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源市教育局
漣源市政府部門
漣源市教育局成立於1995年1月,負責管理全市教育事業。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市招考中心設教育局,行使督政、督教、督學和高考、成考、自考等教育招生考試職能。
全市現有小學296所,九年一貫制學校11所,初中47所,普通高級中學8所,職業高中學校6所,幼兒園48所(公辦1所)。全市共創國家級先進職業中專1所,省級示範普通高中1所,婁底市市級示範普通高中2所、示範初中6所、示範中心小學1所、素質教育示範校6所、示範農校5所。全市共有在校中小學學生172156人,其中高中23082人,職高4522人,初中50690人,小學93862人;共有中小學教職工9340人,其中小學教職工4356人,初中教職工3930人,高中教職工1054人。2006年,全市小學適齡兒童入學率達100%,初中階段毛入學率達100%,小學初中畢業率均達100%。
全市教育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目標,以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為重點,以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中心,不斷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農村教育綜合改革,努力實現教育教學質量、教師整體素質、學校管理水平、教育科研能力的全面提高,為全市經濟社會的超強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
領導班子
教育宣傳
2、負責編製全市各級各類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確定教育事業的發展重點、規模、速度,指導、協調教育規劃、計劃的實施。
3、組織全市教育體制的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建設需要的教育體制和運行機制。
4、綜合管理全市的普通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師資培訓、成人教育、幼兒教育、掃盲教育、特殊教育、廣播電視教育以及社會力量辦學等工作,指導、協調鎮、鄉、部門、駐漣大廠礦的教育工作。
5、協調和編製全市職業學校和中小學的招生計劃,並組織招生考試和有關錄取工作。
6、負責各種招生考試、高等教育招生考試、自學考試、成人教育招生考試、專業合格考試和中小學畢業會考,並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7、負責全市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統一管理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調配、錄用、獎懲、職務評聘以及人員編製工作。督促落實教師工資、福利待遇,維護教師權益,做好教師的資格認定和教育行政幹部的培訓工作。
8、負責全市教育經費的管理、使用以及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制訂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的基建投資、事業經費、統配物資配備的管理制度;會同鄉鎮政府落實和籌措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
9、負責全市的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研究和擬定有關教育評估方案。
10、負責全市教育系統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藝術教育工作。組織中小學思想品行評價工作。
11、指導和組織全市的教育教學研究、教學實驗活動和科普活動,總結推廣教育教學經驗,加強教學管理。
12、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衛生工作,並協助有關部門抓好國防教育工作。
13、管理全市教育情報統計資料、教育新聞、教育史志編撰工作以及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工作。
14、負責全市中小學儀器、器材的生產、採購、供應及電化教育手段的普及、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辦好教育電視台,促進教學手段的現代化。
15、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的勤工儉學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發展校辦企業的優惠政策,組織和指導校辦企業推廣新技術,開發新項目。
16、負責制訂全市中小學教師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中小學教師的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協助師範院校搞好實習教育工作。
17、負責管理局屬企事業單位,指導有關的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序,考核任免有關單位的領導幹部。
18、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室
1、協助教育局領導組織協調全局性工作,經常了解和綜合全市貫徹教育方針、政策的情況和工作動態,及時收集有關數據、資料,當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2、負責起草、印製教育局有關文件及材料,承辦各級各類文件的登記、傳閱、裝訂和歸檔保管工作。
3、負責教育局機關學習、安全、衛生、生活、綠化及考勤工作。
4、負責機關經費使用和管理工作。
5、負責教育局機關報刊雜誌的訂閱、收發、管理好機關電話和印鑒。
6、安排並督促教育局機關所有文件,材料的列印、裝訂和發關。
7、協助局領導搞好接待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安排並辦理好全縣教育方面的會議和機關內部會議。
8、承辦教育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漣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1、負責依照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等,對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職能部門對履行教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評估。
2、依法負責對學校辦學方向、管理體制和學校領導、教師管理與提高教育教學行政工作的常規管理、辦學條件、教育質量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綜合評估,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人事教育股
1、負責全市教育系統教師隊伍建設管理工作。
2、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管理和考核任免工作。
3、負責局機關及全旗教育系統的人事、機構、編製、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
4、負責全市教育系統人員的獎懲、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5、負責全市教育系統人員的工資、離退休、人員調配、人事檔案管理和技術工人培訓工作。
6、完成師範類畢業生的分配和就業指導工作。
計劃財務股
1、管理教育系統教育事業費和預算外資金,編製教育經費年度收支計劃並負責落實,協助教育局領導辦理有關專項經費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2、管理教育局機關內部財務工作。
3、管理全市教育費附加、集資辦學、校舍修建及救災環保工作。
4、指導檢查全市教育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
5、負責財務方面的計劃、統計工作和審計工作。
6、負責醫療費管理和教師就醫工作。
7、管理教育局機關內部基建維修、器物購置、保管。
基礎教育股
1、負責綜合管理全市基礎教育和重點推進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工作。
2、指導和實施基礎教育改革及德育工作。
3、制定全旗基礎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實施辦法和有關措施。
4、負責全市基礎教育學校管理工作,制定學校評估標準並進行檢查評估。
5、負責全市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的規劃、管理和指導。
6、負責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並落實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及評估標準。
7、負責教材和教輔用書的征訂和使用管理。
8、指導全市教育科研工作。
9、審批和管理基礎教育社會力量辦學工作。
職業技術和成人教育股
1、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決定》和《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精神,依照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及時研究制定本市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具體計劃、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統計掌握全市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的學習、培訓情況,並積極加以引導。
3、組織抓好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及掃盲工作。
4、負責管理職工崗位培訓工作。
