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用自己的技術和勞務,跨越國界地為另一方當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或者跨越國界地派遣專家或以書面方式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諮詢意見,並收取報酬;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者取得諮詢意見並付給報酬的書面協議。
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點:
(1)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的合同;
(2)根據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供方以其掌握科學技術的勞動力為受方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提供諮詢意見,如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進行工程設計、提出工程計劃、編製施工方案、派遣專家指導生產、培訓技術人員、就企業的技術改造、產品設計的改進、質量的控制和企業管理提供諮詢意見,並按約定獲取報酬。受方按照合同規定檢查驗收,取得供方所提供的工作成果,接受諮詢意見,並付給約定的報酬。
(3)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一個重要特點是,供方所提供的是某種技術性的勞務,而這裡所指的“技術”是指既不具有工業產權的技術,又不具有保密性的技術,它是發明專利技術、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外觀設計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以外的普通技術。
根據供方提供諮詢服務內容的不同,各國法律把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分為不同的種類。
我國1988年的《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把技術諮詢服務合同分為6類:
一是受方委託供方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者工程設計的合同;
二是受方與供方合作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者工程設計的合同;
三是僱用外國地質勘探隊或者工程隊提供技術服務的合同;
四是委託供方就企業技術改造、生產工藝提供服務或者諮詢的合同;
五是委託供方就產品設計的改進和質量控制提供服務或者諮詢的合同;
六是委託供方就企業管理提供服務或者諮詢的合同。
各國法律規定的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的種類雖然各不相同,但是,有不少相似之處。根據各國的法律規定和實踐,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諮詢合同
這是指供方以其擁有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向受方提供諮詢意見、建議方案或具體服務,而由受方接受諮詢意見、建議方案或具體服務並支付報酬(諮詢費)的協議。技術諮詢提供的服務範圍很廣,涉及工業、農業、礦業、商業、郵電通訊、交通運輸、橋樑工程等方面,內容也相當複雜。根據技術諮詢的範圍和內容,一般可分為如下幾種:
(1)工程諮詢。如工程的規劃和設計、可行性研究、發展戰略、技術改造和設備選購、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服務等等。
(2)管理諮詢。它是指有關企業經營管理、生產管理和銷售管理等方面的諮詢,其範圍包括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濟和財務分析以及各種管理制度和辦法等等。
(3)技術諮詢。有些專門技術比較複雜,不易了解和掌握,因此,需要通過專業技術力量強和經驗豐富的諮詢公司來解決某些有關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聽取其意見和建議。這樣做有利於減少風險、防止浪費和提高效益。
以上三種諮詢業務,其服務方式都是供方 向受方提供技術方面的知識、經驗和意見。
(二)承擔進行可行性研究,制訂計劃或方案,進行設計、製圖等技術服務項目的合同
在這類合同中,受方應向供方或其派遣的專家提出項目應當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並提供供方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需的資料與數據,其中包括水文地質資料、地圖、交通運輸條件、主要建築物和設備的情況、原材料、能源、供水情況、職工和技術力量狀況等等。如果是分擔部分設計,雙方要相互提供有關資料,協調工作進度,明確雙方相互提供資料的內容、數量和時間。技術服務應保證符合雙方約定的要求,如達不到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時,應由供方予以補救。對於工程設計人的設計方案應由雙方約定的審定辦法予以審定。
(三)提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合同
這是指由供方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一定方式,向受方提供普通技術資料或情報,受方取得供方提供的資料或情報,並支付約定費用的合同。
(四)擔任監理技師的合同
這是由供方負責對受方對外承包的建築施工或工程設計進行檢驗監督的合同。
監理技師除具有對施工中的工期、質量、成本進行控制的權利外,還有權參加所監理項目招標文件的審查及參與開標、評價和書面合同的簽訂,同時具有簽發開工、付款憑證及下達停工、返工指令的權利。
(五)技術培訓合同
這是指供方對受方指定的人員進行技術培養和訓練,使之達到約定的技術水平,並收取培訓費用的合同。
供方對受方人員進行技術培訓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派遣專家或技術人員到受方的合同工廠傳授技術知識、指導實際操作、進行現場培訓;
另一種是受方將自己的技術人員派往供方的工廠、車間、實驗室等場所,在供方的專家或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實習培訓。
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的內容與條款取決於技術諮詢服務的性質、方式和規模。一般來說,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應包括以下幾項主要內容和條款:
(1)供方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的清單,包括技術諮詢服務的項目、目的、範圍、內容、履行技術諮詢服務的條件等。
(2)如果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涉及工程師、專家、專門技術人員的派遣,在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派遣工程師、專家、專門技術人員的級別、人數、具體的專業、工作量、應完成的工作任務、驗收標準、工作地點、工作期限、日工資標準以及其他待遇等,不能留下任何缺口。同時還應規定,如果供方派遣的人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不能勝任工作,受方有權要求供方調換、改派合適的人員。
(3)人員的培訓。在合同中,應該把培訓人員的目的、內容(如專業、工種)、應達到的目標、培訓的方法、培訓的地點、時間、期限,接受培訓人員的入境、待遇及在指導人員或受培訓人員喪失能力以及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理辦法等規定清楚。
(4)供方對完成技術諮詢服務項目的擔保和保證。例如,供方應保證按照合同規定派遣合格的、有經驗、有能力的、身體健康的專門技術人員到受方提供技術服務;保證其專門技術人員在技術服務過程中能認真地傳授技術,耐心地、準確地回答受方受訓人員提出的技術問題;保證向受方的受訓人員提供合同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培訓過程所需要的有關資料、說明。又如,供方必須保證實現受方的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和生產率等技術目標,對於在生產規模縮小、原材料和產品組合發生變化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必須作出恰當的估計並提出解決的方案。如果供方所提供的生產設備有瑕疵,則必須負責修理或更換設備,如果供方所擔保的技術指導資料、檢驗標準、圖紙有問題,則必須更換,以上所需的費用應由供方承擔。
(5)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報酬的計算和支付。國際技術諮詢服務的內容和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所以,國際技術諮詢服務的報酬也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包括諮詢費、服務費、技術資料費、培訓費、專家費、安裝費、試車費和維修費等等。
(6)與其他合同的關係。如供方提供的技術諮詢服務是對獨立的第三方所承包的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則合同就應規定監理合同與承包合同的關係。
(7)驗收條款。對於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來說,驗收條款是很重要的,是保證供方提供的技術諮詢服務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關鍵。可以規定,由受方單獨驗收,或由供方和受方共同驗收;或者委託第三方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