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學占
地產公司老闆
吳學占,男,1982年出生,山東冠縣東古城鎮陳井村人,地產公司老闆。
2018年5月11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對吳學占等1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吳學占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8年6月29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學佔法庭圖片
吳學占的高利貸生意大致從2012年開始進入冠縣工業園,到2014年2015年,達到巔峰,冠縣工業園約200家企業,50%到60%和吳學占的高利貸生意有關聯,有的是借款,而有的是為借款擔保。2017年3月26日,涉黑團伙頭目吳學占已被檢方批捕。
涉黑組織成員當保安
2010年以來,吳學佔在冠縣先後成立泰昌投資有限公司和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趙榮榮作為會計負責賬目管理,被告人郭彥剛、郭樹林、吳風志、吳洪艷、吳風磊陸續加入該公司,以該公司為據點,籠絡被告人李忠、林飛、杜建崗、杜志浩(於歡案死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吳學占、趙榮榮為組織領導者,李忠、杜志浩為積極參加者,郭彥剛、郭樹林、吳風志、吳洪艷、吳風磊、林飛、杜建崗等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為豢養成員,吳學占還將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吳風志等人安排到冠縣人民醫院當保安,以方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時隨時差遣。該組織在從事犯罪活動中,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案發後互相串供、銷毀罪證,逃避打擊,對抗偵查,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犯罪、違法活動。
以商養黑。該團伙有組織地通過犯罪、違法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用牟取的利益支付成員薪酬。於歡案件發生后,吳學占出資200萬元給杜志浩家屬作為撫恤金,給受傷的嚴建軍在北京聯繫醫院救治。
橫行鄉里、稱霸一方。隨意毆打群眾,泄私憤砸壞他人奧迪轎車;干擾政府部門正常工作,威脅執法人員,惡意舉報政府機關幹部;向銀行惡意舉報,阻止給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干擾企業經營;到銀行滋事,逼迫銀行給相關企業違規發放貸款。在冠縣東古城區域、金融、交通等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冠縣東古城鎮張查前東村、東館陶村、東古城南村等地多次欺壓、殘害群眾,影響惡劣。
吳學占因其父親患病在醫生劉勇處醫治無效死亡,對劉勇產生不滿。2015年8月19日凌晨2時許,吳學占指使郭彥剛、郭樹林、吳風磊、林飛、杜志浩,身著雨衣、戴頭套、攜帶鎬把駕車前往冠縣中信花園小區地下停車場,將劉勇停放的奧迪A6轎車全車身砸壞,經鑒定車損達15萬餘元。
鳩佔鵲巢強迫交易
起訴書指控稱,2015年4月,冠縣人民醫院東古城分院對病房樓建設項目公開招投標,吳學佔用河北省館陶縣建築工程公司資質和其他公司一起參與投標,后冠縣華豐建築安裝有限公司正常中標。為爭奪該工程,吳學占以華豐公司串標為由,安排吳洪艷進行惡意舉報,並糾集、指使郭彥剛、郭樹林、吳風磊、李忠、杜志浩對華豐公司員工進行恐嚇、威脅,逼迫該公司退出工程建設,后吳學占強行以該公司的名義繼續承攬該工程,安排吳洪艷等人另行找建築隊施工,並從冠縣人民醫院領取工程款1093萬餘元。
同年9月,冠縣人民醫院東古城分院對醫院大門及附屬樓建設項目公開招投標,冠縣金城建築安裝有限公司正常中標。為爭奪該工程,9月29日,吳學占打電話威脅金城公司經理程洪江,隨後糾集郭彥剛、郭樹林、吳風磊、李忠、林飛、杜志浩以及韓春奇、馬寶雷(另案處理)前往冠縣中信小區金城公司駐地,將程洪江從辦公室內拖出,拉到小區外,將事先錄製的辱罵程洪江的音頻使用擴音喇叭播放,對其恐嚇、威脅,逼迫該公司退出工程建設,並強迫使用該公司的名義繼續施工,后領取工程款265萬餘元。
起訴書“再現”於歡案細節
起訴書指控,被害人蘇銀霞、於西明夫婦在冠縣工業園區經營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2014年7月28日,蘇銀霞夫婦向吳學占、趙榮榮借款10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至2015年10月20日,蘇銀霞共計還款154萬元。
2015年11月1日,蘇銀霞夫婦再次向吳學占、趙榮榮借款35萬元,其中1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另外25萬元,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用於西明名下的一套住房作為抵押。雙方約定,如預期未還款,將該住房過戶給趙榮榮。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蘇銀霞共計向趙榮榮還款29.8萬元。
