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

刑事處罰的簡稱

刑指肉刑、死刑;罰指以金錢贖罪。語出《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現代意義上的刑罰是刑事處罰的簡稱,指行為人因為違反刑法規範而受到國家機關實行的法定的強制處分。

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penalty,punishment;torture;corporal punishment] 刑,指肉刑、死刑;罰,指以金錢贖罪。
后泛指依照法律對違法者實行的強制處分。

引證解釋

刑指肉刑、死刑;罰指以金錢贖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對違法者實行的強制處分。
《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列子.仲尼》:凡此眾疾,爵賞不能勸,刑罰不能威,盛衰利害不能易。 
《荀子·君子》:“刑罰不怒罪,爵賞不逾德。”
司馬遷《史記·呂太后本紀》:“刑罰罕用,罪人是希。”
漢 班固 《白虎通·誅伐》:“哀孝子之思慕,不忍加刑罰。” 
《舊唐書·韋湊傳》:“善善者,懸爵賞以勸之也;惡惡者,設刑罰以懲之也。”
《舊唐書 列傳 卷二十七》:儻陛下忘精一之德,開恩幸之門,爵賞有差,刑罰不當,則忠臣正士,亦不復談矣。
魯迅《且介亭雜文末編·寫於深夜裡》:“我叫不出這刑罰的名目。”

基本含義


概念

刑罰:指依照法律對違法者實行的強制處分。對犯人嚴厲的懲罰。
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對犯罪人適用的,以限制或剝奪其一定權益為內容的強制性制裁方法。
理解:
1、刑罰的內容是對犯罪人一定權益的限制和剝奪,給犯罪人造成痛苦,以懲罰犯罪。
懲罰性是刑罰的本質屬性之一。這有別於民事制裁,並且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強制)方法。它可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切權利,自由、財產、資格,甚至包括生命。
2、刑罰只能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其他任何機關無權制定刑罰。
3、刑罰只能由國家審判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適用,並且只適用於特定的對象,即犯罪分子。

闡發

刑罰是國家創製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並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並起到改造罪犯、保護社會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概念區別

1、適用的法律根據不同,分別是刑法和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適用程序分別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複議法等。
2、適用機關不同。刑罰的適用機關是法院刑事審判庭,民事處罰的適用是法院的民事審判庭,行政法處罰的適用機關是行政機關。
3、適用對象不同。
4、嚴厲程度不同。
5、法律後果不同。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在法律和事實上被視為有前科的人,會在一定期限內甚至終身被禁止從事某種職業或擔任某些職務,如法官、檢察官、律師、公務員。

發展簡史


古代

古代刑罰
古代刑罰
在古代,帝王(含君主、皇帝、國王、諸侯王)和貴族的權威至高無上,對犯罪的懲罰也極其簡單,大約只有兩種:處死和奴役。
從中世紀到19世紀,官方施行刑罰的目的主要是報復犯罪兼收懲治邪惡和震懾不軌之效。僅僅在18世紀末期的英國適用死刑的罪名就達200餘種之多。較久之前歐洲的法律便已經要求司法者必須取得罪犯的供詞后才能定罪,於是一些熱心的志願者便被派到用於拷問疑犯的內庭去。這些人充分運用暴力以及刑技方面的想象力迫使犯人逼供。以國王和國家的名義濫用權力的情況時有發生,很長的一段時間裡被處以死刑的人數與總人口數總是同步增長。文明的進步促使公眾對酷刑的不滿與日俱增。人們再也無法忍受當局野蠻的折磨犯人以及把稍有過失的市民動輒處死。於是流放和監禁這兩種懲罰手段得以出現並逐漸成為重要的刑罰措施。儘管如此囚犯也經常得不到食物、乾淨的水和新鮮空氣,更談不上醫療和娛樂了。
古代刑罰
古代刑罰
古代刑罰
古代刑罰
古代刑罰
古代刑罰
古代刑罰
古代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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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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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罰
古代刑罰

現代

到了20世紀,一些睿智的思想家、慈善家和基督教改革者都在合力尋求對刑罰進行符合人道要求的變革。最終,刑罰的重點被定義為積極改造犯人而不是報復性地懲罰犯人。
現今主要的刑罰是監禁和死刑,隨著時間的推移,死刑逐漸被大多數國家所禁止。在大多數國家裡,以監禁為主的刑罰體系較好地實現了法治的關鍵目標:改造罪犯,保護社會,警醒世人。

