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

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

《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無居民海島的管理,保護無居民海島的生態環境,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國防的安全徠,促進無居民海島的合理利用,根據有關法律,制定的,其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其他管轄海域內,從事無居民海島的保護與利用活動。

內容全文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軍區司令部關於貫徹實施《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
閩海漁[2003]285號
沿海設區市、縣(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局,海軍福建基地,沿海各軍分區:
《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已經由國家海洋局、民政部和總參謀部聯合下發,並於2003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海洋管理事務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國家對無居民海島實施實質性管理的一項重大政策。我省擁有面積大於500平方米以上的島嶼1546個,位居全國第二,其中大多數為無居民海島。加強對無居民海島的管理,對促進我省海洋經濟持續發展、保護海洋環境、鞏固國防和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切實做好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做好《管理規定》的宣傳和貫徹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和軍事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管理規定》的內容,真正理解和掌握《管理規定》精神實質,積極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和多種形式向當地幹部和群眾、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大力宣傳《管理規定》,為啟動無居民海島管理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各級海洋行政主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無居民海島的管理職責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是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的主管部門,負有對無居民海島利用申請審查,並按規定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機關批准的職責。國家鼓勵無居民海島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單位和個人利用無居民海島,應向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和保護與利用規劃,對無居民海島申請進行審查,並按規定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機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無居民海島利用申請,應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三、積極開展無居民海島的管理工作,堅決制止違法行為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管理規定》要求,儘快開展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的管理工作,可選擇一些條件具備的無居民海島先行開展保護與開發利用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后再總結推廣。各級海洋監察隊伍要加強對無居民海島的監察管理力度,嚴格限制炸島、島上採挖砂石、實體壩連島工程等損害無居民海島及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的活動。對未經有權機關批准的任何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活動,要給予堅決制止和查處,要協助軍事管理部門做好海島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
四、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和規劃的編製奠定良好基礎
沿海市、縣(市、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管理規定》的要求,積極配合省海洋與漁業局正在開展的福建省無居民海島保護名錄的編製以及全省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和保護與利用規劃編製的前期工作,各地在年內要積極組織力量對轄區內不作為常住戶口居住地所有島嶼、岩礁和低潮高地等的無居民海島開展一次全面調查摸底。主要內容為當地無居民海島的數量、名稱、大小、位置、自然環境特徵等。為明年全面開展全省和設區市的《無民民海島功能區劃》和《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的編製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根據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切實可行的《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工作方案》,並於今年10月底前上報省海洋與漁業局。
五、切實規範無居民海島的名稱管理
國家對無居民海島的名稱實行統一管理,各地民政部門是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的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部分未命名的海島名稱進行調查、統計,規範無居民海島的命名,凡不符合地名命名規定的海島名稱要進行更名。對開發建設和自然變化等原因消失的海島名稱(自然實體名稱)要辦理註銷手續並向社會公布。要按照《管理規定》,單位和個人提出無居民海島命名、更名的申請或建議,要徵求海洋、軍事管理部門意見后按程序報批。各地民政部門要預選一批本地區確需設置海島名稱標誌的無居民海島,按有關的國家標準設置無居民海島名稱標誌。
徠六、加強全省無居民海島管理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
無居民海島管理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任務艱巨,沿海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管理規定》貫徹落實工作的組織和領導,保證無居民海島管理工作的人員、設備、經費落實到位。各級海洋、民政和軍事管理部門要相互支持和配合,積極促進全省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使我省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工作儘快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努力開創我省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國家海洋局、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國海發〔2001〕10號)(略)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
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軍區司令部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管理規定


關於印發《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海發〔2003〕10號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民政廳(局),瀋陽、北京、濟南、南京、廣州軍區司令部,海軍、空軍、第二炮兵司令部:
現將《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 洋 局
民 政 部
總 參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居民海島的管理,保護無居民海島的生態環境,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國防的安全,促進無居民海島的合理利用,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其他管轄海域內,從事無居民海島的保護與利用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和保護與利用規劃制度。
國家鼓勵無居民海島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嚴格限制炸島、島上採挖砂石、實體壩連島工程等損害無居民海島及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的活動。

第四條

國家加強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無居民海島的命名、更名及名稱標誌的設立,應當遵循《地名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範、技術標準。

