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

一種法律關係

特定親屬間一方須對他方承擔生活供養責任的法律關係。前者稱為扶養義務人,後者稱為扶養權利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範圍的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它沒有身份、輩分的區別,是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即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平輩親屬間的扶養。我國繼承法刑法使用扶養一詞。即採用廣義的解釋。從國外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採用廣義說。狹義的扶養,專指夫妻之間和兄弟姐妹等平輩親屬之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東歐一些國家的立法採用狹義說。我國現行《婚姻法》採用狹義說。

基本含義


扶養指的是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廣義上來說,這包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婚姻法》按不同的主體關係對扶養、撫養和贍養進行了劃分,但是在《民法通則》、《繼承法》等法律規範中又統稱為扶養。此外,法學研究中的扶養也多做廣義解釋。

社會生活中的概念

在社會生活中所說的扶養通常概指各種社會關係中針對“弱者”所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一般涵蓋四個方面:
(1)以國家為主體,在特定情形下體現社會福利的公益扶養,包括各種災害救濟、貧困救濟、民政撫恤等;
(2)以一定的社會組織、機構、單位為主體並逐步走向社會化、一體化的社會保障性扶養;
(3)在自然人之間基於道義、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權利義務而發生的自然的、事實上的扶養;
(4)法律意義上的扶養。

法律意義上的概念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係,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婚姻法》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係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於狹義的。而《刑法》、《合同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範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於廣義的。基於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總體上,我們應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係中,則不妨分別指稱。

扶養關係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的扶養,專指夫妻間互相供養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定範圍親屬間的扶養關係,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同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一樣,它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
第一,扶養關係的主體,是根據《婚姻法》規定在扶養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扶養關係的主體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享受扶養權利的人,被稱為扶養權利人;另一種是承擔扶養義務的人,被稱為扶養義務人。
第二,扶養關係的內容,指扶養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扶養權利人享有的受扶養的權利及扶養請求權;扶養義務人承擔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扶養關係的內容包括扶養權利和扶養義務兩個方面,前者是扶養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後者是扶養義務人承擔的義務。
第三,扶養關係的客體,是扶養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扶養權利人接受扶養和行使扶養請求權的行為,以及扶養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扶養義務由義務人自覺履行。只有在扶養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權利人才行使扶養請求權,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歷史沿革及立法模式


就遠古而言,並不存在扶養的概念。在原始群體和氏族社會時代,並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家庭”概念,成員所進行的是集體生活和集體生產。因而,集體中成員的生活需要就由整個集體予以供給。自我國古代宗法制度發展和興旺以來,家族作為財產和人員的集合確實承擔了許多扶養的功能。譬如,所謂的“收族”制度和義莊義田等制度,正是體現了家族對族中無經濟來源的貧寒孤寡者的生活扶助。“收族”是周禮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周代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舉措。“收族”的原初意義是為延續大宗統緒,於春秋時期,“收族”逐漸向扶貧濟困的“家施”轉變,有了社會救助的內容。在周代,雖然有國家救助,有社會賢達之士的救助,但更多的救助活動是由宗族完成的,救助活動也多發生在宗族內部。即使是國家提供的救助也要藉助於宗族而實行。
我國古代後期發展出的“義莊”也是家族內部扶養制度的一種。以近代上海義莊為例,其遵循“義田之設原為周急,非以繼富”的賙濟原則,“專為族中鰥寡孤獨廢疾失養貧而無依者設”,一般按年齡大小將贍濟對象分為大小口,發給不等口糧。上海嘉定曾氏瑞芝義莊“月給米二斗一升,小口給米一斗”。享受小口米的孤苦族人,男子成年後停給,女子至出嫁日停給。若為廢疾者,喪失勞動及自養能力,成年後即可享受大口米。享受大口米待遇的鰥寡,若有子至成年可以奉養時,義莊一般會停發贍米。也有少數義莊為勵節起見,節婦養贍終身。金山黃氏族中鰥寡孤獨之貧苦者,按年發給補助金。
就世界各國扶養範圍的立法模式而言,共有統一和分散兩種立法模式。前者是以親系、親等等親屬的基本分類為依據,統一規定扶養範圍,譬如德國、日本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民法親屬編的有關扶養範圍的規定;後者是以親屬的具體名稱為依據,分別規定不同親屬之間具有的扶養義務,例如法國、義大利等國家親屬法的有關扶養範圍。我國《婚姻法》第20條、第21條、第28條、第29條四個條文分別規定夫妻、父母子女、祖孫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統一型立法模式的優勢在於條文結構嚴謹、邏輯嚴密,系統性較強,但囿於語言艱深有時必須援引其他法律條文的規定才能在具體案件中適用。分散型立法模式在適用上較為簡單,對扶養範圍和扶養義務的規定簡明易懂,但是可能會造成一些疏漏。

相關法律

扶養方面的相關法律以《婚姻法》為主,並包括《繼承法》、《收養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同時還包括《關於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的批複》(1980年)、《關於兄妹間扶養問題的批複》(1985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1993年)等司法解釋作為補充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