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長
封建王朝時代職業
保甲制度,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而不同於西方的以個人為單位。儒家的政治學說是把國家關係和宗法關係融合為一,家族觀念被納入君統觀念之中。因之,便有了漢代的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里”;唐的四家為“鄰”,五鄰為“保”,百戶為“里”,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提出了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保長
民國保甲制度提出於國民黨對工農紅軍進行軍事“圍剿”之時,蔣介石以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身份督師江西,認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眾不支持政府。於是在“剿匪總司令部”所屬黨務委員會內專門設立了地方自衛處,研究保甲制度,草擬法規,先在江西試行。1931年6月,蔣介石劃定江西修水等43縣編組保甲,將原有閭鄰等自治組織一律撤銷。次年,以蔣介石兼總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頒布《剿匪區年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規定10戶為甲,10甲為保,聯保連坐。1934年,國民黨“中政會”第432次會議議決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切實辦理地方保甲,據此,行政院子同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實行保甲制度。於是,保甲制度便由“剿匪”區推向全國。
保甲制的具體法規曾有過多次修訂。立法院曾於1936年9月制訂保甲條例42條,1937年7月2日又修正為40條,但均未公布。抗戰發生,軍事委員會委員長重慶行營釐訂整理《川黔兩省各縣保甲方案》,1939年頒布《縣各級組織綱要》均對戰時保甲制度有具體規定。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進位制(10戶為甲,10甲為保,10保以上為鄉鎮)。以後鑒於各地地理、交通、經濟情況各異,在實行“新縣制”時採取了有彈性的辦法,規定“甲之編製以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六戶,多於十五戶”,“保之編製以十甲為原則,不得少於六甲,多於十五甲”,“鄉(鎮)之劃分以十保為原則,不得少於六保,多於十五保”。保設保辦公處,有正副保長及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幹事各一人,保長兼任保國民兵隊隊長和保國民學校校長,與鄉(鎮)長一樣,亦實行政、軍、文“三位一體”,保長通常由當地地主、土豪、頑劣擔任。國民黨對保甲長人選極為重視,竭力通過保甲長牢牢控制民眾,“使每一保甲長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務”。
保甲制的實質是通過聯保連坐法將全國變成大囚籠。聯保就是各戶之間聯合作保,共具保結,互相擔保不做通共之事;連坐就是1家有“罪”,9家舉發,若不舉發,10家連帶坐罪。國民政府內政部曾專門發布過一份連坐暫行辦法,其主要內容是:出具連坐切結時,由戶長簽名蓋章或匣押,一式兩份,正結存縣,副結存區。各戶如發現另戶為“匪”、通“匪”、窩“匪”等情,應立即報告,如隱匿不報,便以“庇護罪”或“縱匪罪”論處。內政部一名長期從事編查戶口的官員談到為什麼要採用聯保連坐法時說:以往,政府用懸賞來獎勵檢舉者,但賞金的代價往往不能抵償因受“匪方”報復所受的損失。實行聯保連坐法以後,便起到拘束民眾的作用,使其“畏法而不畏匪”。抗戰發生后,國民政府在《整理川黔商省各縣保甲方案》中修正了上述具給的做法,改為不具結而連坐。即各戶不必簽名具結,但如發生甲內居民有通“匪”、為“匪”等情,一經審判機關查明,對同甲各戶立即予以連坐處分。在該法的說明中提出上述變動的理由是:同甲各戶因貧官不同往往不願聯保具結;而願意聯保具結的各戶則往往素來關係密切,某戶如有非法行為,同結者必不肯告發,“故不如使同甲各戶共負聯保連坐之責,不另具切結,只須於各戶門牌內加以說明”。
保甲制度實行“管、教、養、衛”並重原則,使保甲制既服務於“自治”,亦有利於所謂自衛。“管、教、養、衛”是蔣介石提出的。
1934年2月5日在浙江省政府紀念周上,蔣介石提出了“教、養、衛”三字。1936年5月16日和1937年7月在廬山軍官訓練團,他又增加了“管”字。“管、教、養、衛”分別表示了管理、教育、經濟、軍事四方面內容。陳立夫在《地方建設問題》(1941年4月)中解釋說“管”即自治治事,“教”即自信通道,“養”即自養養人,“衛”即自衛衛國。但蔣介石解釋得更明白,他說推行保甲,目的是為軍事化服務,“軍事化是我們今後要推行自治實行主義根本精神所在”,“軍隊組織就是人類一切組織的最高范型,而一切的社會組織,可以說都淵源於軍”。
國民黨當局雖對保甲制寄望極大,而保甲制的推行卻收效甚少,其原因是“一般公正人士多不願擔任保甲長,一般不肖之徒又多以保甲長有利可圖,百般鑽營”,“正人不出,自然只有壞人的世界,良好的制度也就變成剝削人民的工具,因此民眾怨聲載道”。這是國民黨人士自己作出的評價。
后巴渝一帶的方言據此將保長發展成了一個貶義性的形容詞意為傻,不合群,不開竅,怪異,跟寶氣意思相近!
也有將喜歡管閑事的人稱呼為閑事保長的說法。比如台州話的保長就是類似的意思,台州有個金保長就非常的活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