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系

德隆系

不健全的交易監管機制,令中國的“家族類企業”在斂財模式上與東南亞“家族企業”存在很大差異,但在本質上卻是一樣的-都損害了市場的健康發展。

我們發現,亞洲“家族企業”的運作規律是,被置於企業金字塔下層的上市公司的資產,往往會被“控制性股東”運送到金字塔的上層。

產生這種狀況的原因是,“控制性股東”對下層的上市公司擁有很強的控制權,卻只擁有很小比例的權益。這種不平衡,加上亞洲地區司法制度薄弱、企業會計制度不夠透明,使得“家族企業”將上市公司置於金字塔結構的下層,並且將下層的資產通過關聯交易運送到上層,或者將上層企業的危機轉移到下層公眾公司,損害了小股東的利益。

然而在中國,我們發現了一種全新的“類家族企業”的運作模式,其金字塔結構中資產的運動方向往往和亞洲其它地區的情況相反。上市公司在複雜的結構中,往往成為這種“類家族集團”中的旗艦企業,其資產變為向下運動,具體表現為投資行為。

斂財模式


產生這一模式的主要原因是,中國股市的初級市場特徵尤其是不健全的交易監管機制,決定了“控制性股東”有可能通過證券市場股價上漲獲取暴利。無論是上市公司向下投資,還是上市控制性公司“股權的轉讓,往往會被市場當作“利好消息”,進而推動股價上漲。
另一方面原因是,由於未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在上市公司的股份中佔有很大的比例,同時價格遠低於“流通股”,這使得“控制性股東”,尤其是那些處於相對控股地位的“控制性股東”,可以通過很低的價格受讓國家股或法人股,實現對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中國上市公司流通股(A股)佔總股本的比例平均為30%。
在對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收購實例中,“每股凈資產”是個非常重要的定價依據,轉讓價格的平均水平為每股凈資產溢價30%(對於國家股,管理部門設定了下限,其轉讓價格,不能低於每股凈資產)。在2000年國家股及法人股轉讓實例中,法人股的種可能性呢?
按照成熟市場的法律,這種情況是應當由控辯雙方中的辯方舉證。如果辯方不能證明自己清白,將受到相當嚴重的處罰。
這也正是我們十分重視“舉證責任是證券交易法成敗關鍵”的原因。這是解決“大股東控制問題”的有效途徑,對中國證券市場未來的健康發展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中國的“類家族企業”斂財模式是初級的,其收益率遠高於亞洲其它地區“家族企業”的普遍模式。隨著監管機制的完善和國家股、法人股流通等其它問題的解決,也許在中國我們也會看到類似於東南亞國家“家族企業”的斂財模式。
事實證明,許多亞洲國家和地區,正是由於沒有解決“舉證責任”這一關鍵問題,而備受大股東問題的困擾。隨之而來的家族企業斂財則是造成亞洲金融風暴的重要原因之一。
關於舉證責任,我們將在本文的最後進行系統的論述。以下我們分析一下“德隆系”的操作模式。

神奇歷程


綜述

在三年多的時間裡,“新疆德隆”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新疆屯河”、“合金股份”、“湘火炬”,股價已分別上漲了1100%、1500%和1100%,這些上市公司及其它與“新疆德隆”有關的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上,被稱作“德隆系”。(本文中“德隆系”的涵義還包括與“新疆德隆”有關的人員及其相關公司,即“一致行動人”。)
“德隆系”股票如此巨大的漲幅,如像市場傳言有所謂的“莊家”介入,其獲利是相當驚人的。

