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刑是中國古代刑名。《尚書·舜典》:“撲怍教刑。.(1)撲,擊打。指古時掌教化者對生徒的一種責罰方法。即以荊革捶撻。(2)《漢書·刑法志》:“薄刑用鞭撲”撲用於懲罰輕微的犯罪行為,並逐步演變為後世的鞭、笞、杖。(3)上古時象刑的一種,即身著草裙,以象受宮刑。
晉以撲刑入令。
晉律“諸有所督,罰五十以下,鞭如令”。有杖、鞭。鞭又稱督。應受杖而體有瘡者改為鞭。鞭是一種較常用的刑罰,有五十至二十各等,過五十以上稍行之,以督教為目的。晉鞭分法鞭和常鞭兩種。
法鞭用生革去四廉製成,常鞭用熟靻不去廉。作
鵠頭,紐長一尺一寸,鞘長二尺二寸,廣三分,厚一分,柄皆長二尺五寸。受鞭時脫衣伏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