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僉判
詞語
僉判,漢語詞語,意思是做僉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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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解釋
引證解釋
⒈ 即簽判。簽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為宋代各州幕職,協助州長官處理政務及文書案牘。
宋·
陸遊
《
老學庵筆記
》卷三:“晏安恭為
越州
教授,張子韶為僉判。”
《警世通言·拗相公飲恨半山堂》:“﹝
王安石
﹞初任浙江慶元府鄞縣知縣……轉任
揚州
僉判。”
⒉ 指做僉判官。
明·
汪廷訥
《獅吼記·訪友》:“下官僉判鳳翔三年,蒙恩召直史館。”
⒊ 簽名並作判詞。
明·
袁宏道
《與倪崧山》:“大約手疲於僉判,眼疲於簿領。”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僉判
釋義
簽判
注音
ㄑㄧㄢ ㄆㄢˋ
讀音
qiān p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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