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會警察局

湖南省會警察局

1926年7月,國民革命軍北伐進入長沙。同年11月湖南省會警察廳改為長沙市公安局,局長彭灼。

前身


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主張變法維新的湖南按察使黃遵憲得到湖南巡撫陳寶箴等人的支持,同年二月,獲准在長沙籌建湖南保衛局,是為湖南長沙設立警察機構之始。“戊戌政變”后。撤銷保衛局,歸屬保甲局。光緒二十八年(1902),改為湖南保甲團練總局。光緒三十一年(1905),改保甲團練總局為湖南警務總局。光緒三十四年(1908),改警務總局為省城警務公所。
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后,參加焦達峰起義的湖南省城警務公所警士俞兆龍於是年11月任省城警務公所總監。1912年2月,省城警務公所改為湖南警察廳,不久又改為省會警察廳(隸屬省民政廳,1916年改屬全省警務處)。

機構


1931年1月,長沙市公安局改為湖南省會公安局。同年4月撤銷商埠警察署,將其下屬3個分駐所歸屬西區警察署管轄。1936年,將各區警察署按東南西北之順序改稱為第一、二、三、四分局。是年湖南省會公安局設秘書、政訓、偵緝3個隊,行政、司法、總務、衛生、督察5個科,消防、保安兩個隊,濟良、拘留、警訓3個所和5個渡口檢查站,下轄東、南、西、北和外東5個分局及23個分駐所,共有警官、警士2647人。
1937年6月,湖南省會公安局改為湖南省會警察局。1938年11月,長沙發生“文夕大火”,省會警察局長文仲孚因擅離職守,率警逃遁被蔣介石下令槍決。火后,省會警察局改為省會警察總隊,分設總務、警務、情報、宣傳、交通、醫務6個股;下屬各個分局改為中隊,分駐所縮編為18個分隊。共700餘人。
1939年2月,恢復省會警察局。同年3月長沙市政府裁撤,於省會警察局內增設市政科和技術室。1944年5月侵華日軍侵入長沙時,省會警官、警士多數被日軍所俘。
抗日戰爭勝利后。1945年10月復建省會警察局,隸屬省保警處(警務處)。此後,不斷增加警力。1948年又擴大編製,增設副局長1名,局內設督察處,司法、行政、總務、外事4個科,秘書、統計、iJIl-導、指紋、會計5個室;擴編武裝保安警察大隊,下設4個中隊,將偵緝隊改為刑事警察隊,增設水上警察隊,還設有消防隊和衛生大隊,下設東、南、西、北、文藝、金盆、嶽麓、會春8個警察分局及所屬25個警察分駐所,共有警官警士2935人,比上年增加1000餘人。
1949年8月5日湖南省會警察局長劉人爵率警起義。8月20日,公安第三中隊接管省會警察局。8月27日,成立長沙市人民政府公安局,隸屬長沙市人民政府,程萍任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