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
稿酬
稿酬亦稱“稿費”。新聞、出版機構在文稿、書稿、譯稿採用后付給著譯者的勞動報酬。我國於1984年10月曾頒發《書籍稿酬試行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版權局決定從1990年7月1日起提高稿酬標準: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對確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學著作,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文藝理論專著,必須從優付稿酬者,每千字不超過40元。翻譯稿每千字由4—14元,提高到8—24元;對特別難譯而質量優秀的譯稿,每千字不超過35元。印數稿酬由原來的印1—2000冊,每萬冊按基本稿酬的5%付酬,提高到每萬冊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對確實有重要學術理論價值而印數較少的專著,印1—10000冊,由原來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稿酬的30%付酬。
稿酬是指作品發表后交付給作者的稿費,它是出版機構發表作品后給付作者的報酬。
稿酬是作者的一項重要經濟權利,是對作者創造性勞動的物質補償,是著作權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經濟權利,任何人不能隨意剝奪。
我國目前實行的稿酬制度是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制度。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稿酬計算有兩種。基本稿酬、印數稿酬。
實際上我國現行的稿酬制度,不是國際上通行的版稅制。
所謂的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制,還是以基本稿酬為主,印數稿酬為輔的。
基本稿酬的確定,又以作品的“質量的高低,著譯的難易”為依據,其基本原則是以質論價,按質付酬,同時兼顧印數
網路時代對稿酬的定義又增添了新的內容,網站擁有者對刊登在該網站上的作品按點擊率付給作者的報酬。
使用受法律保護的作品,使用者(通常是出版單位)支付給作者和其他版權所有者經濟報酬的一種方式,是作者對其作品享有非人身財產權的重要內容,也稱稿費。
中國古代,有些作者在應約為他人寫稿或其作品由他人發表時,也能取得一些報酬,稱為“潤筆”。書籍成為商品后,印刷出版者也要付給作者一定數額的經濟報酬。
這些可說是稿酬制度的萌芽。近現代有了版權保護制度,資本主義國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的中國,支付稿酬的辦法一般採取抽版稅(即按每種書的印數計算出總定價抽取一定百分比的金額作為付給該書作者的稿酬)或賣版權(即作者將作品的版權賣給出版者,出版者一次付酬后不再付酬)的方式。
但稿酬數額大多無統一標準,由作者和出版者自行簽訂合同,決定支付稿酬的方式和金額。
在社會主義國家,大都由國家制定稿酬條例,規定付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稿酬一般尚沿用抽版稅方式,但廢止了不利於作者的賣版權的辦法。
1953年開始,出版社學習蘇聯,採用按印數定額支付稿酬的方式,即按書稿的不同性質和質量,規定每1000字的稿酬金額,同時規定若干印數為一個付酬定額(如有的書以1萬本為一個定額,有的以2萬本為一個定額),印數在一個定額以內的付給作者以一個定額的稿酬,兩個定額以內的付兩個定額的稿酬(余類推)。
1958年10月,文化部頒發了《關於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這是中國由政府第1次正式頒布的稿酬制度。《規定》以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相結合的方式取代了不盡合理的定額稿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是以每1000字為計算單位的字數稿酬(詩歌按行數、畫稿按幅數);印數稿酬按基本稿酬的總金額的百分比計算(例如印1萬冊付基本稿酬的5%作為印數稿酬),印數愈多,則印數稿酬的百分比相應遞減。
初版書付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再版書則只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這個辦法到1961年改為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文化大革命”中,則完全停止支付作者稿酬。
1977年恢復支付基本稿酬,1980年5月國家出版局頒發的《關於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又恢復使用基本稿酬與印數稿酬相結合的方式。1984年文化部頒發的《書籍稿酬試行規定》,基本稿酬比1980年的規定提高了一倍,印數稿酬也作了調整,較為有利於學術著作的出版。
