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執行。
一、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江蘇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堅強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著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高質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高起點開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征程,把“強富美高”新江蘇建設不斷推向前進。
三、省政府工作人員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旗幟鮮明講政治,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定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把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貫徹到政府工作各個領域各個方面,確保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四、省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廳長。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協助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省長出差或出訪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或其他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七、省政府及組成部門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職能,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生態環境,著力解決好不平衡不充分發展問題,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八、堅持依法行政。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設,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九、堅持科學民主。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和程序,認真落實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制度,認真落實協商民主有關要求,加強與政協民主協商,完善政府協商機制,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
十、堅持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擴大政務開放參與。
十一、堅持求真務實。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作風,察實情、說實話、出實招、辦實事,大興調查研究之風,以釘釘子精神一抓到底、務求實效,以實際行動、實際成效取信於民。
十二、堅持廉潔高效。嚴格執行全面從嚴治黨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深化廉潔政府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工作。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
十三、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全省性會議制度。提交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確定,或由副省長、有關部門提出,報省長確定;上會審議的會議文件由省長或委託主持會議的副省長批印。
十四、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政府組成人員,直屬特設機構和直屬機構、辦事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決定和省委的決策部署;
(二)通報情況,部署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十五、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通過向國務院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省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四)審議通過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文件;
(五)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聽取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彙報;
(七)討論決定部門和設區市政府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每月召開2次至3次,一般安排在一周的上半周召開,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討論事項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十六、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或省長、副省長委託秘書長召開,必要時可委託副秘書長召開,研究協調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
十七、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分管副省長審核同意、報省長批准。嚴格實行年度會議計劃,對臨時需要增加召開的會議,按規定程序報批。
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省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不邀請市、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准。未經批准,省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分管副省長召開的會議,不得要求市、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十八、參會人員因故不能出席上述會議,須向省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
十九、召開會議要注重實效,厲行節約。
二十、嚴守行文規則。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和必須直報的事項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統一紮口辦理,不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請示性公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不得多頭報文、越級報文;報告性公文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或帶有請示性質的建議事項。不符合報文規範的,作退文處理。
二十一、規範辦文流程。省政府辦公廳根據領導分工、部門職能和公文內容,研究提出具體、明確、可操作的擬辦意見,明確牽頭部門和工作責任,精準分辦公文。原則上按照上級來文自上而下、請示類公文自下而上呈送,報告類信息類公文平送快轉,確保上級來文得到迅速貫徹落實,下級來文得到及時答覆處理。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公文和中央領導重要批示,原則上第一時間報省長閱批。凡送省長審閱的公文,秘書長負責審核。
二十二、嚴格簽發程序。省政府公布的決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方案,經秘書長審核,由省長簽署。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副省長、秘書長審核后,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一般由秘書長簽發;重要文件,報經省長或副省長同意,由秘書長簽發。
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省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副秘書長審核,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領導簽發,重要的報省長同意。
二十三、凡涉及以省政府名義發文、開會、成立議事協調機構、邀請省領導出席相關活動,以及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審計事項、大額資金安排、重大政策調整、重大項目建設和省際對口支援、區域協作、部省合作等重大事項,須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及辦公廳認真審核把關后,報省長審定。
二十四、控制發文數量。除涉及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見和相關獎懲、任免、請示、報告等重要事項外,原則上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一律不發,內容相近的公文有計劃、分批次合併印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向市、縣(市、區)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報文。要發短文,發管用的文。
二十五、加強合法性審查。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文件,在審簽前須由省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規範性文件,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印發。各部門擬提請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文件,須一併提交本部門合法性審查意見。
二十六、提高辦理時效。對省政府批辦或省政府辦公廳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承辦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省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合法性審查,按規定期限辦理;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緊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七、未經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在部門或設區市任職的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或市、縣(市、區)舉辦的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在部門或設區市任職的省政府領導出席上述活動也要從嚴掌握。除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外,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
二十八、省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外辦、商務廳等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報省長批准。省政府組成人員因公出訪實行計劃管理。省長出訪,經省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副省長出訪,經省長同意后報省委書記批准,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按程序報省長審批。
二十九、把督促檢查貫穿於政府工作的全過程,建立健全“全員抓落實”工作格局,確保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三十、完善統籌協調、分級負責、協同配合、動態管理的督促檢查工作機制,健全限期報告、情況通報、績效考核、激勵問責等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不斷提高督促檢查科學化和規範化水平。
三十一、創新督促檢查工作方式,加快構建電子督辦平台,積極開展第三方評估,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檢查,進一步發揮社會、輿論和網路監督作用,切實增強督促檢查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三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積極踐行“三嚴三實”,堅決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具體辦法》,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持之以恆反“四風”、樹新風,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三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紮實推進學習型政府建設,深入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增強“八個本領”,錘鍊“五個過硬”,提升履職能力水平。
三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請示報告,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要情況須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五、省政府組成人員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培訓要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省委辦公廳報備。副省長、秘書長應事先報經省長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並報省委辦公廳。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和分管副省長報告。
三十六、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省政府領導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不少於2個月。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堅持輕車簡從,不擾民。要突出調研針對性,真正沉下去,密切聯繫群眾。要多到條件艱苦、情況複雜、矛盾突出的地方解決問題。新聞報道按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安排。
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