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示範性軟體學院建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示範性軟體學院建設工作的通知

示範性軟體學院不能與計算機學院合併,已經合併的高校應按照示範性軟體學院驗收意見的要求限期進行整改。三、確保對示範性軟體學院的教學投入。六、加強對示範性軟體學院建設工作的領導。

簡介


教高廳[2007]4號
有關省、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有關高等學校:

詳情


建設示範性軟體學院是我國軟體產業人才培養實現跨越式發展的一次重大改革嘗試。五年多來,示範性軟體學院積極進行改革,為國家培養了一批軟體產業急需的高素質人才,促進了區域軟體產業的發展,增強了我國軟體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示範性軟體學院在如何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創新型工程人才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不僅為辦好全國高校的軟體學院起到示範作用,也為我國高等工科教育改革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為了推動示範性軟體學院持續健康發展,鞏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質量,根據《教育部關於試辦示範性軟體學院的通知》(教高〔2001〕3號)和《教育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有關高等學校試辦示範性軟體學院的通知》(教高〔2001〕6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示範性軟體學院建設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示範性軟體學院的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模式。示範性軟體學院建設要按照“積極發展、規範管理、開拓創新”的指導思想,為我國軟體產業發展培養實用型、國際化的軟體工程師,以滿足軟體產業發展的迫切需求,提升軟體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要按照工程教育模式,突出學生的工程實踐能力培養,特別要強調與傳統計算機學院人才培養模式和課程設置的區別。各示範性軟體學院應與軟體企業共同組建教學指導委員會,使人才培養更好地滿足產業發展的需求。
二、完善示範性軟體學院的內部組織體系。各高校應設置獨立的示範性軟體學院組織體系,從院領導班子、教師隊伍、教學組織、經費保障等方面與計算機學院相對獨立。示範性軟體學院不能與計算機學院合併,已經合併的高校應按照示範性軟體學院驗收意見的要求限期進行整改。示範性軟體學院院長由計算機學院院長兼任的,應在任期屆滿換屆時改由專人擔任。
三、確保對示範性軟體學院的教學投入。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示範性軟體學院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計價格〔2002〕665號)精神,各高校應確保示範性軟體學院的學費用於加強學院的各項教學設施和教學條件建設、聘請國內外高水平教師、進行教學改革、實施有效的產學合作、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方面,要向學生提供優質的教學條件和資源,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四、創建示範性軟體學院新型用人機制。示範性軟體學院要通過聘請一定比例的企業專家來授課或擔任指導教師、引進國外高水平專家授課,建立一支由專職教師、企業專家和國內外兼職教師組成的師資隊伍。有關高校要探索解決新機制下專職教師的編製問題。要通過用人機制的改革,加強並深化產學合作,促進示範性軟體學院與國外高水平大學、跨國公司的合作與交流。
五、嚴格軟體工程碩士生的招生和教學管理。各高校應按照《關於軟體工程領域碩士培養及學位授予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學位辦〔2002〕9號)精神,規範軟體工程碩士的招生、辦學和學位授予工作,確保培養質量,把示範性軟體學院工程碩士培養成國家軟體產業發展需要的高層次實用性人才。
六、加強對示範性軟體學院建設工作的領導。有關高校要充分認識示範性軟體學院建設在高等教育改革中的重要示範作用,按照教育部黨組關於示範性軟體學院建設要“組織落實、政策落實、措施落實”的指示精神,加強對示範性軟體學院建設工作的領導。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相關職能處(人事處、財務處、研究生院、教務處等)組成的示範性軟體學院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決示範性軟體學院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各有關高校應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落實,並將執行情況報送教育部高教司。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