2016年4月1日,趙榮榮帶領吳風磊、杜建崗、杜志浩等人到於西明位於冠縣名仕花園的住所,強行將該住房的門鎖更換並安排被告人郭彥剛、郭樹林、吳風磊等人輪流入住。同月13日上午,吳學占、趙榮榮夥同李忠、郭彥剛、杜建崗等人找到搬家公司,將該住房內的物品搬出。蘇銀霞報警后,民警告知雙方協商或通過訴訟解決。民警離開后,吳學占責罵蘇銀霞,並將蘇銀霞頭部按入坐便器接近水面位置。
於西明住宅被非法侵入后,通過他人與吳學占調解。約定2016年4月14日將該住房過戶給趙榮榮,此後再付3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結清。當日,於西明、蘇銀霞未去辦理住房過戶手續而委託他人與吳學占商議。
起訴書顯示,因王秀娥持續上訪,冠縣東古城鎮原鎮長武德明(另案處理)指使吳學占等人對吳秀娥強行拘禁80個小時左右,“期間採用扇臉、脫去王秀娥衣服,捆住其雙手吊離地面等方式對其進行侮辱和毆打,直至12月12日深夜將其放回”。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採訪了非法拘禁受害人王秀娥。王秀娥回憶,2013年12月9日,她從北京上訪回家后,她的家門突然被一群戴著頭套、手套、拿著電棍、穿迷彩服的不明人員踹開,隨後她被剝光衣服,蒙上面罩,捆綁搬運至一處場所關押,第一天她被數次毆打,第二天她被抓住頭往水桶里上下淹沒數十次,12日晚她被拉到樹林,推至一處坑中,對方稱“坑太淺”把她拽出,后不知何因放她回家。
王秀娥說,她立刻報警,但民警做筆錄后沒了下文,她將當時被打傷的身體部位拍照留證。此後8個月她不敢繼續上訪。在被非法拘禁期間,因為被蒙住頭,她無法知道對方是何人,直至2017年8月,再次上訪的她被聊城東昌府區公安分局通知“你這案子破了”,她才知道自己此前的遭遇與吳學占團伙有關。據她說,警方在吳學占的辦公室搜出了她的裸照,她表示,當時“心裡覺得有點希望了”。
成立的公司
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案發前一天,吳學佔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後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
第二天,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於歡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連同一名職工,11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制著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催債人員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侮辱蘇銀霞,令於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才讓報警人於秀榮報警。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於秀榮在後來接受記者採訪說。被催債人員控制的於歡看到警察要走,已經情緒崩潰的於歡站起來試圖往外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2016年8月11日,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布告,2016年8月3日,東昌府分局將冠縣吳學占黑惡勢力團伙摧毀,首犯吳學占已被抓獲。2017年4月28日,山東聊城市公安局發布三道通緝令,面向廣大群眾徵集線索,並督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理機會。該團伙十餘名成員已歸案,仍有部分在逃。
開庭審訊
2018年4月12日上午,聊城市東昌府區法院審理了該團伙涉嫌的強迫交易罪部分。檢察機關指控吳學佔在冠縣人民醫院東古城分院兩個項目建設中,將華豐公司和金城公司兩家中標的項目強行承攬,兩家受害公司都沒有出庭作證。吳學占辯稱是正常投標,並未強迫交易。同時,他指出在羈押期間,他遭遇了公安的刑訊逼供。吳學占的辯護人也提出,希望法庭予以排除非法證據。
4月12日下午,法院審理了關於打砸劉某奧迪車的涉故意毀壞財物罪部分,吳學占對此否認。起訴書指控犯該罪的一共5人,吳學占是指使者,執行者是郭彥剛、郭樹林、吳風磊、林飛、杜志浩(已死亡)。
4月12日晚上,法院審理了吳學占毆打與其舅舅發生糾紛的孫某軍的故意傷害罪、破壞聯通公司電纜的破壞通信設施罪。
4月13日,法院審理了與於歡案有關的侵入住宅、非法拘禁二罪。參與庭審的人員介紹,吳學占認為這和他沒有關聯,因為他只是給趙榮榮幫忙協調,錢不是他的,不過,這二罪的事實此前在於歡案中已被山東高院認可。此外,法庭還當庭播放了案發現場警察出警視頻。
13日晚,在繼續審理該二罪時,庭審現場還出現了溫馨一幕。參與了該二罪的被告人杜某某當庭認罪,在辯護時,他提到他媽媽和未成年女兒都身患惡性腫瘤,媳婦也沒工作。於歡的代理人,其姑姑於秀榮當庭表示,雖然他的行為給於歡家庭造成了這麼大傷害,但是了解到杜某某的情況,願意諒解,以讓其獲得輕判,早日出來照顧家人。蘇銀霞的訴訟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廣也表示,他將在庭後會見蘇銀霞后,出具諒解書,法官和檢察官對此舉深表欣慰。
13日庭審進行到深夜11點半,參與訴訟人員介紹,由於法庭給予了律師們充分發表意見的時間,所以庭審可能要持續三天。
一審宣判
