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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妾
小妾
妾徠,又稱姨太、陪房、偏房、側室、妾侍,亦有小老婆等俗稱,主要指一夫一妻多妾制結構中,地位低於正妻的女性配偶。
1.古稱年輕女奴。
《國語·鄭語》:“府之小妾生女,而非王子也,懼而棄之。”
睡虎地 秦 墓竹簡《倉律》:“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
2. 古代婦人謙稱自己。
《國語·晉語四》:“﹝ 姜氏 曰﹞昔 管敬仲 有言,小妾聞之。”
3.舊時謙稱己妾。
《水滸後傳》第十三回:“只是有個小妾染病,久已不痊,專望二位來療治。”
《儒林外史》第二二回:“玉翁,本該奉陪;因第七個小妾有病,請醫家 宋仁老 來看,弟要同他斟酌,暫且告過。”
4. 指妾。以與妻相對為小,故稱。
《水滸傳》第二六回:“山妻小妾家常飯,不害相思不損錢。”
李劼人 《天魔舞》第十八章:“他竟敢把 祝奶奶 介紹出去,說是他的小妾。”
“妾”字為會意字。從辛,從女。甲骨文字形上面是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而表示有罪的女子。
本義是女奴。“妾”在先秦和秦漢時是指女奴,由於在奴隸制度下,男性主人往往和女奴發生性關係,甚至使女奴的專屬於男主人的性行為對象,於是妾的詞義開始改變。
由於社會的發展,中國奴隸制度的演變,以及良賤制度的產生,妾開始指一種半自由人:她出身於良民家庭,是由購買而成為夫家的成員,這種行為被稱之為“納妾”,但她又不全屬於奴隸,身份仍屬於良民。雖然在當時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屬於賤民)成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為妻,但實際上這些法律經常被違反。正妻死後,若妾要成為繼室,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例如唐玄宗開元時,以孝友聞名的李日知“卒后,少子伊衡,以妾為妻”。唐德宗時大臣李齊運,“以妾衛氏為正室”。
在徠中國歷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稱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稱為嫡出,一般情況下,除非正妻無子女,否則庶齣子女沒有爵位及宗族繼承權。流動財產上庶齣子女擁有部分財產繼承權,但一般低於嫡齣子女。《大明律》規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
在李氏朝鮮,庶出的子女需把父親、嫡母和嫡出的兄弟姊妹視為主人侍奉。
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納妾制度被廢除,真正意義上的妾已經成為歷史,但開始有以同居名義納妾的,即包二奶,民間也稱之為“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