僉判

詞語

僉判,漢語詞語,意思是做僉判官。

引證解釋


⒈ 即簽判。簽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為宋代各州幕職,協助州長官處理政務及文書案牘。
宋·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三:“晏安恭為越州教授,張子韶為僉判。”
《警世通言·拗相公飲恨半山堂》:“﹝王安石﹞初任浙江慶元府鄞縣知縣……轉任揚州僉判。”
⒉ 指做僉判官。
明·汪廷訥《獅吼記·訪友》:“下官僉判鳳翔三年,蒙恩召直史館。”
⒊ 簽名並作判詞。
明·袁宏道《與倪崧山》:“大約手疲於僉判,眼疲於簿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