目的


預防目的

刑罰的目的具體表現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因為刑罰是作為犯罪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創製、適用和執行刑罰的目的,只能是為了預防犯罪。由於預防的對象不同,故把刑罰的目的區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一)特殊預防
所請特殊預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預防的對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在中國,特殊預防的刑罰目的通過以下三種途徑實現:
1.改造。
2.剝奪犯罪條件。
3.剝奪生命。
(二)一般預防 所謂一般預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一般預防的對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沒有犯罪的社會成員。這些成員包括:
1.危險分子,即具有多次違法犯罪的歷史,有犯罪危險的人;
2.不穩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較差、免疫力較低,容易受犯罪誘惑或容易被犯罪分子教唆、拉攏,具有犯罪傾向的人;
3.刑事被害人,即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可能對犯罪人或者其親屬實施報復的人;
4.其他社會成員,即除上述三種人以外的廣大公民。
刑罰的一般預防貫穿於刑罰的創製、裁量和執行的全過程。立法者通過創製刑法確定法定刑,這就向人們提供了一個具體犯罪與刑罰的對價表。意欲犯罪者對罪刑之間的對應關係有所了解以後,就會因為考慮到犯罪的代價過於昂貴而打消犯罪的念頭。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將犯罪與刑罰緊密聯繫起來,不僅直接地懲罰了犯罪分子,預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對社會上不穩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作用,使他們不敢輕舉妄動、自投法網。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沒有改造好的刑滿釋放分子、逃跑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等遇有適當的時機就可能進行危害社會的犯罪活動,人民法院通過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用具體實際的案例說明什麼行為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並警告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法不可違,罪不可犯,在我們的國家裡誰犯了罪都脫逃不了刑罰懲罰。這就是用刑罰的威力震懾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他們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轍,從而預防犯罪的發生。
(三)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關係
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刑罰目的的基本內容,是預防犯罪的兩種手段,二者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係。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不能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對其中一個方面予以側重:
(1)因刑事活動階段的不同而有所側重,即在刑事立法上側重一般預防,因為此時的刑罰是靜態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會昭示犯罪的刑罰後果,而不是針對具體犯罪和具體的犯罪人,因此,刑罰主要是為了威懾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在刑罰執行時應側重特殊預防,因為刑罰執行的對象是具體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就是要將受刑者改造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在刑事審判中,則應當兩個預防並重。
(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側重,即對累犯、慣犯等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犯罪分子,應側重於特殊預防;對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側重於一般預防。
(3)因犯罪種類不同而有所側重,即對特殊、罕見的犯罪適用刑罰,要側重於特殊預防;對常見多發性犯罪,則應側重於一般預防。
(4)在社會治安形勢穩定、犯罪率較低的時期,要側重於特殊預防;在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犯罪率較高的時期,則應側重於一般預防。

報應目的

報應是指對某一事物的報答或者反應。在刑法理論中,作為刑罰目的,報應是指刑罰作為對犯罪的一種回報、補償的性質以及對此的追求。報應是一種十分古老的觀念,作為一種理論形態,它經歷了從神意報應到道義報應,再到法律報應這樣一個演進過程。儘管在各種報應刑論之間存在理論上的差異,但貫徹始終是報應的基本精神,即根據已然之罪確定刑罰及其懲罰程度,追求罪刑之間的對等性。因此,報應理論被稱為是一種回溯性的懲罰理論。
1.道義報應
道義報應是指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實行報應。根據道義報應的觀點,對犯罪人發動刑罰,應以其道德過為基礎,使刑罰與道德充分保持一致。道義報應的本質是將刑罰奠基於主觀惡性,予以否定的倫理評價。道義報應揭示了刑罰的倫理意義,因而是刑罰的題中應有之義。
2.法律報應
法律報應是指根據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實行報應。根據法律報應的觀點,對犯罪人發動刑罰,應以其客觀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為基礎。法律報應將刑法與道德加以區分,認為犯罪的本質並不是一種惡,尤其不能把罪過視為犯罪的本質,滿足於對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評價,而是強調犯罪是在客觀上對法秩序的破壞,刑罰是對犯罪的否定。
3.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
道義報應以道德罪過作為報應的根據,而法律報應以法律規定的客觀危害作為報應的基礎,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但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都是對已然的犯罪的一種報應,對已然的犯罪人予以否定的倫理的與法律的評價,使刑罰兼具倫理上之必要性與邏輯上之必要性,從而體現社會倫理與法律的尊嚴,因而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具有內在同一性。

本質


刑罰是國家創製並以國家的名義適用與執行的,其本質是刑罰與國家的關係,即刑罰權。
刑罰權是國家基於獨立主權對犯罪人實行刑事制裁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權是國家權力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它是一種國家權力。因此,刑罰權的存在是以國家權力為前提的,兩者密切相關。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權屬於公刑權,以區別於私刑權。
刑罰權不是抽象與空洞的,它必然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現出來,而在刑事法律活動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表現:
1.制刑權
刑罰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首先表現為制刑權即刑罰的創製權。從廣義上來說,制刑權的內容包括:
(1)廢,即廢止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
(2)改,即修改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
(3)立,即確立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
對刑罰制度的廢、改、立,就是制刑權的全部內容。制刑權是刑罰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直接以國家名義行使的,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求刑權
刑罰創製以後,還要適用於一定之人。這就發生了由誰通過何種方式請求對犯罪人適用刑罰的問題。這種請求對犯罪人予以刑罰處罰的權力,便是求刑權,也就是起訴權。在古代社會,求刑權往往在於被害人。隨著國家權力的擴張,求刑權收歸國家所有,並授予檢察機關行使,表現為公訴的形式,因而成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少數情況下,求刑權仍由個人(一般是被害人)行使,以自訴的形式出現。顯然,自訴案件中的求刑權是個人權利,而不屬於國家刑罰權的範疇。
3.量刑權
在提起刑事訴訟以後,就發生了一個刑罰裁量的問題。根據求刑權而決定是否科刑以及科處何種刑罰的權力,就是量刑權。量刑權包括是否科刑與科處何種刑罰兩個方面的內容。是否科刑,是指在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基礎上,決定其應否受刑罰處罰。科處何種刑罰,則是指在確定犯罪人應當科刑的基礎上,確定刑罰的具體種類和份量。
4.行刑權
量刑權只是解決了刑罰的裁量問題。判決書所確定的刑罰還有待於付諸實施,這就發生了一個刑罰執行的問題。行刑權,就是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權力。行刑權是量刑權的自然延伸,但它又不是量刑權的消極依附物,而是有其積極的內容,因而應當引起高度的重視。
刑罰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並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因此,中國刑罰的內在屬性是懲罰和教育。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中國刑罰是懲罰與教育的辯證統一。通過揭示刑罰的內在屬性,可以科學地界定刑罰的內涵。

