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人員守則
涉外人員守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對一九八一年發布的《涉外人員守則》作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涉外人員守則》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我國對外交往日益增多,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涉外人員的教育管理,組織他們認真學習,堅決執行《涉外人員守則》,要求他們自覺遵守外事紀律,克服各種不良傾向,確保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順利貫徹執行。
第一條
一、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不說不利於祖國的話,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
第二條
二、站穩立場,堅持原則,警惕和抵制敵對勢力推行和平演變的圖謀,自覺抵制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蝕,做到“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第三條
三、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如實反映情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四條
四、保守國家秘密,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堅持內外有別,不泄露內部情況。
第五條
五、忠於職守,盡職盡責。提高警惕,防奸、反諜、反策反。
第六條
六、加強組織觀念,自覺遵守紀律。在國外服從駐外使領館的領導,遵守駐在國的法律,尊重駐在國的風俗習慣。不搞大國沙文主義,不搞種族歧視。
第七條
七、不同外國機構和外國人私自交往,不利用職權和工作關係營私牟利。嚴禁索賄受賄,不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歸個人所有,嚴格執行授受禮品的規定。
第八條
八、勤儉節約,廉潔奉公,分清公私界限,嚴格遵守財務制度。
第九條
九、謙虛謹慎,不卑不亢。講究文明、禮貌,注意服飾、儀容。嚴禁酗酒。
第十條
十、顧全大局,發揚風格,協調配合,協同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