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志學會

浙江省地方志學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學會章程


浙江省地方志學會章程
(2010年1月1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浙江省地方志學會”,英文全稱為“ZHEJING LOCAL RECORDS INSTITUTE”,縮寫為:“ZJLRI”。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浙江省從事地方志工作以及有志於地方志事業發展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地方學術性社團。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雙百”方針,開展學術研究,創新方誌理論,旨在推動地方志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加快文化大省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掛靠在浙江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政上受浙江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領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浙江省杭州市體育場路498號浙江地勘大樓東樓405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會員開展地方志編纂實踐;
(二)開展地方志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推進方誌學學科建設;
(三)推動浙江舊志整理和地情研究工作;
(四)普及地方志知識,推動讀志用志;
(五)培養方誌編纂、研究人才;
(六)編輯出版地方志書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志機構為本會會員單位,各級地方志工作者及熱心地方志事業的人士自願參加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和學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致力於地方志研究、宣傳、編纂出版等的單位、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得到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和推進地方志的編纂和研究。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任顧問、名譽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運轉有效,由會員單位推薦產生的理事、常務理事,其所任職務與所在會員單位實行掛鉤,因工作單位調動等原因不能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原單位另行推薦合適人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年。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實施上級管理機關布置的各項任務;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反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
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