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是台灣省現行徵收土地稅的基本法規。1977年7月14日制定公布,1979年7月25日修正公布。共7章59條。該法的主要規定有: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典權人、土地承領人、承墾土地的耕作權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有償移轉時的原所有權人; 土地無償移轉時的取得所有權人; 土地設定典權時的出典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所在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征,基本稅率為15%。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累進起點地價時,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課徵;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本法規定累進課稅,直到加至最高稅率70%為止。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實際徵收稻穀或小麥。不產稻穀或小麥的土地及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征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征代金。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稅率為40%,最高為60%。該法同時還對稽徵程序、罰則等作了規定。

概況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就是調整土地使用稅征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88年9月國務院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只對在城鎮、縣城、建制、工礦區範圍內進行非農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徵稅,而對在廣大農村佔用地的,則只需要一次性繳納耕地佔用稅,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擁有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的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稅率採用幅度定額稅率。

介紹


耕地佔用稅耕地佔用稅是地在中國境內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佔用面積定額徵用的一種稅。耕地佔用稅就是調整耕地佔用稅征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耕地佔用稅的徵稅範圍包括我國境內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徵用的土地,免征耕地佔用稅。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實行地區差別定額稅率,以縣為單位,按人均佔有耕地面積的多少,參照經濟發展情況,確定相應的稅額幅度。