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稿合同

約稿合同

約稿合同是作者與約稿者簽訂的,關於作者按約稿者的要求製作一定作品,並於約定期間交付作品,約稿者經對作品的審讀,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或將作品退還,並支付少量約稿費的協議。約稿合同是雙務合同,標準合同。合同的條款均由法律的直接規定。在約稿合同中,作者具有如下義務:(1)按出版者的要求創作作品;(2)依約定時間交付稿件;(3)不得將所約稿件投寄其他出版者或期刊;(4)稿件交付審讀後,若約稿者提出修改意見的,應按約稿者意見修改稿件,並依約交付修改稿。約稿者有如下義務:(1)稿件收到后在一定時間內通知作者,並於一定時間內審讀完畢,通知作者是否採用或退改,(2)約稿者如對稿件無修改意見,在規定的審讀期限內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3)稿件若不符合出版要求,則退交作者修改,並提出修改意見;(4)修改後稿件若符合出版要求,則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若仍不符出版要求,則退稿,並支付少量約稿費(5)稿件如達到出版水平基於一定原因不能簽訂出版合同的,約稿者應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稿酬;(6)妥善保管稿件,若有損壞或丟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歷史沿革


約稿合同是以合同形式制約出版者和作者相互關係的一種規範。它維護作者和出版者雙方的權益,保證編輯工作計劃的執行,並有利於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1952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總署《關於國營出版社編輯機構及工作制度的規定》中指出:“根據選題計劃向著作人約稿,應訂立合同。其主要內容包括原稿字數、交稿日期、稿酬數目等項,……”。20世紀50年代初期至60年代中期,全國各出版單位曾經執行過這一制度。“文化大革命”時期被廢止;1979年以後,又逐步恢復。

作用內容


出版者向作(譯)者約稿,作(譯)者承諾創作(譯)稿,雙方就產生了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完成書稿的編輯出版任務,需要將出版者和作(譯)者雙方共同協商同意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下來,形成契約,以昭信守。約稿合同的內容:①創作 (譯)稿的名稱;②稿件的字數(或幅數〈畫〉、首數〈樂譜〉等),稿件應達到的水平;③交稿的期限和地點;④對違約的責任和罰金數額;⑤稿酬標準或數額,等等。這些條款事前規定得具體、明確,就可以免去事後可能產生的糾紛。

有效條件


在簽訂約稿合同前,應考察合同的有效性或無效性。合同的有效條件是:①主體合格;②主體有約稿或創作(譯)稿的合法權利;③標的合法;④內容合法;⑤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⑥程序合法。無效合同的確認條件是:①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非出版單位約稿,非公民承諾創作(譯)稿,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承諾創作(譯)稿;②內容不合法,主要包括:違反國家根本原則的稿件,國家明令禁止的稿件,當事人規避法律,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稿件;③無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