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亂罪

暴亂罪

暴亂罪,是指行為人以敵視和破壞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用武裝的手段組織、策劃、實施投敵叛亂或武裝暴亂的行為。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暴亂罪
暴亂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為武裝叛亂、暴亂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和整體性。所謂策劃,是指為武裝叛亂、暴亂而暗中密謀、籌劃,實際上是處於一切種罪預備狀態。所謂實施,是指已經著手,正式開始實行武裝叛亂、暴亂的活動。兩者行為特徵區別是,一個是武裝叛亂,一個是武裝暴亂。所謂武裝叛亂,是指行為人使用槍炮或其他軍事武器、裝備等武裝形式,以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的組織或敵對勢力而公開進行反叛國家和政府的行為。武裝叛亂並不完全等同於持械聚眾叛亂。所謂武裝暴亂,是指行為人採取武裝形式如攜帶或使用槍炮或其他武器進行殺人放火、破壞道路橋樑、搶劫檔案、軍火或其他設施、物資,破壞社會秩序等,與國家進行對抗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攜帶、使用武器,只是使用棍棒、石塊等一般暴力時,則不宜作武裝暴亂對待。從兩罪行為看,都是使用武器與政府發生武裝衝突,但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武器尚未來得及被使用,或者沒有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因此,如果行為人攜帶武器進行叛亂或暴亂活動,而不管其是否實際使用,都不會影響武裝叛亂罪或武裝暴亂罪的構成。
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主要是,行為人是否以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為背景。武裝叛亂是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具有投敵叛變之性質,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傾向;而武裝暴亂只是發生在境內直接同國家和政府對抗,而沒有投靠境外的意圖或聯繫。雖然武裝暴亂犯罪的過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會與境外組織、敵對勢力相勾結,進行某種聯繫,但其暴力騷亂活動主要鋒芒是針對著國家和政府。
暴亂罪
暴亂罪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有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不論是否得逞,是否 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犯罪。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的,構成武裝叛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暴亂的,構成武裝暴亂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能成為這兩種犯罪的主體。進行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犯罪,實踐中往往是多人或眾人所為,例如某種組織或集團所為,單個人是不可能進行這兩種犯罪活動;個人如果具有這種行為的,應依本法的其他有關條文定罪處刑。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

法律法規


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一、《刑法》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刑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武裝人員等犯本罪,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認定


暴亂罪
暴亂罪
(一)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有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不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犯罪。
(二)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兩種行為都有的,定武裝叛亂、暴亂罪。如果只有其中一 種行為的,分別定武裝叛亂罪或者武裝暴亂罪。
(三)在武裝叛亂、暴亂的過程中實施殺人、爆炸、放火、毀壞財物的,只能定武裝叛亂、暴亂罪,因為這些行為都屬於武裝叛亂、暴亂的內容。

處罰


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暴亂罪
暴亂罪
本條第2款規定,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基於犯罪對象的特殊性,本法將其規 定為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這裡的策動,是通過策劃、鼓動,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行為。脅迫,是指威脅、強迫或者控制他人參與犯罪活動;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引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收買,是指用金錢、物質或其他利益籠絡人心,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行為。
根據本法第106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武裝叛亂罪或武裝暴亂罪的,依本法第104條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