5、負責管理好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方面的經費、器材等。
紀檢組
1、負責對涉及全縣教育系統黨紀、政紀及有關方面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作出反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處理。
2、承辦上級主管理部門交辦的各類案件、信訪和群眾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3、在審計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教育系統財務內審制度,對各基層單位財務進行監督審計。
4、教育基礎設施投資、教育基金等項目的定期審計,確保各項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5、配合各級計生部門督促節育對象限期落實各種節育措施,完成“四術”任務。
6、負責及時受理群眾的信訪、舉報。
法規股
1、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履行教育行政執法職能。
3、負責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的法制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處理安全事故、調處矛盾糾紛。
4、負責全市教育社會綜合治理和學校綜治工作。
招生考試中心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教育招生考試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招生考試有關規定和實施方案,指導和管理招生考試工作。
漣源市教育檔案室
1、負責指導各學校檔案管理及檔案室升級建設工作。
2、負責人事檔案及文書檔案的管理工作。
3、負責文件的接受及傳閱工作。
曾躍民,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鄧光武,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聯繫漣源三中、楊市鎮中心學校、立珊中學、茅塘鎮中心學校、白馬鎮中心學校。
鄧希平,黨組成員、副局長。聯繫漣源一中、藍田中心學校、漣源七中、漣源市實驗學校、石馬山鎮中心學校。
龔錫奇,黨組成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主任。聯繫安平鎮中心學校、古塘鄉中心學校、龍塘鎮中心學校、漣源六中。
嚴夢雄,黨組成員。聯繫漣源五中、水洞底鎮中心學校、斗笠山鎮中心學校、荷塘鎮中心學校。
馬庶民,黨組成員、副局長。聯繫漣源市幼兒園、湄江鎮中心學校、漣源市工貿職業中等專業學校、伏口鎮中心學校。
龔守禮,黨組成員、副局長。聯繫漣源四中、渡頭塘鎮中心學校、橋頭河鎮中心學校、七星街鎮中心學校。
肖淑軍,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聯繫漣源市行知中學、金石鎮中心學校、漣源九中、楓坪鎮中心學校。
鄧希平副局長
民辦教育機構設立、變更許可
實施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分立、合併和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的審批。
許可對象:實施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分立、合併和學校名稱、層次、類別變更的申請人。
許可條件:
1、民辦學校設立的申請人(即舉辦者)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第九條規定。
2、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和名稱、層次、類別變更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
3、民辦學校設立、分立、合併和名稱、層次、類別變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相關規定。
民辦學校聘任校長、變更舉辦者核准
許可對象:提出聘任校長、變更舉辦者核准申請的民辦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
許可條件:
1、申請人為民辦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
2、申請聘任校長核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3、申請變更舉辦者核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五十四條規定。
教師資格認定許可
許可對象:幼兒園教師資格申請人、小學教師資格申請人、初中教師資格申請人。
許可條件:
1、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為人師表。
2、申請教育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要求是:
①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②申請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③申請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具備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基本知識,修學過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②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基本能力,面試、試講合格;
③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少數方言複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請人員,不需參加普通話測試;
④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許可數量:法律規定公民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無數量限制,但中國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範圍、收費對象、批准收費的機關及文號、收費性質)
考試報名考務費
1、高中畢業會考、每生每科、7元、高中、婁價費函〔2004〕79號、事業性;
初中畢業會考、每生每科、6元、初中、湘價費〔2004〕87號、事業性;
2、高中招生考試報名費、每生、25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考試考務費:
(1)語、數、外(普通高考)、每生、每科、20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2)文、理科綜合(普通高考)、每科、35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3)成人高考、每生、95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3、研究生考試報名費、每生、25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研究生考試費、每生、125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4、自學考試報名費、每人每科、8元、考生、湘價費〔2002〕191、事業性;
(1)自學考試考務費、每人每科、20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2)自考全日制助學班及認定學歷文憑考籍管理費、每人、按學雜費標準的7%、辦學單位、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3)自學考試轉專業手續費、每人每次、10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4)自學考試轉籍手續費
省際轉籍、每人每次、50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省內轉籍、每人每次、30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5)自學考試單科合格證審定費、每證、2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6)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審定費、每證、30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5、職業學校計算機等級考試、每人、35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6、職業學校英語等級(一、二、三級)考試、每生、16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7、職業學校畢業抽考、每人每科、5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事業性。
錄取費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費、每生、40元、考生、湘價費〔2002〕294號、行政性
證書工本費
教師資格證、每證、6元、領證教師、湘價費〔2002〕294號、行政性
漣源市幼兒園
藍田中心學校、石馬山鎮中心學校、六畝塘中心學校、三甲鄉中心學校、楊市鎮中心學校、茅塘鎮中心學校、白馬鎮中心學校、安平鎮中心學校、古塘鄉中心學校、龍塘鎮中心學校、水洞底鎮中心學校、斗笠山鎮中心學校、荷塘鎮中心學校、湄江鎮中心學校、渡頭塘鎮中心學校、伏口鎮中心學校、橋頭河鎮中心學校、七星街鎮中心學校、金石鎮中心學校、楓坪鎮中心學校
漣源市第一小學、漣源市實驗學校
漣源一中、漣源二中、漣源三中、漣源四中、漣源五中、漣源六中、漣源七中、漣源八中、漣源九中、立珊中學
漣源市行知中學
漣源市三一學校、漣源市工貿職業中等專業學校
漣源一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