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價格
交易雙方實際股權交易的價格
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
不論是股東自願轉讓股權還是由法院強制股東轉讓股權,對轉讓價格的確定都是股權轉讓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股東和受讓方間對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常常不科學,並不能接近股權的價值和市場價格。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不同,將直接影響股權轉讓價格,從而影響公司、股東和受讓方的利益。
實踐中,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通常有幾種做法:
(1)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
(2)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
(3)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
(4)將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也有採用其他方法來確定轉讓價格的。
上述幾種方法,都有其可取之處,但也存在不足。將出資額和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股權轉讓價格簡單明了,便於計算和操作;審計、評估方法通過對公司會計賬目、資產的清理核查,較能體現公司的資產狀況;拍賣、變賣的方法引入了市場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能體現股權的市場價值。但是,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經營者的決策及市場因素的影響較大,公司的資產狀況處於一種動態變化之中,股東的出資與股權的實際價值往往存在較大差異,如對股東的股權未經作價以原出資額直接轉讓,這無疑混淆了股權與出資的概念;公司凈資產額雖然反映了公司一定的財務狀況,但由於其不體現公司資金的流轉等公司運作的重要指數,也不能反映公司經營的實際情況;審計、評估能反映公司財產狀況,也能對公司運作的大部分情況進行估算,卻不能體現公司的不良資產率、公司發展前景等對股權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拍賣、變賣一般時間較緊,轉讓方和受讓方常無法進行更多直接溝通。如不能很好理解和運用這幾種方法,將造成股權的濫用,侵犯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
一、採用綜合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
實踐中股東自願轉讓股權是股權轉讓的最為普遍的形式,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股東轉讓股權是股權轉讓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兩者在股權轉讓前先確定基準價格上是相一致的。轉讓雙方首先應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評估,確定轉讓基準價格,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法院在強制股東轉讓股權時,應通過審計、評估確定轉讓的基準價格。股權轉讓基準價格即股權轉讓參考價格,可以是公司的凈資產額。在採用了前述的一種或幾種甚至其他更多的計算方法后,有的當事人還會結合公司不良資產率、國家產業政策等因素確定轉讓價格,這樣得出的轉讓價格比較接近股權的實際價值。
二、引入市場機制轉讓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