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指導員
職業指導員
職業指導人員是指為社會求職者擇業、就業和用人單位擇優招用人才,提供諮詢、指導及幫助的人員,主要表現在對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引導和幫助上。
職業指導的目的就是促進個人職業生涯的發展。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分工也越來越細形成致,多層次、多序列的職業崗位,不同的職業崗位對勞動者的能力和素質的要求也不同。
職業指導就是幫助勞動力供需雙方進行選擇,通過選擇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勞動力供需雙方的意願都能得到滿足,引導勞動力的供需雙方真正達到擇業自由、用人自主,實現人-職匹配。職業指導一方面幫助求職者客觀地分析自己,獲得就業信息、掌握求職方法、增強就業能力、確定求職方向;另一方面幫助用人單位確定用人指標,選擇招聘方法等方面的用人指導。
為社會求職者擇業、就業和用人單位擇優招用人才,提供諮詢、指導及幫助的人員。
1. 崗位用人標準:職業道德標準,能力,態度,業績
2. 職業指導的內容:擇業+用人+求職指導,政策+心理+技能培訓諮詢,職業業績標準
3.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從事:超範圍、虛假信息、未滿16歲、為無照者介紹、雇傭無資格、法律其他行為
4. 崗位調查:收集崗位有關信息的過程。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面談+現場觀測+書面調查
5. 信息溝通:人與人傳達思想交流情況信息的過程,方法:按媒體信息書面+口頭+語言;按方向垂直+平行+斜向;按渠道正式+非正式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建立諮詢關係;(2)信息採集與處理;(3)職業諮詢與指導;(4)職業素質測評;(5)職業設計和實施;(6)業務開發與管理。
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職業指導員(四級)、助理職業指導師(三級)、職業指導師(二級)、高級職業指導師(一級)。
其中四級、三級、二級已列入鑒定公告,可面向社會開展培訓與鑒定。
1 諮詢與指導:接待登記、信息諮詢、診斷諮詢、擇業指導、用人指導
2 信息的採集與處理:採集方案的設計與實施、信息的整理與分析、信息的發布
3 職業素質測評:設計測評方案、使用標準化測驗、使用面試和其他測評方法
4 職業設計:職業取向分析、培訓項目設計、崗位用人設計
5 幫助實施:組織供需交流、實施培訓
對不同等級的職業指導員的技能要求有所不同,依次遞進,高級比低級要求更高。例如:
在諮詢與指導方面,二級要求能夠配合他人開展一般性的就業和從業指導;三級要求能夠開展一般性的職業準備、就業、升學、從業指導;四級要求能夠開展系統的職業指導,並能夠為一般的工作人員提供指導;五級要求能夠開展系統的職業指導,並能夠為其他等級技術人員提供系統訓練。
在職業素質測評方面,二級要求能夠在高級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理解和領會由專業技術人員設計的測評方案;三級要求能夠設計、實施測評方案並能夠為一般的工作人員提供指導;四級要求能夠設計測評實施的步驟;五級要求能夠設計測評實施的步驟,並能夠為其他等級技術人員提供系統訓練。
(1) 職業發展理論;
(2) 職業分類知識;
(3) 職業能力及其個性傾向知識;
(4) 職業心理咨;
(5) 職業指導的原則與方法。
(1) 測評的基本原理;
(2) 測評的技術與方法;
(3) 測驗結果的解釋與應用;
人力資源開發與就業
(1) 勞動力供給與需求;
(2) 職業資格制度;
(3) 組織內部的人力資源開發;
(4) 訓練的理論與技術。
(1) 職業介紹與職業指導的法規與政策;
(2) 職業教育、培訓法規與政策;
(3) 勞動就業法規與政策。
計算機操作及基礎知識
(1) 計算機使用常識;
(2) 勞動力市場管理系統軟體;
(3) 網路與通訊的使用常識;
(4) 計算機文字處理;
職業指導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1年以上。
2.具有大專學歷(含同等學歷)。
助理職業指導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3年以上。
2.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含同等學歷)。
3.取得職業指導員資格證書1年以上。
職業指導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5年以上,至少在公開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一篇。
2.具有大本學歷(含同等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3年以上,至少在公開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一篇。
3.具有碩士學位(含同等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1年以上,至少在公開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二篇。
4.取得助理職業指導師資格證書2年以上,至少在公開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一篇。
高級職業指導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連續從事本職業7年以上,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二篇以上,經職業指導人員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者。
3.取得職業指導師資格證書三年以上,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二篇以上,經職業指導人員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者。
在職業指導領域,做出特殊貢獻者。
1.
連續從事本職業7年以上,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二篇以上,經職業指導人員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者。
2.
具有博士學位(含同等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2年以上,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二篇以上,經職業指導人員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者。
3.
3.取得職業指導師資格證書三年以上,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二篇以上,經職業指導人員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者。
4.
在職業指導領域,做出特殊貢獻者。
七、鑒定方式
四級、三級的鑒定方式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論知識考試採用閉卷機考方式,操作技能考核採用筆試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理論知識或操作技能不及格者可按規定分別補考。
二級鑒定方式採用筆試、口試方式進行。考核分為三個模塊,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不及格者可按規定分模塊補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