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礙
依法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排除妨礙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礙或妨害時,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排除妨礙既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的情況,也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的情況D《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將其列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權利人提出該項請求后,不論侵害人的妨礙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立即排除對受害人權利行使的妨礙。如果侵害人自己不排除,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礙的訴訟,該項訴訟不受時效限制。
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排除妨礙責任的構成要件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於:一為動態,一為靜態。
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響通行;違章建築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採光;在他人建築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並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通過行為造成妨礙狀態的人是行為妨礙人。妨礙狀態的出現雖然與某人的行為無關,但是有責任排除這種妨礙的人是狀態妨礙人。例如,某人在夜裡把散發臭味的垃圾倒在甲適用的土地上,這些垃圾也給乙使用土地造成了無法忍受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甲是狀態妨礙人,他有責任清除這些垃圾。按照德國民法理論,此例中甲對其使用的土地為其責任領域,甲承擔責任是由於“後果不法”,責任性質屬於“狀態責任”。
《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