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出讓土地
漢語詞語
掛牌出讓土地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
由於我國土地是國有制,掛牌出讓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掛牌文件規定的掛牌起始日期,掛牌人應該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增價幅度等內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布,符合條件的竟買人應定按照文件的要求填寫竟買報價單,在掛牌期限內竟買人可多次報價。
如果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竟買人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且報價不低於掛牌底價,並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成交;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不成交。掛牌交易的掛牌期限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競買人確定后.掛牌人應當向競買人發出《掛牌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應該根據《掛牌成交確認書》所約定的時間與市國土房管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掛牌同樣遵循“價高者得”的原則,不同之處在於不是現場報價。由於掛牌是以書面的形式報價,所引發的關注程度及曝光不如招標與拍賣。
出讓人至少在掛牌開始日前20天發布掛牌公告,公布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掛牌時間、地點。
在掛牌公告規定時間內出示掛牌文件,並組織現場踏勘。
根據掛牌文件要求,對競買人的開發資質、誠信記錄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通知其參加掛牌活動。
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和交易場所,出讓人將宗地的地塊情況、最新報價情況等信息掛牌公告,並不斷接受新的報價、更新顯示掛牌報價。
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截止時間確定競買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同時繳納定金。
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並退還競買保證金。
競得人應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一、競買人應按要求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報價單》,並加蓋公章(個人競買的以簽名為準)。
二、競買
三、在符合其它條件的情況下,報價高於前者的,得到確認;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者得到確認。
四、報價單如有字跡不清或塗改等情況,報價不予確認。
需要說明的是掛牌出讓的每宗土地均設底價,在掛牌活動結束前,按有關規定保密。
另外,掛牌出讓活動不接受電話、郵寄、電子郵件及口頭競買申請及報價。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的,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它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它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四、在掛牌截止日的報價時間截止后至掛牌截止時間期間,仍有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應在掛牌截止時間前向出讓人提交《競價申請書》。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提交了《競價申請書》,本次掛牌活動轉為拍賣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