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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煒
吉林省遼源市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
張煒,男,漢族,遼寧海城人,1964年2月生,中共黨員,1983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遼源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8年11月22日9時30分,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煒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歷任共青團吉林市委統戰部部長兼青年旅行社總經理,吉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吉林市旅遊局局長、黨組書記,吉林市旅遊局(吉林松花湖風景區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長白山管委會(長白山保護局)副主任(副局長)、黨工委委員,吉林省旅遊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13.10,任遼源市委常委。
2013.11,任遼源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6.01,任遼源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8年2月12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席張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審查(調查)。
2018年5月29日,吉林省政協十二屆三次主席會議通過關於撤銷張煒政協吉林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
2018年7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省監委對遼源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煒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煒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搞錢色交易,長期佔用他人車輛;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煒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背棄入黨初心,同黨離心離德,腐化變質,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貪慾膨脹,中飽私囊,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煒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2018年8月,吉林省遼源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煒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張煒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煒,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通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煒在擔任吉林市旅遊局局長兼吉林松花湖風景區管理局局長、吉林省長白山保護開發管委會副主任兼長白山開發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吉林省旅遊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8年11月22日9時30分,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遼源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煒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併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煒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張煒受賄所得款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