第五條

國家建立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信息系統,對無居民海島基本情況和保護、利用狀況進行調查、監視、監測和統計,發布基礎信息。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義務,不得非法侵佔和買賣無居民海島,並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家海洋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總參謀部制定並公布實施全國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依據上一級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編製地方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地方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應當報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准予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依照下列原則編製:
(一)按照海島的區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等自然屬性,確定海島利用功能;
(二)保護海島及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
(三)促進海島經濟和社會發展;
(四)維護國家主權權益,保障國防安全,保護軍事設施。

第九條

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的調整和修訂,按照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無居民海島功能區
划編製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

申請審批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無居民海島,應當向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無居民海島利用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申請個人的身份證明、資信證明材料;
(三)海島利用方案;
(四)利用海島的保護方案;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和保護與利用規劃,對無居民海島利用申請進行審查,並按規定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機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無居民海島利用申請,應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

炸島、實體壩連島工程等嚴重改變海島屬性的項目用島,由國家海洋局徵得總參謀部同意后批准;涉及軍事設施和國防安全的項目用島,由國家海洋局會同總參謀部批准;利用外資對島嶼開發經營的項目用島,報國務院批准。
前款規定以外的島上採挖砂石、無居民海島整體利用,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其他項目用島,由縣級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具體審批許可權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管轄區域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無居民海島的利用,由共同的上一級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無居民海島利用申請經批准后,由批准機關下達《無居民海島利用批准書》。經國務院批准的無居民海島利用申請,由國家海洋局下達《無居民海島利用批准書》。

第十五條

《無居民海島利用批准書》應當包括無居民海島利用項目位置、範圍、面積、用途、方式和期限等內容。具體格式由國家海洋局統一規定。
無居民海島利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無居民海島利用批准書》,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申請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保護整治


第十七條

國家對領海基點所在無居民海島實行嚴格保護制度。
領海基點所在無居民海島及其周圍海域,禁止採石、挖砂、砍伐、爆破、射擊等破壞性活動;在領海基點周圍1公里範圍內的區域,除可以進行有利於領海基點保護的工程建設項目外,禁止進行其他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公布無居民海島保護名錄。
納入無居民海島保護名錄的海島及其周圍海域,禁止開展與保護目的不一致的利用活動;特殊情況下,要使用保護名錄內的海島及其周圍海域,應當報國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九條

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無居民海島及其周圍海域,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報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或海洋特別保護區。

第二十條

重要無居民海島及其周圍海域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無居民海島功能區劃和保護與利用規劃,擬定無居民海島整治方案,報有關人民政府批准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利用無居民海島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海島及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和軍事設施的義務。

名稱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是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無居民海島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動時,應當徵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軍事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軍事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無居民海島命名、更名和名稱註銷方案,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擬定無居民海島命名、更名和名稱註銷方案,應當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領海基點、領海基線外側、領海基線內側有海洋權益價值和涉及省際海域界線及其他涉及國防、外交事務的無居民海島的命名、更名和名稱註銷,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領海基線內側的其他無居民海島的命名、更名和名稱註銷,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分別報送民政部和國家海洋局備案,同時抄送有關軍事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民政部和國家海洋局未提出異議,即可公布生效。

第二十五條

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已批准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無居民海島名稱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會同國家海洋局發布全國無居民海島標準名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各級地名、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無居民海島命名、更名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沿海地區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需要設置海島名稱標誌的無居民海島上,按照有關的國家標準設置無居民海島名稱標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務活動中,或者在新聞、出版、影視、商品、標誌等領域使用無居民海島名稱時,必須使用國家批准的標準名稱。

罰則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或者騙取《無居民海島利用批准書》,非法利用無居民海島及其周圍海域,或者未按利用海島的保護方案履行保護義務,對無居民海島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六、九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和採取補救措施,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擅自移動和破壞無居民海島名稱標誌,或者有其他違反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等,責令停止非法活動;對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無居民海島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於破壞軍事設施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無居民海島不得作為公民戶籍登記的地址和企業登記註冊的地址。
確需將無居民海島轉為有居民海島的,除按規定報批外,應當逐級上報國家海洋局、民政部和總參謀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無居民海島,是指在我國管轄海域內不作為常住戶口居住地的島嶼、岩礁和低潮高地等。
(二)炸島是指通過人工手段降低島、礁高度,造成島嶼在高潮時沒入水中或者低潮高地在低潮時沒入水中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海洋局會同民政部和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