特性


懲罰性

刑罰與懲罰具有緊密不可分離的聯繫,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常識。在這個意義上說,懲罰是刑罰的題中應有之義。沒有懲罰,就沒有刑罰。刑罰的懲罰性,主要是通過對犯罪人的某種利益或者權利的剝奪而實現的。各種刑罰方法剝奪的利益或者權利的內容是有所不同的。正是根據這種剝奪的利益和權利的不同,刑罰可以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死刑以剝奪犯罪人的生命為內容,其懲罰性是不言而喻的。自由刑以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為內容,使犯罪人遭受鐵窗之苦,以示懲罰。財產刑包括沒收財產和罰金,前者是對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的剝奪,後者是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的金錢,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都使犯罪分子的財產遭受損失,從而體現出刑罰的懲罰性。資格刑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的政治或者其他權利為內容,使犯罪人參加國家政治活動或者管理活動的權利化為烏有,藉此表達刑罰懲罰的意蘊。毫無疑義,揭示刑罰的內在屬性,首推懲罰性。要使刑罰發揮懲治犯罪的作用,就要通過刑罰對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痛苦,剝奪其一定的權利與利益。這種痛苦和一定權利與利益的剝奪恰恰是刑罰賴以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懲罰這一屬性,刑罰就失去了其特性而不成其為刑罰。應該指出,懲罰雖然是刑罰的內在屬性,是一切刑罰都具有的共性,但在刑罰進化的不同歷史時期,刑罰的這種懲罰性的具體表現形態是有所不同的。刑罰從殘酷到輕緩,就是刑罰進化的一般規律。

教育性

刑罰不僅是對犯罪人的一定權利和利益的剝奪,而且還表明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的評價,並且從道義上譴責犯罪分子,這對於犯罪人以及其他人都寓有教育的意蘊。因此,教育也是刑罰的內在屬性之一。教育作為刑罰的屬性,在歷史演變過程中,在各個時期的刑罰中所佔的比重及其表現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國的蒙昧時代和西方的復仇時代,刑罰的懲罰性居於核心地位,刑罰的教育性是微乎其微的。在西方的威嚇時代,刑罰的教育性主要表現為用殘酷的刑罰進行恫嚇。當然,與此同時,中國和西方歷史上主張發揮刑罰的感化作用的思想家也不乏其人。顯然,與恫嚇相比,感化與我們現在所說的教育,距離更為接近。及至近代西方教育刑興起,更是將教育視為刑罰的本質特徵。應該說,教育因素在刑罰屬性中的地位加強,正是刑罰進化的必然結果。中國刑罰特別重視刑罰的教育性。它通過對犯罪的譴責,使犯罪分子認罪伏法,在思想上受到深刻的教育。因此,如果沒有教育這一因素,刑罰同樣不成其為刑罰。而且可以肯定,隨著社會進步、文化發展,刑罰中的教育性這一屬性將在中國刑罰中越來越占重要地位

特徵


在中國刑罰中,懲罰與教育這兩個屬性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互相不可分離。首先,懲罰不能離開教育,沒有教育內容的單純的懲罰不是中國刑法中的刑罰。其次,教育也不能離開懲罰,刑罰的教育性必然要以懲罰為前提,沒有懲罰內容的單純的教育也不成其為刑罰。在這個意義上,作為刑罰內在屬性的懲罰與教育,是互為條件、互為前提的,兩者不能互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刑罰的懲罰與教育的統一就是中國刑法一再強調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我們應當從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意義上,科學地揭示刑罰的內在屬性。
刑罰的內在屬性,必然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為外在特徵。根據刑罰的外在特徵,我們可以界定刑罰的外延,把它與其他法律強制方法相區別。刑罰同其他法律強制方法相比較,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嚴厲性

刑罰是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方法,這在它所剝奪的權利與利益上得到充分體現。刑罰可以剝奪犯罪人的權利、財產、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說是生殺予奪在此一舉,其強製程度的嚴厲性昭然可見。而其他任何強制方法,都不可能達到這樣嚴厲的程度。