基本稿酬:字數稿酬的組成部分之一,即根據書稿的字數及內容質量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統一稿酬標準或出版合同約定的稿酬標準,以每千字若干元為單位計算稿酬的稿費計算方法,基本稿酬按版面字數計算,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稿酬一般分三種形式。
1.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按作品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一定的基本稿酬。再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1%向作者支付印數稿酬。
圖書重印時只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例:你的作品是20萬字,初版印數為1萬冊,按千字50元計。你的初版稿酬就是:200*50+200*50*10*1%=11000元。
採用此種付酬方式的,作者可與出版社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預付稿酬的30%~50%。作品一經出版,應在6個月內付清所有報酬。
附:基本稿酬標準
(1)原創作品為每千字80~300元。
(2)改編作品為每千字20~100元。
(3)彙編作品為每千字10~20元。
(4)翻譯作品為每千字50~200元。
2013年,國家版權局制定的《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這預示著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的時代即將結束。
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確定了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稿酬標準為:文字作品每一年的使用費用是千字300元;音樂作品每首300元;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每幅200元;錄音製品每首50元。
稿費在古代叫作潤筆。“以財乞文,俗謂潤筆”就是這個意思。“潤筆”一詞最早見於《隋書·鄭譯傳》:隋文帝叫李德林起草詔書。高穎在旁邊戲道:“筆幹了。”鄭譯也乘機說道:“不得一錢,何以潤筆?”後來,人們就把寫作文章書畫所得的酬勞,包括物與錢,謂之潤筆。宋人洪邁《容齋隨筆》云:“文字潤筆,自晉代以來有之,至唐始盛。”又說:“作文受謝,晉宋以來已有之。”
古代文人所得的潤筆費,數目十分可觀的,如錢泳《履園叢話》載:“白樂天為元微之作墓銘,酬以輿馬、綾帛、銀鞍玉帶之類,不可枚舉。”皇甫為裴度作《福光寺碑》,字數不過三千,裴度贈給他車馬絲綢,皇甫嫌少,裴度又酬謝絹九千匹。韓愈為文,必索潤筆。劉禹錫《祭韓吏部文》“公鼎侯碑,志隧表阡,一字之價,輦金如山”。這雖是形容之辭,有所誇大,但也說明當時稿酬是十分高的。古來作家們的稿費,就稿酬總收入來說,要算唐朝的李邕了。《舊唐書》講,“邕尤長碑頌”,“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觀,多齎持金帛,往求其文”,“受納饋遺,以至巨萬。時議以為自古鬻文獲財,未有如邕者。)
古人得的稿費也有很微薄的。歐陽修請蔡君謨為其《集古錄序目》作字刻石,贈給他的只是鼠須栗尾筆、銅綠筆格、大小龍茶等物。杜甫有《聞斛斯六官未歸》詩云:“故人南郡去,去索作碑錢。本賣文為活,翻令室倒懸。荊扉深蔓草,土銼冷疏煙。“斛斯融為人作碑,稿費無著,要運河江陵索取,所得甚微,致使鍋鑊無煙。這種情形同舊社會裡那些每天苦苦爬格子,所得無幾,過著清貧生活的文人作家相去不遠了。
給著作者“潤筆”的多少,不同的時代各有差異,從中可以看出知識分子在不同時代地位的高下。唐宋兩代重詩文,朝廷科舉也以詩取士,尤其唐代自太宗以來大多重視文學,愛好詩歌,文人學士很得重視,地位較高。社會上也對作者及詩人厚眼相加,所以“潤筆”一般較高。明代則有不同,文人學士的地位空前下降,所以,“潤筆”也極少。
稿酬=圖書定價*發行數*版稅率,其中“圖書定價”可以用“圖書批發價”替代;“發行數”可用“印數”或“實際銷售數”替代,版稅率一般為8%。
稿酬=稿費標準*字數+(稿費標準*字數)*1%*印數/1000
付酬標準和計算方式可參照基本稿酬。不足500字按500字算,超過500少於1000字按1000字算。
我國稿酬個人所得稅計稅方式等同於勞務報酬的計稅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
1980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公布,稿酬個稅起征點為800元。
在近30年的時間裡,我國的工資、薪金個稅起征點上調了兩次:2006年由800元提為1600元,2008年由1600元提到2000元。稅率則從5%開始,採用九級累進位。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實際稅率即為14%。
800元稿酬個稅起征點從1980年執行至今,30多年未變,與時代嚴重脫節。
在2014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著名作家、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副會長張抗抗再次提交提案,呼籲提高稿酬個稅起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