋病
18 福利
18.1 總則
18.2 飲用水
18.3 衛生及清洗設備
18.4 衣帽間
18.5 庇護及就餐、飲水設施
18.6 生活住所(住房)
辭彙解釋
參考文獻
1. 相關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建議書
2. 與拆船活動有關並對其適用的ILO行為準則規範選編
3. 相關出版物
4. 關於化學安全重要信息源參考
附錄
附錄1:工人衛生檢測
附錄2:工作環境的監督
附錄3:建立OSH管理系統
附錄4:根據巴塞爾公約當船舶抵達拆船現場時船舶上或船舶固有的有害廢料和物質清單
附錄5:風險評估示範工具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