特定性

刑罰只能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人適用,無罪的人絕對不受刑事追究。可以說,將刑罰的適用對象限於犯罪人是刑罰正當性的基本前提,這也是刑罰與其他法律強制方法的根本區別之一。

權威性

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照專門的法律程序適用。為了使刑罰適用公正合理,中國專門頒布了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管轄許可權、訴訟程序進行,否則就是非法的,而其他法律強制方法則按照方法則按照其他的程序適用,兩者有著根本區別。
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家創製、適用於執行刑罰所可能產生的積極的社會作用。如果說,刑罰的內在屬性懲罰與教育,這是從靜態上揭示刑罰的本質特徵,那麼,刑罰的功能應當是刑罰的內在屬性在其運動過程中的外在表現,是刑罰內在屬性的外化,這是從動態上考察刑罰這一法律制度。刑罰的功能與國家刑事法律活動是密不可分的,它只能表現在國家創製、適用與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因此,必須結合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才能科學地揭示刑罰的功能。刑罰的功能還表現為刑罰的社會作用。因而,它不僅發生在犯罪人身上,而且還發生在受害人、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以及其他社會成員身上,我們不能因為刑罰僅適用於犯罪分子,而否定刑罰對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也會發生社會影響。刑罰的功能不僅是一種社會作用,而且是一種可能產生的積極的社會作用。所謂可能產生,是指刑罰的功能還只是蘊含在刑罰之中的一種客觀的現實可能性,它的發揮與實現還有待於刑事法律活動的完成。所謂積極,是指刑罰的功能有消極與積極之分,消極的作用也是客觀存在因而是不可否認的,在此,我們只是在積極意義上探討刑罰的功能。

種類


死刑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70%的國家實質上已廢除死刑,在2007年的聯合國大會上,104個國家代表支持暫緩死刑、54國反對、29國棄權。伊拉克人權部長沙勒姆2007年3月14日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表示,伊拉克正計劃廢除死刑,並成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的締約國。沙勒姆說,死刑的使用在伊拉克已經被減到了最小程度,只適用於嚴重犯罪和種族屠殺。古巴國務委員會主席勞爾·卡斯特羅最近表示,所有的死刑判決都將減折為有期徒刑或30年監禁。不過死刑仍將保留在古巴的刑法典上。“放棄死刑對真正的恐怖分子和帝國主義雇傭兵的威懾力是不負責任的和虛偽的。”勞爾在古巴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會議上說。目前世界上有影響的國家中,除中國外,只有美國、日本和印度還保留死刑。
美國現在有14個州廢除了死刑,36個州保留死刑,總的來說,它對死刑的適用也是持相當嚴格的立場。在保留死刑的州,絕大多數都規定只有嚴重的謀殺罪(通常是一級謀殺罪)才可以判處死刑。而要判處一個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非常繁瑣,為了減少冤假錯案和確保死囚的各項權利,美國投入了巨額的司法成本。據悉,一個檢察官要最終勝訴一件死刑案,其花費將高達50萬美元以上。近年來,在國內外人權組織的壓力下,美國的死刑適用呈明顯下降的趨勢,例如,1999年美國執行了98例死刑,但2001年只執行了66例。
日本每年執行死刑數量很少,且都限於嚴重謀殺罪。在日本的平安時代,雖然受到佛教思想的影響死刑廢止了三百幾十年,但經議論后,以防止戰亂為目的,死刑恢復執行。直至現在,死刑繼續存在。日本的死刑以絞刑的方式進行,當犯人判處死刑后,如果要執行死刑,均必須由法務大臣簽署死刑執行令。由於有部分法務大臣有宗教信仰,在上任期間一直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目前在該國判處死刑但仍然在世的人犯數目已超過100個,包括策劃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的主謀麻原彰晃以及井上嘉浩、豐田亨、廣瀨健一、橫山真人、林泰男等實施毒氣襲擊的主犯。但2008年鳩山邦夫鳩山由紀夫的弟弟)在法務大臣任內,批准處決13名死刑犯,包括1988年至1989年間犯下多起誘拐及殺害幼童案的宮崎勤,部分日本人權團體稱其為“死神”。
印度的死刑適用也受到嚴格限制,且執行死刑的人數呈下降趨勢,例如,從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間,總共只執行了35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印度從1996年到2000年,5年間適用死刑總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印度從1999年至2007年的9年間,執行死刑的人數僅為1人。有的學者所指出:“考慮到印度作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國,這個數字應當是比較低的。”
從世界各國的具體情況看,各國廢除死刑的情況有以下幾個類型。
首先就是原本對於廢除死刑就持有積極態度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主要集中在歐洲和南、北美洲。
就西歐各國的情況看,廢除死刑首先是減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後引入替代刑或減刑以求在事實上廢除死刑,最後在法律上廢除死刑。英國在1965年進行了一項五年實驗,根據其1965年通過的法案,謀殺將不再被處以死刑,而本法案最後於1969年確定為永久法案,英國最後一次死刑執行是在1964年。但這並不是所有國家廢除死刑必經的程序,法國就是在1981年一步到位徹底廢除死刑的。實際上,目前為止,歐洲只有一個國家沒有廢除普通犯罪的死刑——白俄羅斯。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廢除運動的先鋒,儘管南美洲廢除死刑運動起步很早,也遭遇過幾次倒退。阿根廷和巴西都曾經恢復死刑和再次廢除死刑。在廢除死刑已有百年傳統的南美洲,死刑廢除運動進行得比較徹底,這與其文化傳統和所處的地理位置有著密切的聯繫。
其次就是原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和從前蘇聯獨立出去的國家,對原來的政治制度進行了改造以後,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這些國家中,首先開展廢除死刑運動的是羅馬尼亞。1989年12月在處決了前總統齊奧塞斯庫夫婦后,羅馬尼亞立即宣布廢除死刑。最遲廢除死刑的東歐國家是塞爾維亞:南斯拉夫聯盟塞爾維亞共和國議會2002年02月26日通過決議,決定廢除死刑。
1999年6月,俄羅斯總統簽署了將所有的死刑或改為終身監禁,或減為25年監禁。這樣,俄羅斯已經成為一個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
最後還存在一些正在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區為主。在1965年時,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並沒有一個國家廢除死刑。但到20世紀末,已有莫三比克模里西斯等9個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
還有一些非洲國家支持死刑,主要原因除了根源於他們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國家有著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較弱和政治的不穩定。
在廢除死刑運動中,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與非洲有著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區,許多太平洋島國,由於受到英國等國家的影響,並沒有引入死刑。
目前尚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和亞洲地區。絕大多數中東和北非國家都強烈地反對廢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斷地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這些國家的刑事政策與他們的宗教信仰是緊密相連的。中東地區不少國家仍保留有某些殘酷的死刑方式,沙特嚴格遵照1300多年前的《古蘭經》因而在執行死刑方面往往帶有明顯的原始部落或部族爭鬥色彩。比如沙特的斬首,伊朗的石刑(即用亂石砸死犯人的刑罰)。
廢除死刑比較早且發展較快的國家,大多是經濟發展比較早或者快的國家,由於他們的經濟、文化已經發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會不公平的現象相對比不發達國家要少一些,因此,廢除死刑不會影響他們的社會穩定和進步,因而,他們往往成為廢除死刑的急先鋒。
而相比之下,非發達國家,無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廢除死刑,勢必會給社會穩定和進步帶來不良的影響。廢除容易恢復難,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廢除死刑必須慎重。韓國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但統計數據顯示,停止執行死刑后殺人犯數量有所增加。1994年至1997年執行死刑的4年裡,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殺人罪而被起訴,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裡,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
自從2000年以來,執行死刑採用的方法包括:
斬首(沙烏地阿拉伯、葉門)
電刑(美國)
絞刑(埃及、伊朗、約旦、巴基斯坦、伊拉克、新加坡等國家)
注射(中國、瓜地馬拉、美國)
槍決(白俄羅斯、中國、索馬利亞、烏茲別克、朝鮮、越南等國家)
石頭砸死(伊朗)