早期的融資

由“新疆德隆”及其母公司“烏魯木齊德隆房地產”提供擔保,子公司“新疆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發行1億元“特種金融債券”。
資料顯示,“新疆金融租賃公司”在“德隆系”的早期融資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這家公司是1996年2月由“新疆屯河”、“新疆德隆”等11家新疆公司和機構註冊成立的。“新疆德隆”和“新疆屯河”各出資700萬元,各佔12.73%股權。
1996年10月,“新疆德隆”即介入“新疆屯河”,成為第三大股東(持股10.185%)。時間在“新疆屯河”上市僅4個月之後,間隔之短,似乎早有安排。
在介入“新疆屯河”半年之後,也就是在介入“合金股份”兩個月前,1997年4月,“新疆金融租賃”發行了1億元“特種金融債券”(期限為3年,年利率11%)。
為這筆“特種金融債券”提供擔保的兩家公司都是“德隆系”的公司。
一個是“新疆金融租賃”的母公司“新疆德隆”。其質押的,是其所持有的“新疆屯河”1410.18萬股(持股比例8.19%)法人股及其質權登記日以後的分紅派息。
另一家擔保公司則是“新疆德隆”的母公司-“烏魯木齊德隆房地產開發公司”,抵押的則是其下屬“城市大酒店”的部分樓層。
這筆質押情況,在“新疆屯河”1998年中報中被“遺漏”。此後,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發布的關於此項抵押的公告后,“新疆屯河”也發布了“更正公告”。
關聯公司如此傾注血本的擔保,加上“新疆屯河”中報的“遺漏”一事,令“新疆金融租賃”所獲一億元資金的用途分外引人注目。
兩家“德隆系”上市公司同時修改公司章程,各為“上海星特浩”提供2億元貸款擔保“合金股份”的向下投資多數是以“上海星特浩”為中心完成的,而“上海星特浩”通過“德隆系”兩家上市公司的擔保,獲得了4億元銀行貸款。
為了掃清對“星特浩”進行擔保的障礙,1999年4月,“德隆系”的兩家上市公司同時通過決議,賦予董事會處理對外擔保事項的權力。“合金股德隆另一家控股上市公司”湘火炬“也修改公司章程,將“董事會可以行使4000萬元以下項目投資決策權”改為“董事會負責處理對外擔保事項並可以行使公司凈資產20%以下項目投資決策權”。
“合金股份”及“湘火炬”董事會分別發布公告,各為“上海星特浩公司”提供2億元銀行貸款擔保。如果“上海星特浩”不能按時還款,兩家上市公司將向銀行支付全部借款本息。
不得不指出的是,如果說“合金股份”為“上海星特浩”提供貸款擔保出於是該公司的“關聯企業“,那麼“湘火炬”的擔保行為則毫不沾邊。即使“上海星特浩”盈利前景再好,也不能體現為“湘火炬”的利益。而一旦“上海星特浩”不能按時歸還貸款,“湘火炬”的股東將不得不為其承擔巨額債務。這筆擔保,嚴重損害了小股東利益。
通過“合金股份”、“湘火炬”的共同擔保,“上海星特浩”獲得共計4億元貸款。而這筆貸款的去向則特別令人關注。
根據“合金股份”的公告,“上海星特浩”向下的投資總額在1.75億元左右。如果說,上述4億元貸款都用於投資的話,那麼而另外2億多元貸款的去向,則是一個問號-而這些貸款,都是由上市公司擔保的。
另一方面,通過“上海星特浩”這些大量令人眼花繚亂的投資動作,“合金股份”1999年的公告不斷湧現,股市“利好消息”層出。

