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東華
任東華
任東華花都區炭步鎮人,大學學歷,曾擔任花都區赤坭鎮鎮長,花都區公路管理局局長,花都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等職。
任東華花都區炭步鎮人,大學學歷,曾擔任花都區赤坭鎮鎮長,花都區公路管理局局長,花都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等職。另外,他還曾獲得過花都區精神文明建設年度先進個人、廣州市“創衛”工作先進個人等稱號。任東華職務犯罪案2012年4月有了一審判決。任東華因犯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三罪並罰被廣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耐人尋味的是,判決書顯示,任東華行賄的對象正是已被判處12 年有期徒刑的花都原區委書記潘瀟。
據檢方此前指控,任東華共犯受賄、貪污、行賄三罪,其中受賄11 萬元、貪污6.8 萬元、行賄30 多萬元。而其行賄的對象正是昔日上司、時任花都區委書記的潘瀟。
今年48 歲的任東華曾擔任花都區赤坭鎮鎮長,花都區公路管理局局長,花都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等職。另外,他還曾獲得過花都區精神文明建設年度先進個人、廣州市“創衛”工作先進個人等稱號。
已被法庭採信為證據的任東華的供述稱,其從2009 年1 月開始擔任花都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而潘瀟從2005年7 月始任花都區委書記。為了與潘瀟搞好關係,以便潘瀟能支持和關照他,他於2009 年1 月至2011 年3 月期間,分別在潘瀟的辦公室、流金山莊及香港等地十多次送給潘瀟現金合計人民幣13 萬元、港幣11 萬元、美元5000 元及以6.8 萬元購買的翡翠擺件1 件、以14.6 萬元購買的羊脂玉器2 件、高爾夫球杆和照相機、蟲草等禮品。
任東華供稱,其後,潘瀟不僅同意其當選政協常委,還準備提拔他到實權部門。當他提出想去國土局任職后,潘瀟建議他去即將設立的花都區大功率機車管委會當主任。
來自多名證人的證言證實,任東華的升遷願望最終並沒有實現。潘瀟在其證言中沒有否認任東華行賄一事。潘瀟稱,因為他是任東華的領導,任東華想討好他,曾表達過希望換一個工作崗位的請求,“但還沒有實現”。
潘瀟作為區委書記,對區幹部的提拔調整有決定性的作用。任東華對所在職位不很滿意,也曾向自己反映過想調離崗位的願望,並說他曾找過潘書記,提到他想去大功率機車管理委員會的事情。這位知情人士回憶,記得一次他和潘瀟談花都幹部情況時,“潘瀟提到任東華,並說這個人不錯,可以考慮調整任用,但沒過太長時間,潘瀟就被組織帶走調查了”。
2011 年4 月,潘瀟被證實已被紀委帶走接受調查。而檢察機關出具的破案報告證實,在潘瀟被帶走調查后不久,任東華於2011 年4 月28 日到廣州市檢察院投案自首,主動交代涉嫌受賄、貪污、行賄的問題。
判決書顯示,檢方此前指控的犯罪數額均被法庭採信。廣州中院認為,被告人任東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另外,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構成行賄罪。
法院認為,任東華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任東華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其所犯的受賄罪、貪污罪予以減輕處罰,所犯行賄罪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任東華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在量刑時給予了充分考慮。
法院一審判決任東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 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 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 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 萬元。
●受賄2005 年5 月至2008 年12 月間,任東華在擔任花都區公路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1萬元,其中:
2005 年8 月,收受個體施工隊負責人徐錦昌給予的現金人民幣5 萬元,為徐錦昌承接花都區公路管理局S114 線工程及結算工程款提供便利;2005 年至2008 年期間,收受個體施工隊負責人黃林波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6 萬元,為黃林波承接花都區公路管理局零散小工程提供便利。
●貪污2010 年9 月,任東華在擔任花都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使用公款支付人民幣6.8 萬元購買玉器用於個人送禮。
●行賄2009 年至2011 年期間,任東華為謀取職務升遷,分12 次送給時任花都區區委書記兼區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潘瀟共計現金人民幣13 萬元、港幣11 萬元、美元5000元以及購買價為人民幣6.8 萬元的玉器一件和鑒定價為1750 元的玉器2 件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