監禁

近代興起的一種刑罰,把人關押起來,限制人身自由,來達到改造犯人的目的。

流放

流放是將罪犯放逐到邊遠地區進行懲罰的一種刑罰。它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將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遠離鄉土的地方,以對案犯進行懲治,並以此維護社會和統治秩序。作為一種刑罰,流放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流放刑罰在中國起源很早,並且沿用歷史悠久,從遠古流放之刑出現,到清末被廢除,歷經了幾千年。在遠古時代,流放等同於死刑,只是讓犯人多了一點苟延殘喘的時間。不幸遭流放的人將被永遠驅逐出社會和家庭之外,他們不會知道在沒有人間規則可循的荒遠地界死亡會何時降臨。五世紀中期,歐洲獵殺被流放的人是一項受到鼓勵的活動。失去信任、受人憎惡的單身遠行者很容易成為捕獵者的目標。

奴役

把人當奴隸使用,在古代王權和貴族權益至上時常被使用的一種刑罰。

刑罰手段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徒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監禁(包括終身監禁或終生監禁)、拘役、管制
日本以及韓國有懲役(坐牢加罰役,分無期懲役、有期懲役)、禁錮(坐牢,分無期禁錮、有期禁錮)、拘留(短期坐牢)。
財產刑:罰金、沒收、沒收財產
日本以及韓國有科料,是比罰金小額的財產刑。