2018年5月11日上午,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20年至2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40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博、嚴建軍、程學賀、張書森、么傳行2年2個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根據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吳學佔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吳學占成立冠縣泰昌投資有限公司,后變更為山東冠縣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事高利放貸、借用資質投標建設工程等業務。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吳學占以冠縣泰昌投資有限公司或冠縣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依託,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領導被告人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吳學佔為組織者、領導者,趙榮榮、李忠為積極參加者,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以吳學佔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高利放貸、強攬其他公司已中標工程、強行違規建設加油站、違規開發小區樓盤和商業街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牟利,並用牟取的利益向組織成員支付報酬,向因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受傷或死亡的組織成員支付醫療費、子女撫養費等。為維護組織利益,以吳學佔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強制侮辱婦女、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故意傷害等9起犯罪,並通過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破壞公司、企業、國家機關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在冠縣東古城鎮區域內造成嚴重影響。此外,吳學占、李忠個人還分別實施了故意傷害、強姦犯罪。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的規定,被告人吳學占所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吳學占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趙榮榮、李忠是積極參加者、骨幹成員,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等是其他參加者。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自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8年6月29日,山東聊城中院公開宣判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黑老大吳學占獲刑25年。
2018年9月12日,澎湃新聞曾報道,據公開信息顯示,自2017年5月以來,山東聊城已先後4次通報查處涉及吳學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的公職人員情況,涉案公職人員已達16人,其中12人分別受到了警告、開除等黨紀、政紀處分,2人被辭退,2人被移送司法。上述16人均為冠縣公安系統工作人員,其中2人為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
9月15日,聊城紀委監委再次通報4起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典型問題,其中,冠縣人民醫院原黨委書記、院長張汝勝,總務科科長宋濤為吳學占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被查處。該通報稱,2015年1月,時任冠縣人民醫院黨委書記、院長張汝勝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吳學占推薦,將其6名組織成員錄用為該院保安。2015年3月,張汝勝作為東古城分院病房樓項目基建組組長,時任冠縣人民醫院黨委委員、總務科科長宋濤作為基建組副組長,在明知吳學占採用尋釁滋事等方式逼迫原中標公司退出工程建設、意欲承攬該工程的情況下,仍與原中標公司簽訂背離施工合同實質內容的虛假協議,由吳學占實際建設,縱容其搶奪工程。因還涉及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冠縣紀委監委給予張汝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宋濤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9月30日,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通報,已對冠縣東古城鎮原鎮長武德明非法拘禁案一審公開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武德明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