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瀟
原廣州市芳村區區委書記
潘瀟,男,漢族,畢業於華南理工大學,原廣州市芳村區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廣州市委副秘書長,廣州市花都區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
2011年8月24日,潘瀟受賄案在廣州市中院一審開庭。
茂名市茂港區七逕鎮米糧村,原屬於電白縣。這座2010年才脫掉貧困帽子的粵西小村,偏僻、寧靜,村民以務農和外出務工為主。由於潘瀟早年就舉家外遷,因此除極少數人外,村民對潘瀟並無記憶,以至於村主任撥電話向多個在省城工作的人打聽后才確認———潘瀟祖籍原來就在這裡。
1973年6月,潘瀟到了電白縣水東農場當知青,因表現出色,歷任車間主任、辦公室主任、電白縣勞動局幹部。
一位老知青至今沒有忘卻的是潘瀟的“有情有義”:那時潘瀟是知青場的青年頭兒,1977年2月,場里一個生產隊長在運煤途中遭遇車禍身亡,當時潘瀟已招工安排在電白縣勞動局工作,但還是過來幫忙料理後事……
多年後,身為“一把手”的潘瀟面對媒體時,數次提及這段知青經歷。被帶走接受調查的前一年,他在接受廣州一家媒體專訪時稱自己“從基層干起,生產隊長、大隊書記都干過”。
1977年恢復高考後,潘瀟成為華南理工大學的學生。畢業后其仕途一路高歌,先後擔任全國總工會輕工業工會幹部,廣州市人事局局長、黨組書記,廣州市芳村區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廣州市委副秘書長,廣州市花都區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
潘瀟走進廣州中院
不過,為官低調的潘瀟有時處事也很高調,表現為“熱愛書法、出書送人”。潘瀟自幼練習書法,臨摹過顏體、隸書,酷愛國畫的他還出過一本《潘瀟書畫作品》,獲得不少好評。現任廣東美協副主席的羅一平曾在報紙撰文,贊其書畫有“天賦、學力、識見”。另外,潘在哈佛深造回國后便出了一本“在哈佛的日子”的自傳類書,由其下屬向採訪的記者及到訪客人派發。正因為這些行為,潘瀟在花都區的任上被人稱之為“才子書記”。
極具諷刺性的是,潘瀟經常在公開場合對權錢交易和腐敗行為進行堅決的批評,並大喊著貪腐的誓言以表決心。在花都區政府網站,記者仍可看到潘瀟出席各類反腐倡廉會議的發言高小磊。據統計,自2005年至2011年,他每年都會有至少一次的反腐講話,而在他到任花都區區委書記的次年,有至少4次這樣的講話。2008年7月,在“花都區紀律教育學習月”活動動員大會上,潘瀟要求黨員幹部要“堅決抵制和反對個人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自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保證為民掌好權、用好權”。
台上頻講反腐台下猛收賄賂。
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年底至2011年3月,潘瀟在擔任花都區區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在承攬項目工程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通過提拔任用下屬親信藉機斂財。
據指控,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瀟在任廣州市花都區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共收受多人賄送的財物人民幣5065622.37元、港幣110000元、美元5000元。主要包括:
一、2005年底至2008年12月,為廣東大昌行喜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勵租賃花都區交通局場地和競選花都區人大代表提供幫助,潘瀟夥同其岳父金偉新、岳母王梅舉(均另案處理)共收受李勵以出資建設流金山莊工程、購置物品、銀行存款、支付現金等形式賄送的財物人民幣2255891.14元。
二、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為個體施工隊負責人江廣湘(另案處理)承攬花都區市政工程和招錄江廣湘的女兒江敏琪為花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勤事業編製人員提供幫助,潘瀟夥同金偉新共收受江廣湘以出資建設流金山莊工程、購置物品的形式賄送的財物人民幣589879.91元。
三、2007年底至2011年初,為時任花都區市政園林局局長徐文勝職務升遷提供幫助,潘瀟夥同金偉新共收受徐文勝以出資建設流金山莊工程的形式賄送的財物人民幣155497.32元。
四、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潘瀟為其秘書鄭國威(另案處理)先後擔任花都區炭步鎮鎮長和新華街道辦主任提供幫助,共收受鄭國威為其支付的家庭旅遊費、交通費人民幣212604元。
五、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在為花都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任東華(另案處理)職務升遷提供幫助時,潘瀟共收受任東華賄送的現金人民幣130000元、港幣110000元、美元5000元及翡翠擺件1件、羊脂玉器2件(價值人民幣321750元)。
2011年8月24日,潘瀟受賄案在廣州市中院一審開庭。當天的庭審進行得異常順利,潘瀟對公訴機關的主要指控事實均供認不諱,只是對部分受賄數額提出了異議,特別是針對幫助廣東大昌行喜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另案處理)租賃花都區交通局場地的指控,潘瀟提出:“我只是幫助李某約了花都區交通局的領導一起吃飯,向他們表示今後要對李某的生意多支持,但並沒有直接指示他們要把場地租給李某。”
法院審理后查明,潘瀟單獨或夥同親屬(另案處理)收受他人財物,其中收受建房、裝修、購置物品以及親屬旅遊費、玉器等財物共價值人民幣259萬餘元,以“工資”、“租金”、“禮金”等名義收取人民幣82萬元、港幣11萬元、美元5000元,為他人牟取利益。
法院認為,潘瀟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鑒於其在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向檢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潘瀟還退出大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潘瀟有期徒刑12年;追繳被告人潘瀟的違法所得。
一審宣判后,潘瀟表示回去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