刑罰功能


剝奪功能

刑罰的剝奪功能是針對犯罪人而言的,對犯罪人的權利與利益予以剝奪,這是刑罰的首要功能,也是刑罰性的最直觀的外在表現。同時,刑罰的剝奪功能還對刑罰的其他功能具有制約作用,是刑罰其他功能發揮的重要前提。離開了刑罰剝奪功能,刑罰的其他功能也就無從談起。
對犯罪分子的權利與利益的剝奪,是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法律後果,刑罰具有棄惡揚善,制止犯罪,伸張社會正義的特殊作用,而剝奪功能便是刑罰這種作用的直接體現。正是基於這樣一種考慮,對犯罪分子剝奪的權利與利益應當儘可能地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權利與利益相適應。刑罰中的剝奪功能,在剝奪的權利與利益上儘可能地類似於犯罪所侵害的客體。這是現代各國刑罰種類設置的一條不可忽視的原則。例如,對於謀殺等十分嚴重的犯罪規定死刑,剝奪犯罪人的生命。對於經濟犯罪與財產犯罪,除規定自由刑,甚至個別規定死刑以外,大多還規定財產刑,剝奪犯罪人的財產。凡此種種,無不是奠基於報應之上的剝奪功能的表現。
剝奪功能不僅是報應的體現,而且還是預防犯罪的具體措施,在這個意義上,剝奪功能應當是指對於犯罪人再犯能力的剝奪。例如,龍勃羅梭根據天生犯罪人論,認為人類社會中既然存在這此特殊的犯罪人的類型,就必然對社會帶來危險狀態。因此,龍勃羅梭主張依據這些犯罪人的特殊的、明顯的生理烙印,不等到他們犯下某種罪行時,就採取斷然的社會保護措施,用人工選擇的方法,來消滅人類中的壞分子,即對先天犯罪人採取處以死刑、終身隔離、流放荒島、消除生殖機能等刑罰。此後,李斯特提出教育刑論,主張不但要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教育改造,使其儘快復歸社會,而且要根據達到保衛社會的目的。
剝奪功能根據報應與預防,可以加以迥然不同的理解,在刑法理論上,也確實有些學者把這兩種剝奪功能截然對立起來,在現實生活中也不可否定兩者存在的客觀差別。但是,我認為,剝奪功能中的報應與預防還是可以統一的,事實上,各國刑法也無不力求其統一。例如,對於將財產作為工具進行經濟犯罪的犯罪分子適用財產刑,一方面是基於報應,因其侵犯他人財產而剝奪其財產;他方面是基於預防,因其有可能利用財產再次犯罪而剝奪其財產。又如,對於利用政治權利進行犯罪的犯罪分子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一方面是基於報應,因其侵犯他人政治權利而剝奪其政治權利;他方面是基於預防。因其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再次犯罪而剝奪其政治權利。

矯正功能

同剝奪功能一樣,矯正也是針對犯罪人的刑罰功能,並且是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如果說,刑罰的剝奪功能具有十分悠久的歷史,甚至可以說是刑罰與生俱來的功能,那麼,刑罰的矯正功能則是近代才提出來的,它的提出,表明人類對刑罰現象的認識的又一次升華。刑罰的剝奪功能主要表現在量刑過程中,行刑是剝奪功能的具體實現的過程,而刑罰的矯正功能則主要發生在行刑階段。因此,矯正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對犯罪分子的矯正不僅是必要的與有益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這裡涉及對犯罪分子矯正的可能性問題。矯正犯罪分子的矯正可能性是由人的思想的可塑性所決定的。世界是一個運動變化的過程,立足於現實世界的人,是各種社會關係的主體,也在這種不斷的運動變化中調整自己的行為,人不僅是自然的產物,更重要的是社會的產物。人的意識,包括犯罪分子的思想意識,是自然界和社會客觀存在的事物在其頭腦中的反映。因此,人的思想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頭腦里固有的,而是來自社會實踐。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是可以改造的。中國刑罰制度體現了對犯罪分子進行矯正這樣一個思想。例如,中國刑法中的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是將犯罪分子關押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進行勞動改造。中國還規定了死緩制度,對判處死緩的罪犯,強制實行勞動改造。

感化功能

感化功能是針對犯罪分子而言的,它主要體現了刑罰的教育性。刑罰的感化功能是指通過區別對待、寬大處理等一系列的政策與制度,使刑罰對犯罪分子產生心理上的感受和影響。
中國刑罰的感化功能,是懲辦與寬大結合這一刑事政策的直接體現。根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應當分清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懲辦少數,改造與教育多數。這一政策在中國刑法中得到具體體現。中國刑法規定了自首、緩刑、減刑、假釋、死緩等刑罰制度以及一系列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這些制度與從寬處理的情節,都表現了國家對犯罪分子寬大處理的政策精神,可以消除犯罪人的抵觸情緒,使其自覺地接受加於自己身上的刑罰,從而對犯罪分子起到攻心作用。許多犯罪分子在受到法律的寬大處理以後,都對政府感恩不盡,決心改惡從善,脫胎換骨,重新做人,就是刑罰通過寬大處理而感化罪犯的最好說明。對犯罪分子的刑罰感化,不僅表現在量刑過程中,而且體現在行刑過程。行刑既不單純是對犯罪分子的權利與利益的剝奪,也不僅僅是對犯罪分子的改造,而且通過各種措施,感化犯罪人。只有這樣,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中國刑罰之所以強調感化功能,還立足於這樣一個基本思想,即犯罪分子也是人。儘管有些犯罪分子在長期的惡劣環境中,喪失了人之為人的理智與感情,形成變態的心理,有些甚至變成喪心病狂的亡命之徒,但這些犯罪分子仍然是人,對於外界的刺激也不會無動於衷,也還會有人的感情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在根據其所犯罪行,予以嚴肅的法律制裁的同時,應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打動心靈,啟迪理智。因此,刑罰的感化功能是使犯罪分子成為新人的有效方式。

