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終審法院
政府機關
【courtoflastinstanceofMacao】澳門最高級別的審判機關,享有終審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9年設立。負責審理對中級法院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的上訴案件,法定行政案件等,審理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衝突,並對澳門相關法律作統一司法解釋。
設3名法官,均由澳門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從3名法官中任命1名為院長,院長必須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資格及中國國籍。
院長:岑浩輝
法官:利馬(譯名)宋敏莉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也同其他法院法官一樣,應當符合兩方面的條件:一是前提條件,即終審法院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其職責或行為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免職問題。二是程序條件,這方面的條件終審法院法官與其他法院法官有所不同,即當終審法院法官符合上述前提條件時,行政長官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決定是否免職;而其他法院法官免職,則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決定是否免職。鑒於終審法院的重要性,基本法還規定,終審法院院長及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都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澳門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是澳門特區法院等級中的最高機關,行使«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的規定,終審法院的管轄權共有16項,其內容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第一,負責審理法律所規定的必須由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級審理的案件,如審理由終審法院法官、檢察長、中級法院法官及助理檢察長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案件;第二,負責審理下級法院的上訴案件,其中既包括對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級所作的可予以爭執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也包括對中級法院作為第二審級所作的民事、刑事或行政方面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但必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對此類合議庭裁判可提出爭執者為限;第三,負責審理中級法院與第一審法院或中級法院與行政、稅務及海關當局之間的管轄權衝突;第四,就人身保護令事宜行使審判權;第五,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統一司法見解;第六,其他訴訟程序的案件。
終審法院現時共有三名法官,當中包括由行政長官任命的終審法院院長,終審法院院長在所有法院司法官中享有居先的地位,其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代表,除擔任法官及院長的職務外,還須確保終審法院的正常運作以及領導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以評議會及聽證會的方式運作,作為助審法官的終審法院院長、製作裁判書法官、助審法官以及訴訟法規定的實體均參與評議會及聽證。
除非訴訟法律有特別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當終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如作為第二審級審理,須負責審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事宜;如非作為第二審級審理,則僅審理法律上的事宜。當終審法院行使統一司法見解的審理權時,除所有終審法院法官參與評議會外,無須迴避的中級法院院長及在中級法院年資最久且無須迴避的法官也參加評議會;如須迴避,則由按年資順序在其之後的法官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