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
為了實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關於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規定,根據商標專用權質押的特殊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標字【1997】第127號
【發布日期】1997-05-06
【生效日期】1997-05-06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的通知
(工商標字〔1997〕第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
一、為實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關於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具體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
四、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規定填寫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申請書式附后);
(二)出質人及質權人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須經發證機關確認蓋章);
(三)質押合同副本(外文本應當附中文譯本1份,以中文譯本為準);
(四)質押商標《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五)委託代理人辦理登記的,應當提交被代理人(申請人共同)的委託書;
(六)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上述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五、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質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質的商標及質押的期限;
(四)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五)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商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六、申請人按本程序第四條規定提交的申請書件不齊備的,登記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補正。不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申請手續符合規定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為申請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商標專用權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八、登記機關應當於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符合上述登記條件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予以登記,發給《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登記。
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與事實不符的;
(二)登記后發現有屬於本程序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記后發現質押合同無效的。
十、申請人名稱、地址發生變更及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而發生質押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變更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補充登記,應當提交變更的證明和登記機關發給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
登記申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商標局辦理質權登記。
質權登記申請應由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提出。質權人和出質人可以直接向商標局申請,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託代理機構辦理。
質權自商標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申請書》;
2、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3、主合同和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原件或經公證的複印件;
5、出質註冊商標的註冊證複印件;
6、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評估報告。如果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已就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並提交了相關書面認可文件,申請人可不再提交;
上述文件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翻譯單位和翻譯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二)具體要求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列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質多件商標的,在一份申請書種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標必須一併出質。
2、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應加蓋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的印章,或有出質人、質權人的簽字,委託代理人的,還應加蓋代理人的章戳。
3、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出質人、質權人的姓名(名稱)及住址;
(2)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
(3)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4)出質註冊商標的清單(列明註冊商標的註冊號、類別及專用期);
(5)擔保的範圍;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4、主合同和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非法定代表人簽字的,需要附送該人員簽署合同的特別授權文件。
(三)《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的領取
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為登記日期。商標局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載明: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商標註冊號、被擔保的債權數額、質權登記期限、質權登記日期。
《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可以直接到商標局領取,也可以郵寄。直接領取的,由辦理質權登記的經辦人或其授權的人領取,領證人應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和有關授權文件。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郵寄或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四)注意事項
1、申請人填寫的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應詳細準確,以保證郵件送達和便於聯繫。
2、出質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3、合同的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4、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被註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展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5、商標專用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6、用於出質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正在辦理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備案申請且我局尚未作出審查結論的,質權人同意出質人繼續辦理上述申請的,應向我局出具書面同意文件;質權人不同意繼續辦理的,應在出質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請后再向我局辦理質權登記申請。
用於出質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許可他人使用備案申請已經我局核准的,質權人也應向我局出具書面文件,以示知曉相關備案內容。
7、出質的註冊商標為多件時,質權登記期限最好不要超過提交質權登記申請時專用權最先到期的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若質權人同意質權登記期限長於部分註冊商標的專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書面同意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託書;
(六)其他有關文件。
出質人名稱(姓名)發生變更的,還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商標局辦理變更註冊人名義申請。
辦理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后,由商標局在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上加註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因被擔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長、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等原因需要延長質權登記期限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應當在質權登記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請辦理延期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延期協議;
辦理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后,由商標局在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上加註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需要註銷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可以持下列文件辦理註銷申請: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註銷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當事人雙方簽署的解除質權登記協議或合同履行完畢憑證;
質權登記期限屆滿后,該質權登記自動失效。
(一)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根據《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現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請予審理登記。
一、申請出質登記當事人
質權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代理人:
住所:
聯繫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蓋章)
出質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代理人:
住所:
聯繫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蓋章)
二、申請質押原因:
三、質押商標圖樣:
註冊號:
商標有效期:
商標圖樣
四、質押商標權屬狀況:
五、質押價值:
六、質押期限:自 至
七、其他有關事項
八、附證明文件
(一)質押商標《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二)質押合同副本一份(外文本應當附中文譯本一份)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經發證機關確認簽章)
(四)代理人委託書
(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
【 】工商標字第 號
出質人:
質權人:
質押原因:
質押擔保主債
權種類、數額:
質押商標註冊號:
商標圖樣
質押價值:
質押期限:
變更理由及事項
登記機關
一九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