威懾功能

刑罰的威懾功能歷來受人們重視,在有些時代,甚至被誇張到不恰當的程度。例如,中國歷史上的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就主張以重刑進行威懾,所謂“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在西方歷史上的威嚇時代,也無不迷信重刑的威嚇作用。及至近代,費爾巴哈更是以心理強制說著稱於世。心理強制說的核心就是用法律進行威嚇。我認為費爾巴哈過分誇大刑罰的威懾功能固然是不妥的,但根本否認刑罰具有威懾作用,同樣是難以信服的。實際上,刑罰的威懾作用是客觀存在的,我們應當予以充分重視。刑罰的威懾功能,有個別威懾與一般威懾之分。
個別威懾是指刑罰對犯罪分子產生的威嚇懾止作用。個別威懾又可以分為行刑前威懾與行刑后威懾。行刑前威懾是指犯罪分子在受到刑罰懲罰前,基於對刑罰的畏懼而採取放棄犯罪或者爭取寬大處理的行為。犯罪分子是具有正常理智的人,是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實施犯罪的,除個別激情型或義憤型犯罪具有突發性往往缺乏對本人行為後果的預見以外,在大多數情況下,犯罪分子都是了解法律規定,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有所預見,基於本身的願望而選擇。因此,犯罪分子雖然沒有親身感受過刑罰的懲罰,但刑罰的存在無疑是對犯罪分子的強大阻止,對犯罪分子具有威懾作用。行刑后威懾是指刑罰的實際執行使犯罪分子因畏懼再次受刑而不敢再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僥倖心理,行刑前威懾雖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犯罪分子因心存僥倖而不顧刑罰的威懾以身試法。為此,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使之親身體驗身體驗受刑之苦,告知犯罪必須以受懲罰為代價,任何僥倖都是枉然,從而產生犯罪與刑罰之問具有必然聯繫的確信。這樣,犯罪分子就會消除犯罪動機,抑制犯罪意念,使再犯心理不外化為再犯行為。
一般威懾是指刑罰對潛在犯罪人發生的威嚇懾止作用。一般威懾又可以分為立法威懾與行刑威懾。立法威懾是指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將罪刑關係確定下來,通過刑法規定犯罪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並具體列舉各種犯罪應當受到的刑罰處罰。這就為全社會提供一份罪刑價目表,使知法欲犯者望而止步,懸崖勒馬。司法威懾是指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行刑機關對已決罪犯執行刑罰,使意欲犯罪者因目擊他人受刑之苦,而從中得到警戒。應當指出,立法威懾和司法威懾是互相聯繫,不可分割的,不能片面地強調立法威懾而忽視司法威懾。實際上,沒有立法威懾,就不可能有後來的司法威懾;而沒有司法威懾,立法威懾也不可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兩者是密切結合的有機整體。在這個意義說,費爾巴哈和菲蘭吉利的觀點都是片面的。費爾巴哈主張立法威懾,否認司法威懾,認為要使人們確信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繫具有必然性,不能藉助刑罰的適用。因為適用刑罰只表明某一種犯罪與刑罰具有必然的聯繫,然而,人們的視野有限,不可能同時目睹各種犯罪都受到刑罰懲罰,自然也無法確信所有犯罪都受到刑罰懲罰,自然也無法確信所有犯罪都會招致受刑之苦,因而難保不犯任何罪。菲蘭吉利則主張司法(行刑)威懾,否認立法威懾,認為立法威懾只是追求刑罰紙上談兵式地法律中確定下來可能產生的威懾作用。
個別威懾與一般威懾是辯證統一的,將兩者割裂開來或者對立起來的觀點都是錯誤的。如果只考慮個別威懾而不考慮一般威懾的需要,個案的處理效果會對社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同理,如果脫離個別威懾,過分強調一般威懾,甚至為追求一般威懾的效果不惜加重對犯罪人的刑罰,這當然是不公正的。

鑒別功能

刑罰的鑒別功能,是刑罰的教育性的直接體現。鑒別的實質就是教育,通過刑罰的創製、適用及執行幫助犯罪分子以及其他社會成員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從而提高法制觀念。刑罰的鑒別功能是對刑罰的威懾功能的必要補充,因為刑罰的威懾功能存在一個十分重要的缺陷,就是只對知法已犯或知法欲犯者產生影響,而對於不知法已犯或不知法欲犯者毫無影響。為此,就需要通過刑罰的鑒別功能發揮明辨是非的作用。因此,鑒別功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鑒別是刑罰對社會上的其他人發生的認清某一行為的性質的作用。刑罰功能首先對於不知法而欲犯者具有鑒別功能。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形:有些人已經產生實施某一行為的意念,但並不知道這一行為是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其實施這一犯罪行為之前,通過一定的方式告知其行為是犯罪的,就會使之不付諸實施。而對實施同樣或者類似行為的犯罪人適用刑罰,就是最佳方式。刑罰鑒別不僅對不知法而欲犯者具有鑒別功能,對於自發守法者也具有這種鑒別功能,以促使其向自覺守法者轉化。自發守法者儘管沒有產生犯罪的意念,是一個合格的守法公民,但他這種守法不是建立在對法律內容的了解與對守法價值的認識的基礎之上的,而是較為被動的、消極的守法。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可以幫助這些人了解法律內容、認識守法價值,因而具有鑒別功能。

