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清償

代位清償

所謂代位執行,即被執行人負有償還債務義務的案外第三人,經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申請,並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並承擔被執行人法律義務的一種執行制度。

基本介紹


也就是說,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執行,而此時第三人有到期債務清償給被執行人,在這種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就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案外第三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
申請代位執行,只需書面提出申請,法院對此申請書不進行審查,只要當事人能提供有關借據、欠條、生效的法律文書等證明其享有債權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後,會製作履行通知書,送達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就不會對第三人強制執行,而且對提出的異議是不進行審查的。如果第三人對部分債務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部分強制執行。如果第三人對全部債務承認,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強制執行時,第三人不得向被執行人履行,如果第三人向被執行人執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第三人則應對其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可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第三人的代位執行並不能抹去被執行人清償債務的義務,一旦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以執行,還是應當由被執行人負責清償,清償結束后,法院即作出終結代位執行的裁定。
所以,申請執行人不僅可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現有財產,還可申請執行其到期債權,以此保護申請執行人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