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辦法
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辦法
一、《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實施工作在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的領導下,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體育行政部門指導,學校組織實施。
二、《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在校長領導下,由學校體育教研部門、教務部門、校醫院(醫務室)、學工部門、輔導員(班主任)協同配合共同組織實施。《標準》的測試應與學生的健康體檢有機結合,避免重複測試。學生的《標準》測試成績按評定等級記入《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小學列入學生成長記錄或學生素質報告書,初中以上學校列入學生檔案(含電子檔案),作為學生畢業、升學的重要依據。對達到及格以上成績的學生頒發證章。《標準》的實施工作記入教師的教學工作量。
三、學生《標準》測試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參加三好學生、獎學金評選;成績達到優秀者,方可獲體育獎學分。《標準》成績不及格者,在本學年度准予補測一次,補測仍不及格,則學年《標準》成績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畢業時,《標準》測試的成績達不到50分者按肄業處理。
四、因病或殘疾學生,可向學校提交免予執行《標準》的申請,經醫療單位證明,體育教學部門核准后,可免予執行《標準》,並填寫《免予執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申請表》,存入學生檔案。對確實喪失運動能力、免予執行《標準》的殘疾學生,仍可參加三好學生、獎學金、獎學分評選,畢業時《標準》成績可記為滿分,但不評定等級。
五、認真上好體育課、積極參加體育活動、每天鍛煉時間達到一小時者,獎勵5分,計入學年《標準》總成績。
六、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其《標準》成績記為不及格,該學年《標準》成績最高記為59分:
2.體育課無故缺勤,一學年累計超過應出勤次數1/10者。
七、各地、各學校在實施《標準》時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健全各項安全保障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對場地、器材、設備的安全檢查。要認真做好學生的體檢工作,對生病學生實行緩測或免測。
八、全國各級各類學校每年均直接將本校各年級《標準》測試數據,通過中國學生體質健康網報送至教育部“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數據管理系統”,上報數據的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上報測試數據的工具軟體,由學校在中國學生體質健康網上免費下載使用。
九、高職、高專類學校參照有關要求執行。
十、教育部每年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標準》的基本情況;每學年對教育部直屬高校本科新生《標準》測試結果,按生源所在地進行統計,並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進行公布。
十一、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對本地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標準》的情況,要認真檢查監督。要將《標準》的實施情況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內容和評估指標體系,並作為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評優、表彰的基本依據。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為保證《標準》測試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各地、各學校招標、選用的《標準》測試器材必須是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相關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的產品。
十三、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