頻繁投資

"湘火炬"頻繁投資,不乏關聯交易
1998年中開始,“德隆系”控制下的“湘火炬”開始了頻繁的投資。在兩年時間裡,公告的投資動作達11項,涉及公司達21家,其中不乏關聯交易。
最典型的關聯交易的例子是,2000年4月,“湘火炬”與“上海奧神環境高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上海奧神”)、“中極控股”合資組建“株洲湘火炬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佔總股本51%,評估超出部分作為合資公司對“湘火炬”的負債。
如此慷慨的出資行為,除了“中極控股”與德隆系的關係之外,還因上海奧神“也是德隆系一員。“上海奧神”1999年註冊成立,法人代表唐萬平。
在“湘火炬”頻繁的投資過程中,“湘火炬”的股價也在不斷上漲。
1997年11月新疆德隆入主湘火炬,至今經過三次轉配股,一股變成了4.7股,股價由1997年的7.6元/股,如果僅對1997年以後進行還權,到2001年3月23日,經復權后變成了85元/股,漲輻達1100 %以上,自上市以來更是上漲了3000%以上。
神奇交易,刺激股價:“北京太合金”一年內轉手,盈利1800萬元。
1997年,“新疆德隆”進入“合金股份”后,即宣布了1997年配股方案。以10:3比例,總股本5168.5萬股,共計配1550.55萬股,價格5元/股,共募集資金7752萬元。
配股說明書中稱,募集資金主要用於與“北京太空梭娛樂設備有限公司”合資組建“北京太合金動感電影成套設備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太合金”),總投資4000萬元,“合金股份”佔80%股權。項目投資回收期1.87年,年投資利潤率80%。按計劃項目應在2000年初才開始回收投資。
然而,僅1年之後,在1999年6月,“合金股份”便將“北京太合金”80%股權作價5000萬元轉讓給“新疆東方奧斯曼化妝品有限公司”。還未完成投資,就盈利1800萬元,這麼好的“生意”顯示出德隆對“合金股份”非同一般?quot;打造能力“(該轉讓收益占公司當年凈利潤的15%,我們注意到,審計該公司的瀋陽華倫會計師事務所對當年年報出具了無說明的審計意見)。
“合金股份”還進行了其它一系列投資,也起到促進股價上漲的作用。
1997年6月6日新疆德隆入主合金股份,至今經過四次轉配股,一股變成了6.2股,股價由1997年的12元/股,到2001年3月20日,經復權后變成了186元/股,漲幅達1500%。
“新疆屯河”股價兩年後的啟動,也起於頻繁的投資
自從1997年4月“新疆金融租賃”發行一億元特種金融債券后,直到2000年,“新疆屯河”股票才突然再發力。在之間這段空白時間裡?quot;合金股份"和“湘火炬”則股價飛漲。
2000年3月,“德隆系”加大“新疆屯河”控股比例,擁有“新疆屯河”近28%的股權。此後,“新疆屯河”在沉默兩年後,也和“德隆系”的另兩家上市公司一樣,開始了一系列頻繁的投資。
不算“新疆屯河”2000年配股資金專用的幾個項目以及以實物資產出資組建的“屯河水泥公司”,“新疆屯河”今年來共投資7億元。這麼密集的投資,更讓人懷疑。從"新疆屯河"的經營業績及年報來看,難以支撐如此巨額的投資。
自從“新疆德隆”進入“新疆屯河”以來,“新疆屯河”經曆數次送配股,當初的1股變成了5.48股,經復權,到2001年3月23日每股股價已到127元,累計漲幅1100%以上。

股權轉移

虧本轉讓,“北京總府”淡出“德隆系”內部股權大換手
相關資料顯示,自1999年9月到2000年6月,不到一年時間裡,“德隆系”對“合金股份”的權益,在其北京的上層關聯性公司中間,發生了一次大的轉移。
1999年9月,“北京總府”將“合金股份”1810萬股(佔總股本8.46%)轉讓給“北京紳士達”,此次轉讓價格1.48元/股。
相比“北京總府”1997年受讓這些股權時的價格3.11元/股,“北京總府”經過兩年運作不僅連本錢都收不回來,“虧損”竟高達2950萬元。此時“合金股份”的資產凈值已大大增加,為什麼“北京總府”竟然“虧”得一塌糊塗?
經調查,“北京紳仕達”是由自然人出資的公司,1998年1月註冊。公司由清華大學畢業僅1年的王琦出資800萬元(佔總股本36.2%),白薇、楊益各出資700萬元(分佔總股本31.9%)成立。其中白薇特別引人注意,她在1997年10月就被選為“合金股份”第三大股東-“北京萬新達”的董事長(法人代表)。
2000年6月,“合金股份”大股東“北京萬新達”的股權結構,也發生了變化。該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后,“德隆系”人員張萬軍股權由10%增加到48%,成為第一大股東;另一位新加入的個人股東楊力持股46%。原第一大股東“北京吉吉”所持股權由75%,降為6%;原持股15%的第二大股東唐萬川則從“北京萬新達”退出。
這樣,由“德隆系”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成為“合金股份”的主要大股東。
原來“德隆系”的重要角色-“北京總府”在“合金股份”中的權益已微乎其微。以致於在我們的調查過程中,無論是北京市工商局,還是北京朝陽區工商局(“北京總府”營業執照上加蓋該局印章),均未查到有關資料。看來,“北京總府”已從“德隆系”淡出。

