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帝退位詔書

愛新覺羅·溥儀的退位詔書

1912年2月12日,清朝歷史上最後一位皇帝,同時也是自秦始皇創立皇帝制度以來的最後一位皇帝——愛新覺羅·溥儀,於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夏曆),頒布退位詔書,作統治之最後結束。由於溥儀當時年僅六歲,無行為能力,因此由隆裕皇太后(孝定景皇后)臨朝稱制。退位詔書共三道,圖片為辭位正文。

“退位詔書起草人為清末民初實業家、教育家、政治家江蘇通州人張謇。”

全文如下


奉旨朕欽奉隆裕皇太后懿旨:
清帝退位詔書
清帝退位詔書
前因民軍起事,各省相應,九夏沸騰,生靈塗炭,特命袁世凱遣員與民軍代表討論大局,議開國會,公決政體。兩月以來,尚無確當辦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輟於途,士露於野,徒以國體一日不決,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議於前,北方諸將亦主張於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榮,拂兆民之好惡?是用外觀大勢,內審輿情,特率皇帝,將統治權歸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近慰海內厭亂望治之心,遠協古聖天下為公之義。袁世凱前經資政院選舉為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際,宜有南北統一之方,即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總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予與皇帝得以退處寬閑,優遊歲月,長受國民之優禮,親見郅治之告成,豈不懿歟?欽此。

起草人


計自愛新覺羅·努爾哈赤建國,凡二百九十七年;自愛新覺羅·福臨入主,凡二百六十八年,至是而亡。退位詔書起草人為張謇。

史料記載


同日,頒布《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優待皇室條件》。《清宣統政紀》記載其主要內容是:
甲、關於大清皇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如左:
一、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二、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歲用四百萬兩,俟改鑄新幣后,改為四百萬元。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三、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四、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妥慎保護。
五、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六、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七、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八、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製,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乙、關於清族待遇之條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二、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與國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四、清皇族免當兵之義務。
設在太和殿的隆裕太后靈堂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今因滿、蒙、回、藏各民族贊同共和,中華民國所以待遇者如左:
一、與漢人平等。
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
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biàn)俸餉,仍舊支放。
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以上條件,列為公文,由兩方代表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轉達各國政府。

相關詔書


另外又頒布兩個相關詔書,全文如下:
古之君天下者,重在保全民命,不忍以養人者害人。現將新定國體,無非欲先弭大亂,期保乂安。若拂逆多數之民心,重啟無窮之戰禍,則大局決裂,殘殺相尋,必演成種族之慘痛。將至九廟震驚,兆民荼毒,后禍何忍復言。兩害相形,取其輕者。此正朝廷審時觀變,恫?吾民之苦衷。凡爾京、外臣民,務當善體此意,為全局熟權利害,勿得挾虛矯之意氣,逞偏激之空言,致國與民兩受其害。著民政部、步軍統領、薑桂題、馮國璋等嚴密防範,剴切開導。俾皆曉然於朝廷應天順人,大公無私之意。至國家設官分職,以為民極。內列閣、府、部、院,外建督、撫、司、道,所以康保群黎,非為一人一家而設。爾京、外大小各官,均宜慨念時艱,慎供職守。應即責成各長官敦切誡勸,勿曠厥官,用副予夙昔愛撫庶民之至意。
前以大局阽危,兆民困苦,特飭內閣與民軍商酌優待皇室各條件,以期和平解決。茲據覆奏,民軍所開優禮條件,於宗廟陵寢永遠奉祀,先皇陵制如舊妥修各節,均已一律擔承。皇帝但卸政權,不廢尊號。並議定優待皇室八條,待遇皇族四條,待遇滿、蒙、回、藏七條。覽奏尚為周至。特行宣示皇族暨滿、蒙、回、藏人等,此後務當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睹世界之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予有厚望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