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80號令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2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楊棟樑
2015年5月29日
(二)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七條修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2.在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3.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樑
2013年8月29日
其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修改內容: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原第十條、第十一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刪去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 駱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第八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 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複審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複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複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複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複審或者延期複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申請複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工作。複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複審的,經複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審或者延期複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複審或者延期複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複審或者延期複審手續。
再複審、延期複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複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複審或者延期複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註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複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註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註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複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複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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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目錄
1 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適用於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適用於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釺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釺料,將焊件和釺料加熱到高於釺料熔點,但低於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釺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並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適用於火焰釺焊作業、電阻釺焊作業、感應釺焊作業、浸漬釺焊作業、爐中釺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釺焊作業。 3 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適用於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築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築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 製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適用於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製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築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製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製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係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 煤礦安全作業 5.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採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採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範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彙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採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5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5.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並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適用於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7煤礦採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採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採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採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適用於煤礦開採、掘進過程中的採煤機、掘進機作業。 5.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鑽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採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5.9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採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5.10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採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6.1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 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築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6.2尾礦作業 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6.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4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6.5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 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6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6.7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6.8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 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 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7.1司鑽作業 指石油、天然氣開採過程中操作鑽機起升鑽具的作業。適用於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鑽(含鑽井司鑽、作業司鑽及勘探司鑽)作業。 8 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8.1煤氣作業 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9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錶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9.1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指光氣合成以及廠內光氣儲存、輸送和使用崗位的作業。適用於一氧化碳與氯氣反應得到光氣,光氣合成雙光氣、三光氣,採用光氣作單體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TDI)製備,4,4'-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製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2氯鹼電解工藝作業 指氯化鈉和氯化鉀電解、液氯儲存和充裝崗位的作業。適用於氯化鈉(食鹽)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鈉、氫氣,氯化鉀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鉀、氫氣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3氯化工藝作業 指液氯儲存、氣化和氯化反應崗位的作業。適用於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4硝化工藝作業 指硝化反應、精餾分離崗位的作業。適用於直接硝化法,間接硝化法,亞硝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5合成氨工藝作業 指壓縮、氨合成反應、液氨儲存崗位的作業。適用於節能氨五工藝法(AMV),德士古水煤漿加壓氣化法、凱洛格法,甲醇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醇法,純鹼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鹼法,採用變換催化劑、氧化鋅脫硫劑和甲烷催化劑的“三催化”氣體凈化法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6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指石油系的烴類原料裂解(裂化)崗位的作業。適用於熱裂解制烯烴工藝,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熱裂解製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熱裂解製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環丁烷熱裂解製得六氟乙烯(HFP)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7氟化工藝作業 指氟化反應崗位的作業。適用於直接氟化,金屬氟化物或氟化氫氣體氟化,置換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製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8加氫工藝作業 指加氫反應崗位的作業。適用於不飽和炔烴、烯烴的三鍵和雙鍵加氫,芳烴加氫,含氧化合物加氫,含氮化合物加氫以及油品加氫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9重氮化工藝作業 指重氮化反應、重氮鹽后處理崗位的作業。適用於順法、反加法、亞硝醯硫酸法、硫酸銅觸媒法以及鹽析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0氧化工藝作業 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適用於乙烯氧化制環氧乙烷,甲醇氧化製備甲醛,對二甲苯氧化製備對苯二甲酸,異丙苯經氧化-酸解聯產苯酚和丙酮,環己烷氧化制環己酮,天然氣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餾分或苯的氧化制順丁烯二酸酐,鄰二甲苯或萘的氧化製備鄰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製備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煙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異煙酸),2-乙基已醇(異辛醇)氧化製備2-乙基己酸(異辛酸),對氯甲苯氧化製備對氯苯甲醛和對氯苯甲酸,甲苯氧化製備苯甲醛、苯甲酸,對硝基甲苯氧化製備對硝基苯甲酸,環十二醇/酮混合物的開環氧化製備十二碳二酸,環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1過氧化工藝作業 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適用於雙氧水的生產,乙酸在硫酸存在下與雙氧水作用製備過氧乙酸水溶液,酸酐與雙氧水作用直接製備過氧二酸,苯甲醯氯與雙氧水的鹼性溶液作用製備過氧化苯甲醯,以及異丙苯經空氣氧化生產過氧化氫異丙苯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2胺基化工藝作業 指胺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適用於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製備鄰硝基苯胺,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製備對硝基苯胺,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製備甲胺,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製備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製備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與胺反應製備N-取代苯乙胺,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製備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經氨氧化製備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製備丙烯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3磺化工藝作業 指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適用於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亞硫酸鹽磺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4聚合工藝作業 指聚合反應崗位的作業。適用於聚烯烴、聚氯乙烯、合成纖維、橡膠、乳液、塗料粘合劑生產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5烷基化工藝作業 指烷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適用於C-烷基化反應,N-烷基化反應,O-烷基化反應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6化工自動化控制儀錶作業 指化工自動化控制儀錶系統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 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0.1煙火藥製造作業 指從事煙火藥的粉碎、配藥、混合、造粒、篩選、乾燥、包裝等作業。 10.2黑火藥製造作業 指從事黑火藥的潮葯、漿硝、包片、碎片、油壓、拋光和包漿等作業。 10.3引火線製造作業 指從事引火線的制引、漿引、漆引、切引等作業。 10.4煙花爆竹產品涉葯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產品加工中的壓葯、裝葯、築葯、褙藥劑、已裝葯的鑽孔等作業。 10.5煙花爆竹儲存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作業。 11 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出台有哪些重要意義?