問題的關鍵


“德隆系”表現為一種現象,即一個龐大的金融控股集團,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價無一例外地巨幅上漲,這牽扯到了一個重要的證交法問題,也就是其是否恰當,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小股東的權益,這是我們探討的重點。本文希望利用美國證監會現行法令來做一個評估。
如果德隆系利用上市公司炒高股價取得利益后再來收購子公司,就立即牽涉到了操縱市場的嫌疑。但問題是何謂操縱市場。
關法令可以分成下列兩項:
1、操控價格-按照中國證券法,操縱價格是指利用資金及信息上的優勢,操縱股價牟利或避免損失的行為。在美國的法律環境下,控方須證明該不法交易曾經發生過,辯方可引用負責辯護條款,證明其行事的目的並非進行不法的交易。
2、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這個案例可以利用(2000年)11月份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銀行及瑞銀華寶銀行操控中國移動股價做一解說。中移動11月8日前逾一周出現大量賣空盤,每天賣空值高達交易量的一成五,一周賣空值高達每天交易量的七成。11月8日,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分析員突然改變對中國移動的股價預測,由10月份的目標價76元,調低至49元。其後,該行在11月21日繼續調低目標價至39元。
今年開市,瑞銀華寶舉行一電話會議,會上介紹一信息產業部高級研究員錢進潮接受訪問,錢進潮證實了市場傳言,指今年份開始,中國便實施手機單向收費政策。結果中國移動股價一周內跌至39.6港元。中國移動股價變動及跌幅,基本上與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前兩周的預計吻合。但該行隨即否認錢進潮的意見代表信息產業部,只說錢進潮的意見只代表個人意見。
十一月初機構投資者賣空后股價大跌和否認錢進潮來自信息產業部等事件,即可看成作為違法的訴因。在美國,美國證監會可透過聽證決定不當行為誰屬問題,並進行制裁,此時辯方必須向美國證監會提出解釋或證明清白。
“德隆系”的作法與上述兩項操控市場行為有關,“德隆系”中“合金投資”(原合金股份)股價上升15倍左右,湘火炬股價上升11倍多等等。且在利好消息公布前,股價開始上漲。
按照美國證交法規定,如果市場認定該公司有發展而進行交易,則可認為是合法的。但如果利用散布謠言而抬高股價則是不可接受的。事實上,小股民與證券監理機構根本不可能知道或認定股價上升是否由於謠言而起。同時小股民與證券監理機構也不可能知道"德隆系"是否利用謠言而圖利自己。
因此舉證責任應歸於辯方而不是控方。也就是應由“德隆系”向小股民及證券監理機構證明股價上升並非由於其所散布謠言而引起,“德隆系”也未利用股價上升機會而圖利自己。
在美國,若“美國證監會”根據各項證據認定不當行為後,次級舉證責任即轉向辯方,辯方有責任必須極為努力的收集能證明清白的證據。問題是,“美國證監會”如何強迫,例如“德隆系”舉證呢?“德隆系”可不可以不去美國證監會聽證,甚至來個置之不理呢?
“美國證監會”有著超乎外人想像的無限制的權力迫使被告提證。為了提供一個無法辯駁的事實,我將引用James Cox等人於1997年發表的《Securities Regulation》一書有關美國證監會的無限權力做個引述(翻譯,924到925頁):"美國證監會"官員若對被告提出證據不滿意,可要求一個正式的調查。該官員有發出傳票的權力。……他的傳票權力在美國境內是無遠弗屆的,他可傳召與該調查有關的任何人及任何證物。若任何人不服從傳票傳召,可訴請聯邦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力。可以這樣說,美國證監會對違反證交法的調查權力是無限制的。……而且法院對於美國證監會官員基於辦案需要而隨意傳召證人或證物行為不會有所懷疑。美國證監會的調查是受美國憲法保障的。任何人對其傳票的挑戰將被法院拒絕。
“美國證監會”的做法可大大增強其監控能力,並有效的迫使被調查者舉證以證明自己清白。這個新的權力是值得為中國所借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