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4日,國務院批准:(1)撤銷巴中地區和縣級巴中市,設立地級巴中市。 (2)巴中市設立巴州區,以原縣級巴中市的行政區域為巴州區的行政區域。 (3)巴中市轄原巴中地區的南江縣、平昌縣、通江縣和新設立的巴州區。
1993年7月5日,國務院批准(國函[1993]98號):設立巴中地區。巴中地區轄
達縣地區的巴中市、通江縣、南江縣、平昌縣,巴中地區行政公署駐巴中市。
2000年6月14日,國務院批准:
(1)撤銷巴中地區和縣級巴中市,設立地級巴中市。
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巴州區。
(2)巴中市設立巴州區,以原縣級巴中市的行政區域為巴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
巴州鎮。
(3)巴中市轄原巴中地區的南江縣、平昌縣、通江縣和新設立的巴州區。
2000年12月,巴中地區正式撤銷,成立地級巴中市。巴中地區行政公署被新成立的
巴中市人民政府取代。
專員:李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