制定《規定》的重要目的,就是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從這個意義來講,《規定》涉及面十分廣泛,是一部綜合性的部門規章。《規定》的出台有利於明確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管職責,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和管理工作,必將為提高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能力,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起到積極作用。
在什麼背景下出台的?
答: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據國內外有關資料統計,由於特種作業人員違規違章操作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占生產經營單位事故總量的比例約80%。因此,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對保障安全生產十分重要。
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如《礦山安全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以及《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都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安全生產法》第23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自2005年至今,歷時5年,在深入調研、認真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併發布了《規定》。
作了哪些特別的規定?
答:特種作業人員中存在著大量的農民工,提高學歷要求,會影響一大批人的就業,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為此,《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學歷要求仍規定為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但是,考慮到危險化學品企業對從業人員素質要求較高,《規定》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學歷要求做出了特別規定,即: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但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為進一步增強對特種作業人員體檢健康要求的可操作性,《規定》對影響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的有關疾病作出了禁忌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和生理缺陷。
當前,考核工作存在問題?
答: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發布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主任令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範圍、人員條件和培訓、考核、管理作了明確規定。近年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相繼頒布實施了《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作了進一步規範,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據初步統計,全國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人數已超過1200萬人,其中煤礦約260萬人。但是,隨著我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制機制的不斷完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一是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要求。2003年國家頒布實施了《行政許可法》,對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時限、程序等提出了明確要求。而執行的13號令中的一些條款,已明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二是特種作業類別不規範、工種不明確。執行的有關法規中,礦山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種類、數量偏多(礦山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占從業人員的比例約57.4%,個別小礦山甚至達到70%以上),失去了特種作業的意義。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沒有明確特種作業人員範圍,部分地方自行設置了一些工種,導致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混亂。另外,煙花爆竹、冶金等行業企業的一些危險作業未納入特種作業。三是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管理比較混亂。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上,有關行政部門存在職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訓、重複培訓、多頭髮證,給企業帶來負擔的同時,也給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管帶來困難。
作了哪些重大調整?依據?
答:《規定》本著成熟一個確定一個的原則,在13號令的基礎上,對有關特種作業類別、工種進行了重大補充和調整,主要明確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類別、工種,規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調整后的特種作業範圍共11個作業類別、51個工種。這些特種作業具備以下特點:一是獨立性。必須有獨立的崗位,由專人操作的作業,操作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二是危險性。必須是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如果操作不當,容易對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傷害,甚至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三是特殊性。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不能很多,總體上講,每個類別的特種作業人員一般不超過該行業或領域全體從業人員的30%。
《規定》保留了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等4種作業。重新調整和劃分了礦山作業,將礦山特種作業劃分為煤礦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2種作業類別,分別列了10個和8個工種;將危險物品作業規範為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增列了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等16個工種。增加了石油天然氣安全、冶金(有色)生產安全和煙花爆竹安全等3個作業類別,分別增列了1個、1個和5個工種。
另外,《規定》刪除了5種作業,即: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刪除了起重機械(含電梯)、鍋爐(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和企業內機動車駕駛等4種作業。同時,由於《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對礦山救護隊員培訓作出了明確規定,經廣泛徵求意見,礦山救護隊員不再按照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對加強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首先,為了避免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上的職能交叉,《規定》第二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次,由於基層對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持有不同意見,為進一步明確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職責,《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對考核發證有哪些新規定?
答:新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免於培訓的規定。為使職業教育與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有效銜接,避免重複培訓,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於相關專業的培訓。”
二是考核發證程序的規定。為進一步明確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規定》將考核劃分為考試和審核。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有條件的機構進行,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進行。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規定》對考核發證的程序、時限等作出了嚴格規定。
三是跨地區考核的規定。為便於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參加考試,《規定》對申請考試的地點作出重大調整,允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提出申請,方便了特種作業人員跨地區從業。
對特種作業人員複審要求?
答: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複審一次。為方便和加強複審工作,《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對複審時間作了調整,延長為3年進行一次。二是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不再複審,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延長3年。三是明確特種作業申請複審或者延期複審前,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四是明確特種作業人員健康體檢不合格,或者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或者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與行政處罰,或者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等情形的,不予複審通過。五是明確特種作業人員複審或者延期複審不通過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複審或者延期複審手續。
如何推動該工作貫徹落實?
答: 《規定》發布后,我們專門就做好宣傳貫徹落實工作進行了部署。近期我們考慮開展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和繼續深入開展宣教行動,在相關報刊、網站上廣泛、深入宣傳《規定》,使公眾深刻理解,準確把握《規定》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二是印刷《規定》單行本,發放到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並通過他們及時向轄區內相關機構和部門,以及所有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宣傳學習。
三是舉辦省(區、市)和部分重點市(地)安全監管部門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專題業務培訓班,重點解讀《規定》的要求,學習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和管理知識,並對典型案例進行分析。
四是啟動相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進一步規範和細化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的內容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