補償功能

犯罪作為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一般都存在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到犯罪的侵害而在物質上受到了不同程序的損失,因而要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一方面懲罰犯罪人,另一方面使物質損失得到補償。因而,刑罰對被害人具有補償功能。中國刑法對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為了實現刑罰的補償功能,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專門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作了規定。所有這些規定,都是使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得以補償的法律保障。

安撫功能

刑罰的安撫功能是刑罰的重要功能之一。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侵害,破壞了社會秩序,引起被害人的激憤與其他人的義憤。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可以平息民憤,滿足社會公正的復仇要求。因此,安撫功能首先是對被害人的功能,滿足被害人要求懲罰犯罪分子的強烈願望,撫慰其受到的精神創傷,並使其儘快從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脫出來。其次,安撫功能也是對社會上其他成員的功能,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體現了社會的正義要求,恢復被犯罪行為破壞了的心理秩序。

鼓勵功能

刑罰只能對犯罪分子適用,但其影響卻涉及整個社會,對社會全體成員都發生作用。我們不贊成那種把社會全體成員作為刑罰威懾對象的觀點,但並不能由此否認刑罰對守法公民也有影響。如果說,刑罰之於犯罪分子主要表現為剝奪、之於潛在犯罪入主要表現為威懾,這都是一種否定的功能;那麼,刑罰之於守法公民,則主要表現為鼓勵,這是一種肯定的功能,其結果在於強化公民守法意識。
應當指出刑罰的上述功能是客觀存在的,無論人們是否認識到這些功能,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是,刑罰的這些功能雖然是客觀存在的,它的付諸實卻有賴於刑事法律活動。在一定的意義上取決於人如何去發揮它。歷史上的立法者與司法者,有的追求刑罰的剝奪功能,有的追求刑罰的威懾功能,因而各個歷史時期刑罰功能的實際效果存在巨大差異。這就存在一個主觀選擇的問題,這個問題已經超出了刑罰功能的範疇,而涉及刑罰目的問題,即根據一定的預定目標發揮刑罰的功能。
刑罰目的是刑法理論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它對於刑罰的創製與適用,都有著直接的指導意義。

刑罰性質


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澳門:徒刑、罰金(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
日本:死刑、懲役、禁錮、罰金、拘留、科料。

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
澳門: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日本:沒收。

刑罰案例


市科信局原處長張實獲刑5年9個月
新快報記者 黃瓊
在職期間借科研項目審批受賄67.9萬,7名行賄人中包括兩名中山大學教授
廣州市科信局原局長謝學寧違規被查后,廣州市科技系統腐敗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去年底,該局軟體和信息服務業處原處長張實被控受賄近68萬元在越秀區法院公開受審,7名行賄人中有兩名來自中山大學的教授,共“進貢”25萬餘元。記者昨日獲悉,越秀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實構成受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
兩中大教授進貢25萬
經查,張實1995年博士畢業后即進入當時的廣州科委工作,2003年後先後擔任廣州市科技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軟體和信息服務業處處長。
據指控,2003年至2013年間,張實在任職期間,利用其負責廣州市高新技術科研項目申報、評比、驗收廣州市科技與信息化扶持項目申請審批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7名行賄者賄送的人民幣67.9萬元,為他們在申報廣州市相關科研項目中提供幫助。
7名行賄者為兩名中山大學教授(另案處理)、一名張實的舊同事曾某兵(另案處理),四家科技類公司。中山大學教授羅笑南及3名企業高管被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另案處理。而張實舊同事曾某兵提供的證人證言證實,張實曾兩次以借錢的名義讓曾某兵共打款20萬元用於買房。
起訴書還認定,在2011年至2013年春節期間,張實三次收受上市公司——廣州市傑賽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羅旭光的4萬元賄賂,其後在廣州市傑賽科技有限公司申報廣州市重點軟體企業以及享受相關稅收獎勵政策過程中提供幫助。
庭審中提及,廣州市方欣科技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唐湘南在賄送張實現金5萬元后,方欣科技公司獲得廣州市科信局和財政局共同提供的550萬元資金資助。
投案自首並退繳贓款
此前庭審中,張實對於指控均供認不諱,其供述稱,在他擔任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處長時,涉案企業都是和科信局有業務往來的高科技企業,“企業申報的項目都是和高科技有關的,我提供幫助讓這些企業獲得立項,企業就能獲得資金支持。”
2013年4月底,張實在市紀委人員的陪同下,到廣州市檢察院投案自首。開庭前一日,張實的家屬陸續向越秀區檢察院和越秀區法院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指控事實,認為張實構成受賄罪,但其積極退贓且如實供述,可以從輕判處,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