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控制論
犯罪控制論
犯罪控制論是指以犯罪的預防和控制為對象,把系統科學的思想和方法運用於犯罪控制研究中的理論。始於本世紀初,以英國社會學奠基者之一愛德華·羅斯的《社會控制》為代表。而將犯罪控制作為社會控制大系統的一部分,即作為一種應用理論來獨立研究的,還是其後的事情。其中有以格雷沙姆·西克斯和戴維·米扎為代表的中和化論,有以特拉維斯·希爾斯基為代表的結合力論,及威懾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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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影響較大的是以W·萊克勒斯為代表的調節論,認為控制犯罪需要從兩個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建立自我控制系統,一是建立社會控制系統。前者包括行為個體承受引誘、處理衝突、擺脫糾紛、避免冒險等抵抗犯罪的能力;後者指社會、國家、家庭、群體通過一定的規範對其成員的約束力。但在控制之外,在廣闊的社會空間又存在削弱上述兩種控制的因素。所以要減少犯罪,就要在消除不利因素對犯罪控制影響的同時,加強自我控制和社會控制的能力。我國對犯罪控制理論的研究才剛剛起步,許多學者在為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控制論體系而努力,希冀從最新的科學成果中尋求一種可以運用於犯罪控制的理論和方法,即運用控制論的思想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建立社會穩定的調控系統,以求在理論和實踐上實現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